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在与其与私营部门雇主保持的持续关系相符的情况下,鼓励并组织私营部门雇主及其他社区领袖参与,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编第二章(自第11200条开始)获得援助的受助人创造必要的工作岗位,使其从福利转向非补贴就业。
加州工作福利计划:就业创造
Section § 17001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私营部门雇主和社区领袖合作,帮助领取福利的人找到非补贴工作。他们的部分职责是组织工作,为那些接受援助的人创造就业机会。
私营部门雇主 社区领袖 创造就业
Section § 17002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部门必须开展某些活动,旨在帮助福利受助人,特别是CalWORKs计划的受助人找到工作。这些活动包括:设立一个由13名商界领袖组成的委员会,就招聘工作提供建议;建立一个在线资源,帮助企业雇用这些受助人;以及组织与信仰团体和公民领袖的论坛,以支持受助人的就业目标。
在执行本分部的规定时,部门应开展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02(a) 设立一个由13名成员组成的企业高管委员会,成员应来自商界,包括但不限于加州主要公司的退休或前首席执行官。七名成员应由州长任命,三名应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三名应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任命应不迟于1998年1月31日作出。该委员会应向部门提供持续的建议和协助,以招募私人雇主雇用受援者。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02(b) 经与(a)款所述委员会协商,设立一个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免费通信信息交换中心,供私营部门雇主获取有关雇用CalWORKs受援者的援助和资源信息,并登记其承诺,以协助本州寻找必要的工作,从而实现全州范围内的当地福利转就业目标。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7002(c) 经与(a)款所述委员会协商,为信仰团体以及其他公民领袖提供一个论坛,以协助本州推广福利转就业目标,作为其选民公民义务的一部分。
企业高管委员会 商界 私人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