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a) 理事会应与董事会协商,监督和管理该拨款项目,该项目应由项目受助方在地方或区域层面运营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实体、文化艺术机构、社区非营利组织以及其他运营符合第14241节所列目标的项目组织。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b) 理事会应指定并预留一部分项目资金,用于授予受助方,以直接或通过合同方式,为已注册或完成艺术课程的学生、低收入或失业的创意工作者以及其他对社区创意工作表现出兴趣或投入的人员,提供“边学边赚”的就业培训机会。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b)(1) 根据本款获得资金的受助方,可以充当劳动力市场中介,或与劳动力市场中介签订合同,这些中介将把潜在的项目参与者与提供涉及创意工作的“边学边赚”就业培训机会的雇主联系起来。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b)(2) 针对创意工作者的“边学边赚”就业培训机会,期限应不少于12个月且不超过24个月。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b)(3) 由该项目资助的就业,应在工作所在地的区域劳动力市场支付生活工资。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b)(4) 创意工作者应受雇于在参与项目期间提供机会的职位,以学习与艺术和娱乐行业典型工作相关的职业技能。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b)(5) 就业应支持创意工作者参与多样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艺术作品、音乐和戏剧表演以及社区文献项目,这些项目应提升系统性边缘化人群的声音,并重新构建和构想定义新加州文化的可能性。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b)(6) 该项目应被构建为促进参与者在完成注册时过渡到非补贴就业,将获得支付生活工资的职位作为项目的一个重要基本目标。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c) 理事会应指定并预留一部分项目资金,用于授予受助方,为那些因公共和私人艺术投资水平低、艺术项目接触有限或其他社会或经济障碍而面临参与和就业创意工作障碍的个人和社区,创造公平的职业探索和参与创意工作的机会。这些努力应包括向服务退伍军人和具有就业障碍的个人(如第14005节 (j) 款所定义)的组织提供拨款。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d) 理事会应与董事会协商,可以指定并预留一部分项目资金,用于授予受助方,以向失业、就业不足和流离失所的创意工作者提供本分部允许的其他劳动力服务。
(e)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e)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e)(1) 理事会应与董事会协商,制定并实施拨款项目评估计划,并应明确为评估项目成效而收集的数据,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e)(1)(A) 有关项目参与者人口统计特征的数据。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e)(1)(B) 有关个体项目参与者就业障碍的数据。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e)(1)(C) 有关参与者注册的“边学边赚”就业培训项目类型的数据。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e)(1)(D) 有关在项目参与期间获得的任何劳动力服务的数据。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e)(1)(E) 有关项目参与者退出项目后的结果数据,包括劳动力市场数据,涉及其工资和就业情况。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4244(e)(2) 理事会应要求受助方,作为获得资金的条件,收集并提交进行项目评估所需的所有必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