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a) 如果任何个人或雇用单位拖欠本分部规定的任何缴款、罚款或利息,局长可在缴款拖欠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根据第5条(自第1815条起)作出的判决最后一次录入之日起十年内,或在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备案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通过亲自送达或通过一级邮件送达的征收令,收取拖欠款项或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送达给在收到征收通知时持有或控制属于拖欠个人或雇用单位的任何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欠该个人或雇用单位任何债务的任何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b) 任何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如果其收到了应收账款征收通知,在收到征收令时持有或控制属于拖欠个人或雇用单位的任何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欠该个人或雇用单位任何债务,或在收到应收账款征收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获得持有或控制权,应在征收令送达后10至14个工作日内,持有并向局长汇付该债权或个人财产,或向局长支付拖欠雇主的任何债务金额;并且,对于在收到应收账款征收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获得持有或控制的属于拖欠雇主的债权或个人财产,或产生的任何拖欠雇主的债务金额,应在获得持有或控制该债权或个人财产之日或产生该债务之日后10至14个工作日内,持有并汇付该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支付该债务金额。任何持有任何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欠拖欠个人或雇用单位任何债务的人,如果其交出该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支付拖欠该个人或雇用单位的债务,则就已交出或已支付给局长的债权或个人财产或债务而言,应免除其对拖欠个人或雇用单位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c) 如果征收是针对金融机构持有或控制的存款、债权或个人财产进行的,征收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84.115条的规定,在要求送达法律文书的同一地点送达该金融机构,并且征收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收到征收通知时存款账户中的所有债权或个人财产。对金融机构的征收被视为一次性事件,要求金融机构在收到征收通知后10至14个工作日内持有并汇付资金。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 就本节而言: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1)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美国国税局认可的法定假日、根据《政府法典》第6700条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全州法定假日,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b条部门关闭的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2) “存款账户”具有《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29)项中相同的含义。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3) “金融机构”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481.113条中相同的含义。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4) “法律文书”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482.070条中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