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的形式、订立和调整
Section § 2201
Section § 2202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将他们的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为最终的交易内容,那么这份书面记录不能被他们之前或同时口头说过的话所推翻。但是,可以通过查看他们之前的交往方式、在合同下的行为方式或常见的商业惯例来澄清或补充这份记录。此外,你可以添加与现有条款不冲突的附加条款,除非这份书面协议旨在成为一份完整且排他性的声明。
Section § 2204
本条法律规定,货物买卖合同只要当事各方表明他们同意,就可以有效,即使合同订立的具体时间不明确。如果合同缺少某些细节,合同仍然有效,只要相关方有意订立合同,并且有足够的明确性来确定在出现问题时的公平解决方案。
Section § 2205
本法律规定了商人的买卖货物要约在何种情况下不可撤销。如果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并承诺该要约将保持有效,那么即使没有金钱或利益交换(法律上称为“对价”),该要约也不能被撤回。通常,这种不可撤销期不能超过三个月,除非受要约人同意,并且该同意必须单独签署。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商人向有执照的承包商提供货物,并且承包商依赖此要约来提交其建筑项目的投标,那么该要约在合同授予主承包商后 10 天内不可撤销,但最长不得超过商人发出要约之日起 90 天。如果口头要约的价值达到或超过 $2,500,承包商必须在要约发出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商人将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Section § 2206
本节规定了合同要约应如何被接受。通常,除非要约本身明确规定了其他方式,否则要约可以通过任何合理的方式被接受。如果有人提出购买货物并期望立即发货,那么该要约可以通过承诺发货或实际发货来接受。如果发出的货物与订单不符,除非卖方告知买方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通融方案,否则不视为接受。此外,如果通过某种行为来接受要约,而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承诺通知,他们可能会认为该要约未被接受。
Section § 2207
本节解释了即使回复中包含一些不同或额外的条款,合同仍可能被接受的情况。如果有人对要约做出及时承诺或书面确认,这就算作接受,除非他们明确表示只有在附加条款也被接受的情况下才同意。当双方都是商人时,这些额外条款通常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除非原始要约规定只能按原样接受,新条款实质性地改变了内容,或者已经有人对这些条款提出异议。此外,如果双方都表现得像存在合同一样,那么合同就成立了,其条款基于双方沟通中共同同意的任何条款,以及法典中任何其他适用的条款。
Section § 2209
如果你想修改本编内的合同,不需要额外提供任何东西就能使其有效。但是,如果合同规定修改或取消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如果你使用的是商家提供的表格,对方必须单独签字才能同意这一要求。合同修改必须遵守某些法律规定,例如针对重要合同的规定(欺诈法)。即使修改没有正式记录,它仍然可能被视为一种“弃权”,即暂时或非正式地接受了修改。如果你放弃了合同某部分的权利,你可以撤回该弃权,但你必须通知对方,并且如果对方已经很大程度上依赖了该弃权,撤回不应造成不公平。
Section § 2210
本节解释了合同中的义务和权利如何转交给他人,这被称为委托和转让。你可以让别人代你履行合同义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对方明确要求你本人履行。即使你委托了他人,你仍然要对合同负责。转让是指将合同利益转移给他人,但如果转让会大幅改变原有义务或增加对方的风险,则不能进行。在合同中设立担保权益(一种对财产的法定权利)是允许的,但如果这导致由他人来履行主要义务,你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当合同规定不能转让时,通常是指你不能将你的义务委托给他人。接受转让通常意味着新的当事人承诺履行这些义务。如果一项转让让一方当事人感到不安,他们可以要求提供保证,以确保新的当事人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