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当出现某些财务困难时,例如资不抵债、自愿转让资产、遗产不足,或与逃匿雇主相关的问题,雇主和雇员应支付的缴款、利息和罚款将获得优先支付。

任何用人单位根据本分部规定应支付的雇员和雇主缴款,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优先受偿: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1(a) 无论何时用人单位资不抵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1(b) 无论何时用人单位自愿转让其资产。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1(c) 无论何时用人单位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的遗产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到期债务。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1(d) 无论何时,根据本分部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逃匿、隐匿或缺席的用人单位的财产和财物被依法强制执行。

Section § 1702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加州州政府的债权不优先于在州政府登记其自身留置权之前已经存在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此外,州政府根据另一条款(第1701条)享有的任何优先权,低于根据某些法律程序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

第1701条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任何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登记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登记或已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第1701条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劣后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

Section § 1703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企业未能按时支付根据本分部应付的款项,那么未付款项,连同罚款、利息和费用,将自动成为一项州税留置权。这意味着州政府对他们的财产拥有合法债权,以担保这笔债务。具体何时款项“到期应付”取决于一些特定规则,例如何时发出通知或何时评估最终确定。

然而,如果该个人或企业受到某些破产法的保护,此留置权将不会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3(a) 任何雇主单位或其他人未能按时支付根据本分部征收的任何款项时,该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任何费用,应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本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的管辖。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3(b) 就本条而言,款项在以下日期“到期应付”: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3(b)(1) 对于董事收到的申报表或报告中披露的款项,为董事向纳税人发出应付款项通知的日期。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3(b)(2) 对于根据第1112.5、1114和13052.5条施加的罚款,为董事向纳税人发出应付款项通知的日期。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3(b)(3) 对于根据第1875条重新确定的任何款项,为根据该条 (c) 款提供的书面撤销通知的日期。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3(b)(4) 对于所有其他款项,为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3(c) 本条规定的留置权不应在《美国破产法典》第362条适用于该雇主单位或其他人(否则留置权将适用于其)的任何期间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