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福利多付款项
Section § 2735
Section § 2735.1
如果有人故意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取失业残疾福利金,并且因此多领了钱,他们必须退还多领的金额,并额外支付30%作为罚款。这笔额外的罚款将存入失业补偿残疾基金。但是,对于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做出的任何虚假陈述,将不予处罚。
Section § 2735.5
Section § 2736
Section § 2737
如果有人收到一份通知,告知他们福利被多支付了,他们有30天时间(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行政法法官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法官可以确认、修改或取消多支付的决定。该决定是最终的,除非当事人或局长在30天内再次上诉。如果有正当理由,例如错误或意外,30天的上诉期可能会延长。这项法律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38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与多付款项决定相关的上诉。他们将根据第1336条和第1337条的指导方针,决定多付款项的任何部分是否需要偿还。
Section § 2739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就业发展部主任在追回多付的残疾福利金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有人收到的残疾福利金超出了应得金额,主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寻求一种称为简易判决的快速法院裁决。对于涉及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情况,这些行动可以在三年内启动,而不是一年。如果任何多付款项已最终确定(即未进行上诉),则可以迅速作出判决。主任还可以选择在必要时减少或取消这项法院判决。此外,他们可以将多付的金额从该人未来可能收到的残疾福利金中扣除,但这必须在多付款项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年内进行。
Section § 2739.1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你根据法律的特定部分获得了一项判决,你可以将其在县记录员处备案,它就会成为对该县债务人财产的留置权。这个留置权有效期为10年,如有必要可以再延长10年。州的主管可以代表州执行判决,方式与其他判决的执行类似,并且财产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出售。
Section § 2739.2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留置权被完全清偿后,相关部门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如果一份判决摘要(法院裁决的正式文件)已被记录,并且债务已完全清偿,部门必须提交、送达并记录一份判决清偿确认书。这意味着正式确认债务已结清。这些步骤必须与法院、索赔人以及最初记录判决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完成。
如果判决清偿确认书被记录,索赔人必须承担记录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像其他超额支付的债务一样收取。如果付款是通过支票进行的,那么在支票兑现之前,这些行动不需要执行。
Section § 2739.5
本节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协助局长追回任何错误支付的多余残疾福利金。他们通过共享相关信息来完成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