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6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对于受训人员,其福利待遇将根据本条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即使这些规定与法律的其他部分有所不同。然而,除非本条另有说明,所有其他一般性规定仍将适用于他们的福利。

Section § 2766

Explanation

本法律专门为本条的目的定义了“兵役”。它包括在美国陆军或海军部队中的现役。但是,如果预备役人员被征召服现役为期30天或更短,则不计入现役。

本条所称“兵役”是指在美国陆军或海军部队中的现役,但个人在美国陆军或海军部队的任何预备役部队中,被命令在任何此类部队服现役为期30天或更短的,在该期间内不应被视为在该部队中的现役。

Section § 276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受训人员”定义为在1940年4月1日之后参军服役,并连续服役至少90天的人。

本条中使用的“受训人员”指在1940年4月1日之后参军服役,并持续该服役不少于90个连续日的个人。

Section § 2768

Explanation

如果军人在入伍前还有剩余的残疾福利,他们可以在服役结束后领取这些剩余福利。这些福利将根据特定规定按周支付。

如果福利记录丢失,他们可以使用宣誓书来证明剩余的福利。

可用的福利必须在退役后 65 周内用完。如果所有原始福利都已用尽,他们可以根据具体规定申请新的额外福利。

任何受训人员在应征入伍时,如果其残疾福利的福利年度尚未到期,则其账户中剩余的未用残疾福利余额应在其服役终止日后的第一周的第一天起重新确立。该余额应按照第 2655 节的规定按周支付。如果与未用余额相关的记录已在适当批准下销毁,受训人员可以按照授权法规的规定,通过宣誓书确立该未用余额。每当此余额用尽时,受训人员可以提出索赔,其残疾基准期应根据第 2770 节和第 2610 节或第 2611 节确定。所有重新确立的余额应在军事服役终止后 65 周失效。

Section § 2769

Explanation
如果受训人员提交了有效的残疾福利申请,他们领取福利的期限就此开始。

Section § 2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服兵役60天或更长时间的受训人员的失业保险福利权利。它规定,在计算福利时,他们的兵役期不应计入不利因素。相反,应使用他们服兵役之前的时期。如果工资记录已被销毁,受训人员可以使用宣誓书来证明收入。此外,局长可以决定将入伍的季度计入是否对受训人员更公平。

Section § 2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训人员在完成兵役后,不能因为他们在参军前所做的任何事情而被取消资格。

Section § 2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入伍时是加州居民,并且在申请残疾福利时也是加州居民,那么如果你因服兵役致残,你可以获得州残疾福利。这项福利会持续到你开始领取联邦残疾金为止。 你每周从州政府获得的金额将是州最高金额或你符合条件的联邦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一旦你开始领取联邦福利,你必须向州政府偿还你已获得的福利,并且你需要签署一份协议来完成此事。这些还款将存回州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