财务规定失业基金
Section § 1521
Section § 1523
本条规定,当局长从失业基金中提取资金时,这些行为不受《政府法典》第 (925.4) 条和第 (925.6) 条所规定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1524
Section § 1525
本节规定,在一个特定基金内应设立三种不同的账户:清算账户、失业信托基金账户和福利账户。每个账户都有其独特的用途,与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相关。
Section § 1526.1
Section § 1526.2
当工人向残疾基金缴款时,这些缴款以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必须送交财政部长。财政部长的职责是立即将这些资金存入残疾基金。
Section § 1526.3
Section § 1527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后,除了缴款利息和罚款之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或投资于联邦失业信托基金。这笔资金将记入本州贷方,不受任何州内关于处理州政府持有资金的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存款或投资将记录在失业信托基金账户中。
Section § 1528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福利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州在失业信托基金中的账户。这些资金会被转入福利账户,但专门用于行政管理的资金除外,这部分资金由另一个条款规定。
Section § 1528.5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使用存入其失业信托基金账户的资金。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失业福利金以及与失业相关的管理费用。
对于管理费用,资金只有在州立法机构专门批准其用于特定目的、金额和设定的时间范围(不超过两年)后才能提取。这些费用还必须符合《社会保障法》的某些限制。
一旦资金被提取,它将被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并进行追踪,以确保其被正确使用。如果任何资金未被支出,则必须返还到失业信托基金。
Section § 1529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只能从其在失业信托基金中的账户提取资金,用于支付失业福利金。主任必须根据预期的未来需求决定请拨多少资金,但不能超过账户中的余额。一旦请拨,司库会将资金存入专门用于失业福利金的账户。如果在某个时期结束后,有剩余资金不再需要,它可以用于未来的福利金,或者根据主任的决定,退还给失业信托基金。
Section § 1530
Section § 1531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无需详细发票即可从福利账户中提取资金,以确保在未来期间支付福利金。审计长签发支付令,司库负责支付,然后资金被存入一个专门账户。这些资金存放在经批准的银行,但福利支付账户不支付存款保险费。主任可以使用可用的行政管理资金为这些钱购买保险以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