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州政府如何向个人或企业收取逾期缴款、利息或罚款。如果有人欠款,州政府局长可以在特定时间内,通过通知任何持有债务人财产或债务的人来收取这笔债务。该通知允许州政府从这些第三方手中扣押资产或收取债务。如果金融机构持有资产,它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将这些资金发放给州政府。任何将债务人资产或债务移交给州政府的人,就这些金额而言,不再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了第三方需要持有并随后转移这些资金的时长。它区分了不同的实体,如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并为每个实体概述了特定的程序,包括法律规定的具体工作日。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a) 如果任何个人或雇用单位拖欠本分部规定的任何缴款、罚款或利息,局长可在缴款拖欠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根据第5条(自第1815条起)作出的判决最后一次录入之日起十年内,或在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备案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通过亲自送达或通过一级邮件送达的征收令,收取拖欠款项或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送达给在收到征收通知时持有或控制属于拖欠个人或雇用单位的任何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欠该个人或雇用单位任何债务的任何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b) 任何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如果其收到了应收账款征收通知,在收到征收令时持有或控制属于拖欠个人或雇用单位的任何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欠该个人或雇用单位任何债务,或在收到应收账款征收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获得持有或控制权,应在征收令送达后10至14个工作日内,持有并向局长汇付该债权或个人财产,或向局长支付拖欠雇主的任何债务金额;并且,对于在收到应收账款征收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获得持有或控制的属于拖欠雇主的债权或个人财产,或产生的任何拖欠雇主的债务金额,应在获得持有或控制该债权或个人财产之日或产生该债务之日后10至14个工作日内,持有并汇付该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支付该债务金额。任何持有任何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欠拖欠个人或雇用单位任何债务的人,如果其交出该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支付拖欠该个人或雇用单位的债务,则就已交出或已支付给局长的债权或个人财产或债务而言,应免除其对拖欠个人或雇用单位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c) 如果征收是针对金融机构持有或控制的存款、债权或个人财产进行的,征收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84.115条的规定,在要求送达法律文书的同一地点送达该金融机构,并且征收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收到征收通知时存款账户中的所有债权或个人财产。对金融机构的征收被视为一次性事件,要求金融机构在收到征收通知后10至14个工作日内持有并汇付资金。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 就本节而言: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1)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美国国税局认可的法定假日、根据《政府法典》第6700条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全州法定假日,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b条部门关闭的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2) “存款账户”具有《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29)项中相同的含义。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3) “金融机构”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481.113条中相同的含义。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d)(4) “法律文书”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482.070条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755.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各种电子工具通知金融机构,以执行第1755条。它将“地址”定义为不仅仅是实际地点,而是任何用于接收数据的电子联系点,例如电话或传真号码。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1(a) 为执行第1755条,部门可以磁介质、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方式,向任何金融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81.113条的定义)的地址送达通知。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755.1(b) 就本条而言,“地址”一词应指电话或调制解调器号码、传真机,或金融机构指定的任何其他以电子方式接收数据的参考号码。

Section § 175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征收通知(即法律上扣押财产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在相关州政府部门、委员会、办事处或专门机构向州审计长提交其索赔之前提交。

Section § 175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通知,要求其交出金钱或财产以清偿拖欠雇主所欠的债务,但他们没有这样做,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对该金额承担个人责任。不过,这项责任仅限于征收通知中提到的金额,特别是如果他们的不作为导致部门无法收回雇主所欠的款项。

Section § 1758

Explanation

本节将“人”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各市以及其他地方政府实体。

就本条而言,“人”包括本州以及任何县、市县、市、区或其其他政治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