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折衷和解提议
Section § 1870
这项法律规定,拖欠税款、罚款或利息的雇主或个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与州政府达成协议,支付低于全额欠款的金额。这些债务必须来自已停业的非活跃账户。欠债人应收入有限,且没有有价值的资产来全额偿还债务。
如果获得批准,州政府可能会同意接受一笔部分付款,这笔款项将高于他们在四年内通过强制手段可能收取的金额。任何和解提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提议的金额,且不能涉及有争议或欺诈性的债务。如果提议被接受,州政府可能会允许在最长五年的时间内分期付款。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时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在做出决定之前,支付的款项不会用于抵扣债务。
Section § 1871
Section § 18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主管官员(署长)决定不接受部分税款来清偿你的欠税,因为这不符合州的利益,那么你不能通过行政上诉或向法院起诉来挑战这个决定。
Section § 1873
本节概述了与税务责任相关的和解协议履行后会发生什么。一旦所有条款(包括付款)完成,税务责任就被视为已结清,并且任何留置权都会被解除。部门将保存一份记录,其中包含具体细节,例如纳税人信息和和解原因。这些记录可以在年度审计期间进行核查。协议完成后,部门必须书面通知相关方,并向他们提供书面确认和一份官方存档声明的副本。该声明可供公众查阅一年,但不会以清单形式分发。
Section § 1874
Section § 187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在达成部分偿还税款债务的协议后作弊或隐瞒信息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现某人撒谎、藏匿财产、篡改文件,或者在相关业务中未能支付后续税款,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取消,并且全部税款债务将重新生效。重新追讨债务没有时间限制。州政府可以再次提交税收留置权以追缴债务。
州政府必须书面通知该个人或企业关于被取消的协议、取消的原因以及他们现在欠款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