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称“兵役”是指在美国陆军或海军部队中的现役,但个人在美国陆军或海军部队的任何预备役部队中,被命令在任何此类部队服现役为期30天或更短的,在该期间内不应被视为在该部队中的现役。
残疾福利学员权利
Section § 2765
本节指出,对于受训人员,其福利待遇将根据本条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即使这些规定与法律的其他部分有所不同。然而,除非本条另有说明,所有其他一般性规定仍将适用于他们的福利。
受训人员福利 不一致规定 福利确定
Section § 2767
本法律将“受训人员”定义为在1940年4月1日之后参军服役,并连续服役至少90天的人。
本条中使用的“受训人员”指在1940年4月1日之后参军服役,并持续该服役不少于90个连续日的个人。
受训人员定义 参军入伍 1940年4月1日
Section § 2768
如果军人在入伍前还有剩余的残疾福利,他们可以在服役结束后领取这些剩余福利。这些福利将根据特定规定按周支付。
如果福利记录丢失,他们可以使用宣誓书来证明剩余的福利。
可用的福利必须在退役后 65 周内用完。如果所有原始福利都已用尽,他们可以根据具体规定申请新的额外福利。
任何受训人员在应征入伍时,如果其残疾福利的福利年度尚未到期,则其账户中剩余的未用残疾福利余额应在其服役终止日后的第一周的第一天起重新确立。该余额应按照第 2655 节的规定按周支付。如果与未用余额相关的记录已在适当批准下销毁,受训人员可以按照授权法规的规定,通过宣誓书确立该未用余额。每当此余额用尽时,受训人员可以提出索赔,其残疾基准期应根据第 2770 节和第 2610 节或第 2611 节确定。所有重新确立的余额应在军事服役终止后 65 周失效。
残疾福利 受训人员 武装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