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10

Explanation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协助州长改进和监督本州的劳动力投资体系。它还致力于使教育和劳动力体系与当前的经济和劳动力需求相匹配。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是负责协助州长制定、监督和持续改进加州劳动力投资体系,并使教育和劳动力投资体系与21世纪经济和劳动力的需求保持一致的机构。

Section § 14011

Explanation

委员会负有职责,通过其执行董事,直接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局长报告其活动和最新情况。

委员会应通过其执行董事,向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局长报告。

Section § 14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由州长任命的委员会的组成,该委员会旨在协助制定州计划。委员会成员包括州立法机关成员、商界领袖、劳动力代表和政府官员。

成员包括两院各两名立法者,多数来自商业部门,以及至少20%来自劳动力(包括劳工组织)的代表。它还可能包括在就业需求方面具有专长的团体代表。

政府代表将由负责州核心计划、经济发展和教育的官员组成。州长将从商业代表中选出一位主席,委员会必须反映州内的地理多样性,包括城市和乡村地区。

委员会应由州长任命,以协助制定州计划并履行第14103节所述的其他职能。委员会应由州长和以下类别的代表组成: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a) 立法机关两院各两名成员,由各院的适当主持官员任命。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b) 多数委员会成员应为以下商业代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b)(1) 企业主、企业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运营官,以及其他具有最佳决策或招聘权限的企业高管或雇主,此外,他们可以是《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22(b)(2)(A)(i)节所述地方委员会的成员。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b)(2) 代表企业,包括小型企业,或代表在州内需求旺盛的行业部门或职业中提供高质量、与工作相关的培训和发展的企业组织。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b)(3) 从由州商业组织和商业行业协会提名的一组个人中任命。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c)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c)(1) 委员会成员中不少于20%应为州内劳动力代表,包括由州劳工联合会提名的劳工组织代表,他们应占委员会成员的不少于15%,并应包括至少一名劳工组织成员或来自劳资联合学徒计划的培训主管,如果州内不存在此类联合计划,则应为州内学徒计划的此类代表。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c)(2) 根据本小节任命的代表可包括: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c)(2)(A) 具有解决就业障碍人士的就业、培训或教育需求方面经验和专长的社区组织代表,包括服务退伍军人的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或支持竞争性融合就业的组织、服务跨性别和性别不符合人士的组织,以及代表或服务老年人的组织。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c)(2)(B) 具有解决符合条件的青年的就业、培训或教育需求方面经验和专长的组织代表,包括服务失学青年的组织代表。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d) 委员会其余成员: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d)(1) 应包括对核心计划负有主要责任的州政府主要官员代表,并应包括首席民选官员,酌情共同代表市、县以及市县。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d)(2) 可包括州长可能指定的其他代表和官员,例如以下任何一种: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d)(2)(A) 未在第(1)款中指定的、作为一站式合作伙伴的州机构官员,包括其计划被州计划涵盖的额外一站式合作伙伴(如有)。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d)(2)(B) 负责州内经济发展或青少年司法计划的州机构官员。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d)(2)(C) 代表印第安部落或部落组织的个人,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9篇第3221(b)节。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d)(2)(D) 负责州内教育计划的州机构官员,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社区学院系统、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加州大学系统及其各自的独立校区。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d)(2)(E) 负责管理服务老年人计划的州机构官员,以及代表老年人或其指定人员的州委员会官员。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e) 委员会成员的其他要求应包括: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e)(1) 州长应从(b)小节所述的代表中选出委员会主席。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e)(2) 委员会成员应代表州内不同的地理区域,包括城市、乡村和郊区。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2(f) 就本节而言,“老年人”指60岁或以上的人士。

Section § 1401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委员会在协助州长为现代经济发展一支有能力的劳动力队伍方面的职责。这包括制定州计划以协调教育和培训工作、改进政策并消除项目重叠。

委员会还必须支持高质量经济、定义高质量就业并推广职业发展路径,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其目标是使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趋势保持一致,包括应对自动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本节详细说明了区域和地方委员会提供这些服务的结构,目标是通过技术增强服务。委员会评估劳动力项目,收集绩效指标数据,并鼓励改进劳动力发展的最佳实践。

