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的福利超过了他们应得的金额,他们必须偿还,除非他们没有通过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多付款项,并且多付是意外发生的。 此外,如果要求他们偿还是不公平或不公正的,他们也不必偿还。

Section § 273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取失业残疾福利金,并且因此多领了钱,他们必须退还多领的金额,并额外支付30%作为罚款。这笔额外的罚款将存入失业补偿残疾基金。但是,对于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做出的任何虚假陈述,将不予处罚。

如果主管发现个人因故意为获取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而做出虚假陈述或声明,且明知其虚假性,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其被多支付了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主管应向该个人征收相当于多付款项30%的金额。为征收目的,根据本条作出的评估可被视为多付款项。根据本条征收的款项应存入失业补偿残疾基金。对于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做出的任何虚假陈述或声明,不得根据本条征收罚款。

Section § 27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根据《劳动法》第 (4903) 条提出的留置权申请,或者批准的留置权金额少于最初申请的金额,或者批准的和解协议所给予的金额少于申请的金额,你不能因此声称发生了超额支付的情况。

Section § 2736

Explanation
如果就业发展部发现某人收到了过多的残疾福利金,他们会计算出多付了多少钱,并向该人解释原因。他们必须在残疾期开始后的两年内完成这项工作,除非涉及欺诈或谎报。

Section § 273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一份通知,告知他们福利被多支付了,他们有30天时间(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行政法法官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法官可以确认、修改或取消多支付的决定。该决定是最终的,除非当事人或局长在30天内再次上诉。如果有正当理由,例如错误或意外,30天的上诉期可能会延长。这项法律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7(a) 自超额支付裁定通知邮寄或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受影响人可向行政法法官提起上诉。局长应为该上诉的利害关系方。行政法法官在提供合理机会进行公正听证后,除非上诉被撤回,否则应确认、撤销、修改或废止超额支付裁定通知中载明的调查结果。当事人和局长应被告知行政法法官的决定及其理由,该决定为终局决定,除非自决定通知或邮寄之日起30日内,根据第1336条向上诉委员会提起进一步上诉。向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的30日期限可因正当理由而延长。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7(b)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7(c) 本条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与多付款项决定相关的上诉。他们将根据第1336条和第1337条的指导方针,决定多付款项的任何部分是否需要偿还。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第1336条和第1337条的规定,审查对多付款项裁定的上诉,并确定应追回的金额(如有)。

Section § 2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就业发展部主任在追回多付的残疾福利金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有人收到的残疾福利金超出了应得金额,主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寻求一种称为简易判决的快速法院裁决。对于涉及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情况,这些行动可以在三年内启动,而不是一年。如果任何多付款项已最终确定(即未进行上诉),则可以迅速作出判决。主任还可以选择在必要时减少或取消这项法院判决。此外,他们可以将多付的金额从该人未来可能收到的残疾福利金中扣除,但这必须在多付款项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年内进行。

就业发展部主任,根据本条规定,在追回残疾福利金多付款项时,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措施: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a) 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后一年内,或在个人因第2735.1条所述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未披露而获得多付福利金的情况下,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后三年内,对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多付款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a)(1) 如果受影响人未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则为多付款项裁定通知送达之日。
(2)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a)(2) 如果受影响人未向上诉委员会提起进一步上诉,则为行政法法官裁决书邮寄之日。
(3)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a)(3) 上诉委员会裁决之日。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b) 对责任人启动简易判决程序。但是,本款仅适用于主任根据第2735条认定多付款项不予豁免的情况,因为多付款项是由于收款人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故意不披露造成的。主任可以在多付款项最终确定后三年内,向索赔人居住县的适当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证明:
(1)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b)(1) 应付金额,包括根据第2735.1条进行的评估,以及自根据第2735条作出多付款项初步裁定之日起的利息。
(2)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b)(2) 一份声明,说明主任在提交证明之前已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
(3)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b)(3) 请求按照证明中列明的金额对责任人作出判决。
书记员在证明提交后,应立即按照证明中列明的金额,对责任人作出有利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判决。
仅就本款而言,多付款项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后即为最终确定并应付: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A) 责任人未根据第2737条提出上诉。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B) 责任人已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且行政法法官维持多付款项的裁决已最终确定。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C) 责任人已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且上诉委员会维持多付款项的裁决已最终确定,因为责任人未在第410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寻求司法审查。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c) 通过向适当法院的书记员提交一份相关证明,减少或撤销简易判决。
(d)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d) 在多付款项裁定通知送达之日起六年内,将责任人收到的多付款项金额抵销其根据本分部可能享有的任何残疾福利金。

Section § 273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你根据法律的特定部分获得了一项判决,你可以将其在县记录员处备案,它就会成为对该县债务人财产的留置权。这个留置权有效期为10年,如有必要可以再延长10年。州的主管可以代表州执行判决,方式与其他判决的执行类似,并且财产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出售。

根据第2739条 (a) 款或 (b) 款获得的判决摘要,或其副本,可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自备案之时起,该判决应构成对责任人在该县当时拥有的所有不动产或动产,或责任人此后但在留置权到期前可能获得的财产的留置权。该留置权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并自根据第2739条 (a) 款或 (b) 款获得的判决摘要备案之日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该留置权可在判决摘要备案之日起10年内,或在以规定方式最后一次延长留置权之日起10年内,通过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新的摘要来延长。自备案之日起,该留置权应延长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应主管的请求,对判决的执行应予签发,其方式与对其他判决签发执行令的方式相同。销售应根据执行令进行,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在本条下的所有程序中,主管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代表州行事。

Section § 27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留置权被完全清偿后,相关部门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如果一份判决摘要(法院裁决的正式文件)已被记录,并且债务已完全清偿,部门必须提交、送达并记录一份判决清偿确认书。这意味着正式确认债务已结清。这些步骤必须与法院、索赔人以及最初记录判决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完成。

如果判决清偿确认书被记录,索赔人必须承担记录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像其他超额支付的债务一样收取。如果付款是通过支票进行的,那么在支票兑现之前,这些行动不需要执行。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2(a) 如果已按照第2739.1条的规定记录了判决摘要,并且留置权,包括任何利息、费用和罚款已全部清偿,部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24.050条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2(a)(1) 向法院提交判决清偿确认书。
(2)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2(a)(2) 向索赔人送达判决清偿确认书。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3)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2(a)(3) 在判决摘要被记录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判决清偿确认书。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2(b) 如果判决清偿确认书被记录,记录费用应由索赔人承担,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向索赔人收取,如同收取福利超额支付一样。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739.2(c) 如果通过支票付款,(a)款中规定的任何行动均不要求,直到支票已被其开出银行的金融机构支付。

Section § 273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协助局长追回任何错误支付的多余残疾福利金。他们通过共享相关信息来完成这项工作。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与之相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通过信息交换,协助局长追回多支付的残疾福利金。

Section § 2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获得了福利,那么即使之后有进一步的上诉,他们也不必偿还这些福利。

Section § 2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向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提交留置权主张,当支付了被允许的金额时,该主张就被视为完全解决。该金额可以是上诉委员会批准的,也可以是委员会批准的和解与免责协议中约定的金额。

根据《劳动法》第4903条的规定向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提交的任何留置权主张,应通过支付该上诉委员会根据该法典第4904条规定允许的留置权金额,或通过支付根据该法典第5000条至第5004条规定由该上诉委员会提交并批准的任何和解与免责协议中规定的金额,而获得完全解除和清偿。

Section § 27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局长负责确保追缴根据另一条款具体部分所述的任何法院判决所欠款项。一旦追缴成功,该款项应返还至因多付款项而最初损失该款项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