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a) 经主管请求,可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以禁止任何个人或实体通过招揽、销售或广告,诱导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说服雇主或雇员,或潜在雇主或雇员,违反本法典,或通过计划、手段或类似活动,试图逃避本法典规定的缴款或税款的行为。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或在该个人或实体居住、主要营业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或在该个人或实体从事本法典规定应受处罚行为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起。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b) 在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以下两点,法院可以禁止该人从事 (a) 款中指明的行为或任何其他活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b)(1) 该人已从事 (a) 款中指明的任何行为。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b)(2) 禁令救济适用于防止该行为再次发生。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c) 就 (a) 款和 (b) 款所指的民事诉讼而言,法院可在提交一份经主管证明的声明后,无需担保金即可发布临时限制令,该声明须包含以下两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c)(1) 已确定该个人或实体正在从事 (a) 款所述的行为,并附有该决定的详细理由说明。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c)(2) 该个人或实体的活动将导致本法典要求的缴款或税款未支付,且该缴款或税款本应支付。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d) 主管在提交时应向法院书记员提供一份经证明的声明的精确副本,该副本将由法院书记员背书或证明并返还给主管,同时附上法院’命令的经证明副本。自该声明和命令的经背书或证明副本送达之时起,该个人或实体应暂时被限制从事声明中列明的活动。该临时限制令将持续有效,除非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或该个人或实体居住、有其营业地或从事声明中指明行为所在县的高等法院举行的初步禁令听证会后被解除。该听证会或初步禁令应根据高等法院的规则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