委员会应在以下方面协助州长: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a) 促进培养受过良好教育和高技能的21世纪劳动力,以及发展能为受过教育和高技能的劳动力提供公平薪酬和工作场所待遇的高质量经济。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b) 制定、实施和修订州计划。州计划应作为所有联邦和州的劳动力培训和就业服务资金流及项目协同投资的综合框架和协调计划。在可行和适当时,州计划应加强并协同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以响应劳动力市场趋势以及影响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的经济趋势,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工作自动化和就业。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c) 审查全州政策、全州项目以及关于州应采取行动的建议,以协调州内的劳动力、教育、培训和就业资助项目,从而支持州内全面、高质量和精简的劳动力发展系统,包括审查并就非核心项目的一站式合作伙伴的项目和活动(如有)提供对州计划的意见。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 发展和持续改进全州劳动力投资系统,包括: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1) 识别障碍以及消除障碍的方法,以更好地协调、整合并通过该系统实施的项目和活动,并避免重复。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2) 制定、推广和实施策略,以及管理和现场援助项目,以推动职业发展路径的使用,旨在为个人(包括低技能成年人、青年、有就业障碍的个人以及残疾人)提供劳动力投资活动、教育和支持性服务,使其能够进入或保留高质量就业。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些政策和策略应支持幼儿园、1至12年级(含)与社区大学教育系统之间的衔接,以帮助确保教育和职业发展。这些政策和策略可采用行业策略框架实施,并应最终促成获得提供经济保障的工作,或获得具有明确职业发展路径或职业阶梯的入门级工作,该工作能通向提供经济保障的工作。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3) 制定、推广和实施策略,以对能够受益于劳动力发展系统所提供服务的个人和雇主进行有效宣传并改善其获取服务的途径。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4) 制定、推广和实施策略,以及管理和现场援助项目,以满足雇主、工人和求职者的需求,特别是通过与需求旺盛的行业部门和职业相关的行业或部门伙伴关系,包括将资源投向提供经济保障且属于高增长行业或对加州经济至关重要(或两者兼有)的具有竞争力和新兴的行业部门和产业集群的政策。这些行业部门和集群应对州及其区域和劳动力发展需求产生重大经济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向碳中和经济的转型,并应有记录的职业机会。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5) 根据第14005节中的定义,制定标准、程序和准则,以根据委员会正在进行的高质量劳动力发展倡议所吸取的经验教训,定义加州的高质量雇主、高质量工作、高质量劳动力发展和高质量培训伙伴关系。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6) 管理、推广和扩展第14005节中定义的高质量培训伙伴关系,并提供现场援助。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7) 管理、推广和扩展第14005节中定义的高质量建筑职业,并提供现场援助。
(8)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 建议成人和失业工人培训政策和投资,以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机会,同时提升加州劳动力的技能。这些可能包括涉及以下任何一项的培训政策和投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A)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非传统就业培训。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B) 在职培训。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C) 依照《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74(d)(4)节进行的在职员工培训。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D) 将工作场所培训与相关教学相结合的项目,其中可包括合作教育项目。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E) 私营部门运营的培训项目。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F) 技能提升和再培训。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G) 创业培训。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H) 依照《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74(d)(5)节进行的过渡性就业。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I) 结合(A)至(H)项所述任何服务提供的就业准备培训。
(J)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J) 结合(A)至(G)项所述任何服务提供的成人教育和扫盲活动。
(K)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d)(8)(K) 由雇主或雇主团体承诺在个人成功完成培训后予以雇佣而进行的定制培训。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e) 经与地方委员会和首席民选官员协商后,为《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21(a)节之目的识别区域(包括规划区域),并依照《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21节指定地方区域。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f) 发展和持续改进地方区域的一站式服务系统,包括向地方委员会、一站式服务运营商、一站式服务合作伙伴和提供商提供规划和提供服务(包括培训服务和支持性服务)的协助,以支持向工人、求职者和雇主有效提供服务。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g) 向州长建议关于州长15%自由支配资金的战略性培训投资策略。