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为《失业保险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如果新法典与同一主题的旧法律相似,它不被视为一项新法律。相反,它被视为现有法律的延续或重述。

本法典的规定,只要它们与涉及相同主题事项的现有法规条款基本相同,应被解释为重述和延续,而非新颁布的法律。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项法律案件或权利在本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它不会受到新法典的改变。但是,其中涉及的任何法律程序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本法典生效前已开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或任何已产生的权利,不受本法典影响,但所有已采取的程序应尽可能符合本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否则下文概述的一般规则将用于解释本法典。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或章节中使用的标题无意改变或影响文件中描述的实际法律和规则。本质上,标题仅用于组织结构,不影响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方式。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个人或委员会被赋予了特定的权力或职责,他们可以将这些工作委托给其他人来做。但如果法律明确指出这些权力或职责只能由他们自己来执行,那就不能委托给别人。

凡本法典任何规定授予任何人或委员会权力,或对其施加义务的,该权力或义务可由被授予权力或被施加义务的个人或委员会授权的任何代表或人员行使或履行,除非明确规定该权力或义务只能由被授予权力或被施加义务的个人或委员会行使或履行。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提到某项法律或法律的某个部分,它会自动包含对该法律所做的任何修改或新增部分,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

凡提及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的任何部分,该提及均适用于其所有现已作出或此后作出的修订和增补。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被描述为“书面形式”的内容,必须是能够通过视觉轻松理解的记录信息。本法典要求的任何通知、报告、请愿书、许可证、声明或记录,都必须用英文书写。

“书面形式”包括任何能够通过普通视觉方式理解的记录信息。凡本法典要求提供任何通知、报告、请愿书、许可证、声明或记录时,均应以英文书面形式提供。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当提到“条”这个词时,它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部分,除非明确提到了其他法律。同样,当提到“款”时,它指的是该“条”内部的一个部分,除非明确指明了其他条文。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词使用阳性形式时,应理解为同时包括阴性和中性。简单来说,它确保了语言的包容性,意味着即使法律文本中只提到了一个性别,所有性别都被考虑在内。

阳性包括阴性和中性。

Section § 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在此语境下的法律文本中,如果一个词以单数形式出现,它也可以指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词可以代表多个事物或人,而多个词也可以代表单个事物或人。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城市”这个词指的是所有类型的城市,包括建制市、市县、市政法人、市政当局、镇以及建制镇。
“城市”包括建制市、市县、市政法人、市政当局、镇和建制镇。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到“县”时,它也包括“市县”这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独的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誓言”一词指的是任何形式的正式承诺,承诺说出真相。这包括一份声明,或一份书面陈述,在其中你宣誓信息属实,并承认说谎可能导致被控伪证罪。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签名”或“签署”这些术语也包括标记,比如一个人可能用来代替传统签名的“X”或其他符号。但是,这些标记必须遵守《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

“签名”或“签署”包括标记。该标记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制作。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本条的意思是,如果本法典的某个部分被认定无效,或者不适用于某人或特定情况,那么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部分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如何适用于其他人或其他情况。

如果本法典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本法典的其余部分,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受影响。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目前根据正在被废止的法律担任某个职务或职位,并且该职务在新法典下仍然存在,他们可以像以前一样继续担任该职位。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如果本法典中列出的任何个人、官员、委员会或机构的职责或责任被转移给其他人,那么对这些职责的原始承担者的任何提及,都适用于现在负责的新个人或机构。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现在起,“工人赔偿”这个词应该被称为“雇员赔偿”。立法机关希望,只要涉及旧称的法条因任何原因被修改时,就进行这项更改。这项改变只是关于词语的用法,而不是改变任何法律本身。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即“工人赔偿”一词此后亦应称为“雇员赔偿”。为推行此项政策,立法机关希望,在本法典中凡提及“工人赔偿”一词之处,在修订相关法条时,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应更改为“雇员赔偿”。本法案为宣示性而非修订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