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工资”定义为雇员因其工作而获得的任何报酬。这包括通过协议、法律规定获得的收入,以及佣金和奖金等额外收入。它还涵盖了商品或服务等非现金支付的价值。

Section § 926.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工资”包括当新雇主承担支付这些工资的责任,且原雇主不再负责支付时,任何用于个人服务的款项。

“工资”也指所有应支付的个人服务报酬,如第926条所规定,当此类工资的法定支付义务由第678条规定的雇主承担时,且最初获得个人服务的第一个或前任雇主免除了支付此类报酬的法定义务。

Section § 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小费按照联邦税法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给雇主,那么这些小费也算作“工资”的一部分。这项改变从1986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与联邦法规保持一致。

“工资”也指在提供构成雇佣的服务时收到的所有小费,并包含在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053(a)条提供给雇主的书面声明中。
本节由1985年法规第1461章所作的法律修改,应适用于1986年1月1日及之后赚取的工资,并符合联邦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92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递延补偿计划是如何定义和符合资格的。它规定,这些定义遵循联邦税法,特别是从第401条开始的《国内税收法典》,除非就业发展部(EDD)有自己的规定。如果就业发展部没有发布具体规定,那么国内税收局(IRS)的规定将适用。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递延补偿计划的定义和资格应就本部分的宗旨,依照《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D分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01)的规定予以确定。在为本部分的目的适用《国内税收法典》时,如果就业发展部已就此主题通过并发布了法规,则任何提及国内税收局法规的规定不适用。在就业发展部未发布法规的情况下,根据《国内税收法典》发布的法规应管辖本部分的解释。

Section § 928.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某些薪酬安排中哪些算作“工资”。它包括雇主对401(k)计划的供款(如果这些供款被排除在员工的应税总收入之外),以及涉及减薪的州代缴计划下的供款。它还涵盖了递延补偿,即预留下来稍后支付的款项。这些递延金额在提供服务时或员工获得这些金额的权利确定时,被计入工资。然而,它们只征税一次,之后不再计入工资。本节还定义了“非合格递延补偿计划”,指任何未在其他特定条款中涵盖的延迟支付薪酬的计划。

“工资”还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28.5(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1(k)条定义的合格现金或递延安排下的任何雇主供款,但以该金额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2(e)(3)条从雇员的应税总收入中排除为限。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28.5(b)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4(h)(2)条定义的州代缴计划下被视为雇主供款的任何金额,但仅限于根据减薪安排支付的款项。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28.5(c) 根据非合格递延补偿计划递延的任何金额,就本条而言,应在以下两者中较晚者时计入: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28.5(c)(1) 提供服务时。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28.5(c)(2) 对该金额的权利没有实质性丧失风险时。
(d)CA 失业保险 Code § 928.5(d) 因(c)项而被计入“工资”的任何金额及其产生的收入,应仅征税一次,此后就本条而言,不得再被视为“工资”。
(e)CA 失业保险 Code § 928.5(e) 就本节而言,“非合格递延补偿计划”是指除第934条所述计划之外的任何补偿递延计划或安排。

Section § 9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工资”一词包括支付给有限责任公司(LLC)成员的款项,前提是这些款项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可以抵税,并且该LLC是按照联邦公司所得税申报的。

Section § 92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工资不包括雇员为工作相关开支必须支付的任何费用。雇主也可以根据法规,提供这些开支的合理估计金额,而不是实际花费的精确金额。

Section § 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在一个日历年内向雇员支付的金额超过七千美元,那么超出七千美元的部分将不被计为某些目的的“薪资”。

Section § 9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计算雇主在一年内支付给员工的金额是否超过了允许的限额。它规定,如果雇主已将这些款项作为工资报告给另一州,那么雇主为根据该州失业补偿法被视为就业的工作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应计入此限额。

然而,某些类型的付款不包括在此评估中。这些被排除的付款列在其他几个条款中,并且适用于雇主在另一州支付这些款项的情况。

为了确定雇主在任何日历年内向个人支付的与就业相关的报酬是否超过第930条规定的限额,该报酬应被视为包括雇主向个人支付的、根据另一州的失业补偿法构成就业的服务所支付的任何报酬,且该雇主已向该另一州报告为用于缴费目的的工资。在本条中,“报酬”不包括雇主在另一州支付的、第931、931.5、933、934、935、936、937、938、938.1和938.3条所述类型的报酬。