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h) 制定策略以支持劳动力发展系统下各项计划的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 制定和更新全面的州绩效问责措施,包括州调整后的绩效水平,以依照《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41(b)节的要求评估州内核心项目的有效性。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1) 开发一个劳动力指标仪表板,每年更新,用于衡量州在劳动力发展方面的人力资本投资,以更好地理解这些投资对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影响。委员会应确定衡量劳动力市场影响的方法,但前提是在可行范围内,委员会应使用统计学上严谨的方法来估算、评估和分离项目对参与者成果的影响。劳动力指标仪表板应在可行范围内,利用州机构当前收集和可访问的现有数据和资源制作。委员会应召集劳动力项目合作伙伴,为劳动力指标仪表板开发一套标准化的输入和输出。劳动力指标仪表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1)(A) 提供一份关于劳动力教育和培训项目的证书获取、培训完成、学位获取和参与者收入的现状报告。委员会应发布和分发最终报告。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1)(B) 提供人口统计细分数据,包括在可能范围内,种族、民族、年龄、性别、退伍军人身份、工资和证书或学位成果,以及不同行业部门的劳动力成果信息。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1)(C) 至少在现有资源可行范围内,衡量以下劳动力项目的绩效:社区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培训小组、联邦《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公法105-220)第一篇和第二篇、联邦《2014年劳动力创新与机会法》(公法113-128)第一篇和第二篇、贸易调整援助以及州学徒计划。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1)(D) 衡量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在可行范围内其他州的参与者收入。就业发展部应通过使用失业保险工资记录计算汇总的参与者收入来协助委员会,且不违反任何适用的保密要求。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2) 州教育局特此授权收集参与成人教育项目的成年人的社会安全号码,以便在劳动力指标仪表板中准确反映这些项目的参与情况。但是,如果个人拒绝提供社会安全号码,不得因此拒绝其参与项目。州教育局应对此信息保密,除非联邦法律禁止,否则州教育局有权与就业发展局、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指定人共享此信息,接收方应保密此信息,并仅用于追踪劳动力市场及第 (1) 款 (A) 项所述的项目参与者的其他成果,同时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下的所有绩效报告要求。
(3)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3)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3)(A) 参与的劳动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第 (1) 款 (C) 项中指定的项目,应以标准化格式向就业发展局、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指定人提供参与者数据。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3)(A)(B) 就业发展局、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指定人,应汇总参与的劳动力项目提供的数据,并按人口统计、收入和就业行业组织数据,然后报告给委员会,以协助委员会制作年度劳动力指标仪表板。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i)(4) 委员会应确保其指定人具备满足适当隐私和安全要求的技术和运营能力。
(j)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j) 识别和传播最佳实践信息,包括以下所有方面的最佳实践: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j)(1) 一站式中心的有效运营,涉及商业外联、伙伴关系和服务提供策略,包括为有就业障碍的个人提供服务的策略。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j)(2) 有效地方委员会的建立,其中可能包括有助于地方委员会超越协商的地方绩效水平、保持财政健全以及实现其他有效性衡量标准的因素。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j)(3) 有效的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应能响应实时劳动力市场分析,有效利用直接评估和先验学习评估来衡量个人的先前知识、技能、能力和经验,并评估这些技能和能力的适应性,以支持高效就业或职业发展路径。
(k)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k) 制定和审查影响通过州一站式服务系统(如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51(e)节所述)协调提供服务的全州政策,包括制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k)(1) 地方委员会用于评估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51(e)节所述一站式中心有效性和持续改进的客观标准和程序。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k)(2) 根据美国法典第29篇第3151(h)节分配一站式中心基础设施资金的指南。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k)(3) 与一站式服务系统中实施一站式伙伴项目的实体所扮演的适当角色和贡献相关的政策,包括促进此类系统中公平高效成本分摊的方法。
(l)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l) 制定技术改进策略,以促进和提高通过一站式服务系统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质量,包括以下所有方面的改进: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l)(1) 提升数字素养技能,如美国法典第20篇第9101节所定义,在本分部中称为“数字素养技能”。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l)(2) 加快参与者技能的获取和认可的专上教育证书的获得。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l)(3) 加强服务提供者和劳动力专业人员的专业发展。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3(l)(4) 确保技术对残疾人和居住在偏远地区的人士无障碍。

