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失业基金是一项专项独立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雇主缴款、用基金资金购买的任何利息、财产或证券及其所有相关收益、联邦记入款、某些评估款以及为基金收到的任何其他资金。该基金中的所有资金都混合在一起,不予分割。 此外,失业基金的资金可自动用于经授权的失业相关用途,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但另一节中列出的特定存款除外。

Section § 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失业基金由一位主任管理,并且只能用于本分部中提到的活动。州政府将不承担超出基金现有金额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152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局长从失业基金中提取资金时,这些行为不受《政府法典》第 (925.4) 条和第 (925.6) 条所规定规则的约束。

局长从失业基金中提取款项,不受《政府法典》第 (925.4) 条和第 (925.6) 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52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司库自动被指定为失业基金的司库和保管人。司库在主任的指导下管理该基金。州司库的官方保证金确保他妥善履行与失业基金相关的职责。

Section § 15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一个特定基金内应设立三种不同的账户:清算账户、失业信托基金账户和福利账户。每个账户都有其独特的用途,与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相关。

基金内应设立三个独立的账户: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525(a) 清算账户。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525(b) 失业信托基金账户。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525(c) 福利账户。

Section § 1526

Explanation
当失业基金的缴款和款项到期时,在经过适当处理后,必须将其送交财政部长。财政部长必须立即将这些资金存入一个清算账户。

Section § 1526.1

Explanation
任何从收入中扣留的税款,以及应付给个人所得税基金的款项,在经过妥善处理后,都必须送达财政部长。财政部长随后必须立即将这些资金存入个人所得税基金。

Section § 1526.2

Explanation

当工人向残疾基金缴款时,这些缴款以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必须送交财政部长。财政部长的职责是立即将这些资金存入残疾基金。

所有工人缴款以及经适当清算后应付给残疾基金的款项,应转交财政部长,财政部长应立即将其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15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另一条文(第1585条)中规定的任何应支付给应急基金的款项,必须在清算后立即送交财务长。财务长随后必须立即将这笔款项存入应急基金。

Section § 152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应支付给失业管理基金的款项都必须送交财务长,财务长负责尽快将这些资金存入相应的账户。

Section § 1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后,除了缴款利息和罚款之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或投资于联邦失业信托基金。这笔资金将记入本州贷方,不受任何州内关于处理州政府持有资金的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存款或投资将记录在失业信托基金账户中。

清算后,清算账户中的所有资金,缴款利息和收取的罚款除外,应存入或投资于美利坚合众国失业信托基金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债务,并记入本州贷方,尽管本州任何有关本州持有或保管资金的存放、管理、发放或支付的法律规定与此相悖。如此存放或投资的款项应记入失业信托基金账户。

Section § 15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福利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州在失业信托基金中的账户。这些资金会被转入福利账户,但专门用于行政管理的资金除外,这部分资金由另一个条款规定。

福利账户由从本州在失业信托基金中的账户提用的所有资金组成,但根据第1528.5条用于行政管理的资金除外;任何如此提用的资金,除根据第1528.5条用于行政管理的资金外,均应从失业信托基金账户转入福利账户。

Section § 15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使用存入其失业信托基金账户的资金。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失业福利金以及与失业相关的管理费用。

对于管理费用,资金只有在州立法机构专门批准其用于特定目的、金额和设定的时间范围(不超过两年)后才能提取。这些费用还必须符合《社会保障法》的某些限制。

一旦资金被提取,它将被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并进行追踪,以确保其被正确使用。如果任何资金未被支出,则必须返还到失业信托基金。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528.5(a) 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障法》第903节,由美利坚合众国财政部长存入本州在失业信托基金账户的资金,除用于支付福利金和支付因本部分管理而产生的费用外,不得从本州账户中申请提取或使用。此类资金可根据第1529节申请提取以支付福利金。此类资金也可申请提取并用于支付因本部分管理而产生的费用,但仅限于根据立法机关的专项拨款,且仅当费用产生和资金申请提取是在颁布了符合以下条件的拨款法之后: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528.5(a)(1) 明确规定此类资金的拨款用途及为此拨款的金额。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528.5(a)(2) 限制此类资金可被承诺使用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拨款法颁布之日起两年。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528.5(a)(3) 规定可承诺使用的总金额应受修订后的《社会保障法》第903(c)(2)(D)节所规定的限制,并按其规定计入。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528.5(b) 根据本节为支付管理费用而拨款的资金,应根据需要申请提取以支付该拨款项下产生的义务,并在申请提取后存入失业管理基金,但在支出之前,仍应作为失业基金的一部分。主管和审计长应就如此存入的资金的存入、承诺、支出和返还保持单独记录。任何如此存入但未支出的资金应及时返还至本州在失业信托基金中的账户。