Section § 9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一个日历年内,当一个雇主购买了另一个雇主的大部分或全部业务财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新雇主继续雇佣在收购前为原雇主工作的员工,那么原雇主在当年早些时候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将被视为由新雇主支付。这有助于确定新雇主是否已支付足够的工资以达到其他条款设定的特定门槛。某些类型的支付不包括在这些计算中。

Section § 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雇主向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支付的某些款项,或为其支付的款项,不被视为“工资”。具体而言,它指的是与疾病、意外伤残、医疗或住院费用,或死亡相关的,为雇员或其受抚养人设立的保险或年金支付,或向基金的缴款。此类款项是雇主为其全体雇员或特定雇员类别设立的计划或制度的一部分。

根据工人赔偿法收到的疾病或意外伤残款项不计入“工资”。

“工资”不包括以下任何款项,包括雇主为保险或年金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存入基金以提供任何款项,这些款项是根据雇主设立的计划或制度支付给雇员或其任何受抚养人,或为其支付的,该计划或制度为全体雇员提供保障,或为全体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保障,或为一类或多类雇员提供保障,或为一类或多类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保障: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a) 疾病或意外伤残,但对于支付给雇员或其任何受抚养人的款项,本款仅将根据工人赔偿法收到的款项排除在“工资”之外。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b) 与疾病或意外伤残相关的医疗或住院费用。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c) 死亡。

Section § 9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第三方(例如保险公司)支付被归类为“工资”的款项时,谁被视为雇主。如果第三方支付病假工资,除非他们在15天内通知员工的最后一位雇主,否则该第三方将被视为雇主。通知必须包含员工的姓名、社会保障号和支付金额。如果第三方按照规定通知了雇主,那么雇主就需要承担税务和缴款责任。同样,对于支付病假工资的多雇主计划,他们会通知最后一位雇主,然后由该雇主承担雇主职责。本法律还规定,对于1987年1月1日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期间的第三方病假工资缴款,将不进行任何调整。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5(a) 除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2601条起)和第6分部(自第13000条起)另有规定外,任何仅因第931条 (a) 款规定而支付款项并将其纳入“工资”一词范围的第三方,应就该等工资被视为雇主,除非该第三方支付者在付款后15天内通知最后一位雇主(该雇主是计划成员且服务为其提供),并向该最后一位雇主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5(a)(1) 根据第931条 (a) 款支付工资的收款人的姓名和社会保障账号。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5(a)(2) 根据第931条 (a) 款支付的工资总额。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5(b) 本款规定的特别规则适用于第三方支付者(例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通过多雇主计划向参与雇主的雇员支付病假工资的情况。如果第三方支付者在规定时间内向计划提供 (a) 款要求的通知,则该计划而非第三方支付者应根据 (a) 款被视为雇主。如果计划在收到通知后六个工作日内,以类似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最后一位雇主(且该雇主是计划成员),则该雇主而非计划应负责报告并支付与该工资相关的应缴款项。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5(c) 根据 (a) 款或 (b) 款确定的雇主,应支付本部分要求的缴款,但第984条和第986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应遵守第1088条 (a) 款的要求。
(d)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5(d) 当雇主收到 (a) 款或 (b) 款规定的通知时,其中所述的工资应在收到通知时被视为已支付。
(e)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5(e) 局长不得根据第1126条、第1127条或第1137条进行评估,以评估 (a) 款所述的第三方病假工资上第984条和第13020条要求的雇员缴款,针对自1987年1月1日起至本款生效之日止的期间。
(f)CA 失业保险 Code § 931.5(f) 除《税收和税法典》第1176条和第19301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对 (a) 款所述的第三方病假工资上已支付的、第984条和第13020条要求的雇员缴款进行退款,针对自1987年1月1日起至本款生效之日止的期间。

Section § 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雇员停止为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后,雇主为疾病、意外伤残或相关医疗和住院费用支付的任何款项,不被视为雇员工资的一部分。

Section § 93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特定条件下哪些不被视为“工资”。工资不包括通过《国内税收法典》定义的特定免税信托、年金计划、简化雇员养老金、简易退休账户和递延补偿计划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前提是这些款项并非作为雇员的常规报酬支付。本节还详细说明了为调整生活成本上涨而补充养老金福利的款项的排除情况。