Section § 1401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在收集和报告其“高路”劳动力项目数据方面的职责。就业发展部必须与委员会共享工资和就业数据,以评估项目和拨款。所有拨款申请人和项目受益人必须提供必要信息,以实现透明度和问责制。

项目根据特定标准进行评估,以衡量其有效性。委员会必须报告谁接受了服务、他们接受了什么服务以及成果,包括就业安置和工资增长。尽管成果数据可能滞后,进展报告仍应在偶数年的10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其中包含可用信息,包括拨款详情。最终评估报告应在所有成果数据可用后的18个月内提交。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a) 根据第14000条(b)款第(3)项的意图,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应收集并报告其“高路”劳动力项目的项目和成果数据。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 根据(a)款,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1) 就业发展部应向委员会提供评估所有相关项目和拨款所需的任何及所有工资和就业数据。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2) 所有参与“高路”培训伙伴关系项目的拨款申请人及项目受益人,应向州提供任何及所有必要信息,以促进公共透明度、问责制以及拨款和项目绩效评估,包括确定为项目参与者、“高路”培训伙伴关系、行业和劳动力系统资助的项目和拨款的成果和效益所需的任何相关数据。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3) 所有拨款和项目应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的标准、指标和数据进行评估:通过适当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包括使用适当的成果指标)证明的受赠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开展和完成相关项目的能力。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4) 对于向个人提供直接劳动力、培训和教育服务的资金和拨款,委员会应报告以下所有内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4)(A) 谁正在接受服务,包括接受服务个人的人口统计数据。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4)(B) 在个人层面收集的所接受服务的性质。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4)(C) 有关接受服务个人的参与者项目和就业成果的数据,包括: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4)(C)(i) 所服务个人的就业率,以衡量初始就业安置和随时间的留任情况。
(ii)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4)(C)(ii) 所服务个人在项目参与期间和之后的工资和工资增长。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5) 认识到本节中规定的成果数据通常滞后于项目实施活动,委员会应在收到并管理相关预算拨款下的资金后,在偶数年的10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符合本节要求的进展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并利用任何可用的项目参与者和成果数据。该报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授予的拨款数量、平均拨款金额、拨款的地理分布以及获得拨款的行业类型。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4(b)(6) 所有拨款和项目的最终评估报告应在本节中规定的所有可用劳动力市场成果数据可用后的18个月内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14015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员每次参加会议或处理董事会事务,每天可获得100美元的报酬,但每月总报酬不得超过300美元。此外,他们在履行公务时产生的任何必要和实际费用也可以报销。

Section § 14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扩大加州专职医疗行业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与学徒标准司合作,负责创建符合行业高需求职位的“边学边赚”就业培训机会。他们将制定入学要求和标准,重点关注可衡量的成果,例如获得行业认可的证书。委员会被要求在2015年12月1日前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该要求于2019年失效。

消费者事务部负责召集利益相关者,更新政策并消除这些培训项目的障碍。这包括与各种健康和教育相关实体进行协调,并维护消费者保护标准。这一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序被要求在2020年1月1日前完成。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a) 为扩大专职医疗行业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经与学徒标准司协商,应采取以下行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a)(1) 确定符合行业劳动力需求且属于高薪、高需求职位的“边学边赚”就业培训机会。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a)(2) 确定并制定进入“边学边赚”就业培训模式的具体要求和资格。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a)(3) 制定以结果为导向并具有问责制的“边学边赚”就业培训项目标准。这些标准应衡量项目参与的结果,包括衡量有多少人通过获得行业认可的证书完成项目,该证书证明个人已准备好进入其所受培训的特定专职医疗行业。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a)(4) 制定方法以识别、评估和准备寻求进入“边学边赚”就业培训模式的合格候选人库。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b)(1) 委员会应在2015年12月1日或之前,准备并向立法机构的相应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委员会调查结果和建议的报告。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b)(2) 根据本款规定提交报告的要求,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自2019年1月1日起失效。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c)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c)(1) 消费者事务部应启动一个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序,以更新政策并消除障碍,促进专职医疗行业“边学边赚”培训项目的发展,包括委员会根据(b)款准备的题为《在加州医疗保健行业推广“边学边赚”模式》的报告中指出的障碍。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c)(1)(A) 该部门召集专职医疗劳动力利益相关者,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该部门的相关执照委员会、学徒标准司、加州社区学院系统理事会任命的代表、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和州公共卫生部,并且可能包括其他相关实体,例如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雇主和工人代表以及社区组织。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c)(1)(B) 解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医疗职业中的执照前分类,这将允许学生在受监督的环境中,在获得执照前在其所选领域获得经验,以及在基于工作场所的培训项目中支付工资。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c)(1)(C) 该部门确保维持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标准。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c)(1)(D) 与立法机构的相关委员会分享通过此程序识别出的任何法定障碍。
(2)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c)(2)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c)(2)(1)款所述的程序应在2020年1月1日完成,并且本款自该日起失效。