Section § 1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只能从其在失业信托基金中的账户提取资金,用于支付失业福利金。主任必须根据预期的未来需求决定请拨多少资金,但不能超过账户中的余额。一旦请拨,司库会将资金存入专门用于失业福利金的账户。如果在某个时期结束后,有剩余资金不再需要,它可以用于未来的福利金,或者根据主任的决定,退还给失业信托基金。

除第1528.5条另有规定外,资金应仅用于支付福利金并依照授权法规,从本州在失业信托基金中的账户请拨。主任应不时从失业信托基金中请拨其认为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合理未来期间的福利金,但不得超过本州在该基金中账户的余额。收到该款项后,司库应将该资金存入失业基金的福利账户。从失业信托基金请拨的任何资金余额,在该款项请拨所针对的期间届满后,仍未在福利账户中被认领或未支付的,应在编制后续估算时予以考虑,并可用于支付后续期间的福利金;或者,经主任酌情决定,应重新存入美利坚合众国财政部长处,贷记入本州在失业信托基金中的账户。

Section § 15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关于失业信托基金的某些规定,只有在该基金存在且美国财政部长为加州的缴款和收益保留单独记录时才适用。如果该基金停止存在或不再保留单独账户,所有资产将由州司库处理。司库必须将这些资产投资于美国或加州的债券,确保在需要支付失业福利时能迅速转换为现金。主管必须批准对这些资产采取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1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无需详细发票即可从福利账户中提取资金,以确保在未来期间支付福利金。审计长签发支付令,司库负责支付,然后资金被存入一个专门账户。这些资金存放在经批准的银行,但福利支付账户不支付存款保险费。主任可以使用可用的行政管理资金为这些钱购买保险以进行保护。

主任应在无需提供凭证和明细报表的情况下,从福利账户中提取其认为在合理未来期间内支付福利金所需的任何款项。审计长应为主任提出的任何福利金支付索赔签发支付令,司库应支付该支付令。提取后,该款项应存入经财政部批准的主任确定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公共存款机构的福利支付账户,并遵守主任确定的条件。该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公共存款机构应是州政府一般资金可存放的机构,但不得从福利支付账户中支付公共存款保险费或保费。主任可以从可用于行政管理的资金中,支付其所持有资金的保险费以进行保护。

Section § 1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福利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应如何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只能根据官方规定用于支付福利。如果错误或非法存入的资金进入该账户,可以予以退还。州政府根据《社会保障法》获得的资金必须按照先前条款的规定专门使用。处理该账户资金的官方程序取代了任何其他关于资金发放的法律要求。如果任何提取的资金在特定时间后仍未被认领或未支付,可以用于未来的福利支付,或根据主管的决定重新存入。

Section § 1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清算账户和福利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由司库存入银行或类似的金融机构,但不得从该基金中支付任何保险费用。这些资金必须与州的其他资金分开存放,不得混用。法律还规定,金融机构必须为这些资金提供担保,具体细节取决于资金是存放在银行还是储蓄贷款协会。此外,任何抵押品都必须存放在单独的托管账户中。

Section § 1534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如果资金被错误存入某些账户,如何从这些账户中进行退款或支付判决款项。但它明确规定,根据《社会保障法》第903条记入的资金,必须仅按照第1528.5条的规定使用。虽然与利息、罚款和罚金相关的退款不能从福利账户中支付,但如果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已收取的利息、罚款和罚金,则可以从清算账户中支付。

Section § 1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联邦社会保障法和失业税法被修订,允许失业基金的资金用于支付失业金以外的用途,那么根据特定条款收取的资金也可以用于行政管理费用和购置必要的财产。

Section § 1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因错误缴纳的供款而应获得退款,但未在三年内认领,那么这笔钱将归入州基金。具体来说,涉及供款的将归入失业基金,涉及利息或罚款的将归入应急基金。在此期限之后,雇主不能再尝试认领这笔钱。

Section § 1537

Explanation
如果来自失业基金、失业管理基金或应急基金的支票在一年内未被认领,这笔钱将退回其原始来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