“工资”不包括向雇员或其受益人支付的,或代表其支付的任何款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34(a) 源自或支付给《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条所述的信托,该信托在支付时根据该法典第501(a)条免税,除非该款项是作为雇员提供服务的报酬支付给该信托的雇员,而非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支付。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34(b) 根据或支付给年金计划,该计划在支付时属于《国内税收法典》第403(a)条所述的计划。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34(c)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k)(1)条定义的简化雇员养老金,但《国内税收法典》第408(k)(6)条所述的任何缴款除外。
(d)CA 失业保险 Code § 934(d)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p)条所述的简易退休账户,但《国内税收法典》第408(p)(2)(A)(i)条下的任何选择性缴款除外。
(e)CA 失业保险 Code § 934(e) 根据或支付给《国内税收法典》第403(b)条所述的年金合同,但因减薪协议而支付的用于购买该合同的款项除外,无论该协议是否有书面文件证明或其他形式。
(f)CA 失业保险 Code § 934(f) 根据或支付给《国内税收法典》第3121(v)(3)条定义的免税政府递延补偿计划。
(g)CA 失业保险 Code § 934(g) 补充本节上述任何规定所述计划或信托下的养老金福利,以考虑自退休以来生活成本的全部或部分增长(由劳工部长确定),但前提是补充款项属于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3(2)(B)(ii)条被视为福利计划的计划。

Section § 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工资”不包括雇主在不从雇员薪资中扣除的情况下,代雇员支付某些税款的情形。具体而言,它指的是与在私人住宅中提供的家政服务或农业劳动相关的社会保障税。

Section § 936

Explanation
“工资”这个词不包括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的、与雇主日常业务无关的工作报酬。但是,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在私人住宅、当地大学俱乐部或大学兄弟会或姐妹会分会中进行的家政服务所支付的报酬。

Section § 9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雇主支付雇员的搬家费用时,如果合理地认为雇员可以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规定从其所得税中扣除这些费用,那么这些款项不被视为“工资”。实质上,这意味着如果雇员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这些款项就不计入雇员的应税收入。

“工资”不包括支付给雇员或代表雇员支付的搬家费用,如果支付时有理由相信雇员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17条可以从收入中获得相应的扣除。

Section § 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雇主向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支付的某些款项是在雇员因死亡或残疾退休而终止雇佣关系后支付的,并且这些款项是雇主为雇员(可能也包括其受抚养人)设立的普遍性或特定计划的一部分,那么这些款项不被视为“薪资”。但是,如果雇员的雇佣关系没有以这种方式终止,本应收到的款项不适用此规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38(a) “薪资”不包括雇主向雇员或其任何受抚养人支付的任何付款或一系列付款,这些付款是: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38(a)(1) 在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死亡或因残疾退休而终止时或终止后支付的,并且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38(a)(2) 根据雇主设立的计划支付的,该计划普遍为其雇员或为其雇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或为雇员或雇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及其受抚养人提供规定。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38(b) 本节不适用于如果雇员的雇佣关系未按本节规定终止,本应支付的任何付款或一系列付款。

Section § 938.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雇员能够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条款合理地将某些支付或福利排除在其应税收入之外,那么这些支付或福利不计入“工资”。这些排除适用于教育援助、受抚养人照护援助、根据特定《国内税收法典》条款提供的福利以及通过自助餐计划提供的福利。

Section § 938.4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工资”不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支付给员工用于医疗费用的款项或福利。它指的是医疗费用支付不计入员工工资的一部分。

Section § 9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成员在进行特定军事训练或参与州紧急情况时所获得的款项不属于薪资范畴。

“薪资”不包括国民警卫队或武装部队预备役部队成员因非现役训练、年度训练或紧急状态现役而收到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938.7

Explanation
本规定指出,如果雇主在雇员去世的年份之后向其遗属或遗产支付款项,则该款项不被视为雇员工资的一部分。

Section § 93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某些在其他几条中不被视为工资的款项,在本法下也不被视为工资,但仅限于它们在《联邦失业税法》下也被排除在工资之外。换言之,这些排除条款仅在联邦层面得到类似处理时才适用于本法。

根据第931、931.5、933、934、935、936、937、938、938.1、938.3和938.7条规定从工资定义中排除的各类款项,仅在这些条款中规定的相应类型或各类款项同样被排除在《联邦失业税法》所含的工资定义之外的期间,才应从工资定义中排除。

Section § 940

Explanation

本节为法律中的某些其他条款定义了“工资”。“工资”包括所有应税收入,以及若非其他条款设定的特定限制,本应被征税的工资。简而言之,它阐明了出于各种法律目的,哪些收入被视为工资。

为本节、第 977 节和第 977.5 节(在该等节所规定的范围内),以及第 1026、1088、1280、1281、1282、2652、2654、2655 和 2657 节之目的,“工资”指应税工资,以及除第 930 节和第 985 节规定的应税工资限制之外,本应应税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