Section § 140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职业培训服务与区域就业市场需求有效衔接,为人们提供职业发展路径。它要求就业发展部和委员会合作,跟踪并报告接受职业培训人员的就业安置结果。

他们将利用现有系统跟踪培训后的工资和就业等数据。这包括要求地方委员会收集数据、评估培训后收入的方法,以及在培训结束后按时间间隔跟踪就业率。目标是评估培训项目的有效性,并告知参与者潜在的就业安置和工资结果。

包含这些细节的计划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并且每年必须继续更新。最后,该法律还包括“职业培训服务”和“与培训相关的就业安置”等术语的定义。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a) 为确保职业培训服务投资与区域劳动力市场需求挂钩,并提供向上流动的机会,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应协同合作,衡量并报告通过劳动力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服务(包括由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第一章(Pub. L. 113-128)资助的所有职业培训服务以及通过委员会管理的拨款提供的服务,无论资金来源如何)的个人与培训相关的就业安置结果。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 为衡量与培训相关的就业安置结果、收集报告数据以及以其他方式履行 (a) 款的规定,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应协同合作制定一项计划,利用现有的失业保险税数据收集基础设施(用于获取雇主的季度工资数据),将相关的雇员职业数据、雇员就业地点数据和雇员工作时间数据与参加职业培训服务的人员进行匹配。该计划应包括时间表、预算、资金限制以及任何为收集相关数据而建议或必需的额外法定变更的概述。该计划还应概述以下所有事项的实施方式: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1) 要求地方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和委员会管理拨款的受助方收集并报告所有参加职业培训服务人员的行业和职业特定数据,包括通过使用为州和联邦数据收集与报告而部署的案例管理和绩效报告系统。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2) 制定并实施一种方法,衡量参加职业培训服务人员在参加项目之前的第二和第四季度的收入,以衡量该人员在参加并退出项目后的收入增长。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3) 制定并实施一种方法,衡量个人在参加职业培训服务后,在参加并退出项目后的第二、第四、第八和第十二季度的工资和就业结果,以衡量该人员随时间的收入增长。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4) 按区域、行业、职业和职业培训服务提供者计算,个人在参加并退出项目后的第二、第四、第八和第十二季度的工资、工资增长、就业率和与培训相关的就业安置率。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5) 按区域、行业、职业和职业培训服务提供者计算,参加职业培训服务并以达到或高于该区域生活工资的薪资就业的人员比例。该计算应考虑个人工作或居住的区域劳动力市场的生活成本。就业率计算应在个人参加并退出项目后的第二、第四、第八和第十二季度进行。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6) 按职业培训服务提供者、行业、职业和区域计算项目完成率、证书获得率和可衡量技能提升率。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7) 按区域、行业、职业和职业培训服务提供者确定,参加职业培训服务、完成职业培训服务、获得证书和可衡量技能提升是否对帮助个人实现就业、与培训相关的就业安置、工资和工资增长具有经验证实的实际影响,使这些人员达到或高于该区域的生活工资。该确定应考虑个人工作或居住的区域劳动力市场的生活成本。
(8)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8) 制定并实施一种与地方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合作的方式,在个人参加职业培训服务之前,告知寻求参加这些服务的人员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关于这些服务有效性的调查结果,特别是关于与培训相关的就业安置的可能性、达到或高于区域生活工资的就业可能性,以及在个人参加并退出项目后的第二、第四、第八和第十二季度的工资增长可能性。这些调查结果应按区域、职业培训服务提供者、行业和职业进行细分。
(9)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b)(9) 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最迟于2024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该计划。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c)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c)(1)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就业发展部和委员会应实施根据(b)款制定的计划,以满足本章的报告要求。拨款两年后,就业发展部和委员会应总结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初步报告,说明实施计划的状况以及利用现有数据得出的初步调查结果,并与(b)款保持一致。
(2)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c)(2)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c)(2)(1)款要求的报告和调查结果应提交给参议院商业、专业和经济发展委员会、众议院商业和专业委员会、参议院教育委员会、众议院教育委员会、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以及众议院劳工和就业委员会。报告不得包含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c)(3) 在(1)款规定的初步报告之后,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应每年更新并将其调查结果纳入根据第14211节(c)款规定必须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中。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c)(4) 如果本节的任何报告要求在没有进一步法定修改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其余要求应继续有效。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d) 就本节而言,以下两项定义均适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d)(1) “职业培训服务”与“培训服务”具有相同含义,该术语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9卷第3174节(c)(3)(D)以及《联邦法规》的相应章节,并且该术语在第14211节(a)款(3)项中进行了阐述。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d)(2) “地方劳动力发展委员会”指根据第4章第1条(自第14200节起)成立的地方劳动力发展委员会。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d)(3) “参与职业培训服务”应指参与该服务,但不一定完成该服务。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d)(4) “项目”指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第一章下的项目,或由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管理的拨款项目。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1(d)(5) “与培训相关的就业安置”指在与职业培训课程所设计的职业直接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职业中就业。

Section § 140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的劳动力发展提供专项资金,重点是2025年野火后的恢复工作。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将把资金分配给洛杉矶县经济机会局,用于为就业不足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支持服务,并着重于火灾受灾地区的重建和经济复苏。法律特别关注帮助受野火影响的人群的项目,包括潜在的雇主激励措施,以及在受灾区域附近设立本地就业中心。

这些资金还将支持建筑、公用事业和医疗保健等多个就业领域,旨在增强该地区的灾害响应能力。委员会可以将一小部分资金用于行政管理,支持分包合作,并对这些项目实施高质量标准。此外,该法律鼓励为参与劳动力项目的人员提供快速许可,以便他们能够迅速填补所需职位。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2(a)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应根据经2025-26年度常会第102号议会法案修订的2025年预算案第19.56节(b)款第(4)项拨付给委员会的资金,将其分配给洛杉矶县经济机会局,用于劳动力发展战略,例如教育、高标准培训伙伴关系以及其他就业培训项目、学徒前培训、过渡性就业或支持性服务(包括津贴),以帮助就业不足和失业的中低收入个人,确保为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受2025年野火影响地区的重建和恢复规模提供熟练且充足的劳动力,并支持受火灾影响的就业不足和失业的中低收入工人。这还包括为受火灾影响的企业以及作为重建和恢复一部分而雇用受影响工人的企业提供快速响应和裁员规避、招聘服务、财政激励和定制培训机会。这些资金也用于在火灾区域附近新建或扩建就业和商业中心及运营,以确保为流离失所和受影响的工人及企业提供近距离的项目和服务。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2(b) 洛杉矶县经济机会局应将六十万美元 ($600,000) 重新分配给经济发展协作组织,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2(c) 尽管有(a)款规定,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可将总拨款的最多5%用于州行政管理。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2(d)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应允许洛杉矶县经济机会局与其他实体签订分包合同,以履行(a)款的规定和意图。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2(e) 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应要求符合第14005节(s)款和(t)款所定义的质量标准和实践。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2(f) 在制定和实施根据本节资助的劳动力发展战略时,洛杉矶县经济机会局应侧重于建筑、公用事业、消防、医疗保健、社会服务、教育、儿童保育、住房和住所援助等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或对紧急响应、救灾、恢复、重建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和韧性至关重要的其他领域。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17.2(g) 为确保劳动力直接进入就业市场,参与根据本节资助的劳动力项目的人员,如可行,应获得快速许可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