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01

Explanation

银行可以从客户账户中扣款,用于支付支票等项目,即使这会导致透支,只要交易经过授权并符合与客户的任何协议。如果客户没有签署支票或从中获益,他们无需对透支金额负责。银行可以兑付倒填日期的支票,除非客户已提前通知银行不要兑付。如果银行在倒填日期的支票应兑付日期之前就采取行动,它可能需要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最后,即使支票被更改或填写不当,银行仍然可以兑付,除非银行事先知道该问题。

(a)CA 商业法 Code § 4401(a) 银行可以从客户账户中扣除应从该账户支付的票据款项,即使该扣款造成透支。票据经客户授权并符合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任何协议,即为应付。
(b)CA 商业法 Code § 4401(b) 如果客户既未签署票据,也未从票据收益中获益,则客户无需对透支金额负责。
(c)CA 商业法 Code § 4401(c) 银行可以从客户账户中扣除本应从该账户支付的支票款项,即使付款是在支票日期之前进行的,除非客户已向银行发出关于倒填日期的通知,并以合理的确定性描述了该支票。该通知的有效期为第4403条(b)款规定的止付指令期限,并且银行应在采取第4303条所述的任何支票相关行动之前,在适当的时间和以适当的方式收到该通知,以便银行有合理的机会对其采取行动。如果银行在倒填日期通知中注明的日期之前从客户账户中扣除支票款项,银行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失可包括根据第4402条对后续票据拒付造成的损害赔偿。
(d)CA 商业法 Code § 4401(d) 银行善意地向持票人付款的,可以根据以下任一情况从其客户的指定账户中扣款:
(1)CA 商业法 Code § 4401(d)(1) 被更改票据的原始条款。
(2)CA 商业法 Code § 4401(d)(2) 已填写完整票据的条款,即使银行知道该票据已被填写完整,除非银行收到通知,得知该填写不当。

Section § 4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银行何时会被认定为错误地拒绝支付支票或其他票据。如果银行没有支付本应支付的支票,那就是银行的失误。但如果支付会导致透支,银行就没有义务支付——除非银行之前同意承担透支。如果银行确实错误地拒绝支付,它可能需要赔偿客户因此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比如某些费用,甚至客户因此面临的法律麻烦。银行可以在收到票据后到退回票据前的任何时间,决定账户里是否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如果银行后来再次检查账户并决定拒付,那么只有当时账户的余额才能决定他们的拒付决定是否正确。

(a)CA 商业法 Code § 4402(a) 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付款银行拒付本应支付的票据,即为错误拒付票据,但银行可以拒付会造成透支的票据,除非其已同意支付该透支。
(b)CA 商业法 Code § 4402(b) 付款银行对其客户承担因错误拒付票据而直接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仅限于已证实的实际损害,并可包括因客户被捕或被起诉而造成的损害或其他间接损害。任何间接损害是否由错误拒付直接造成,是一个需在每个案件中确定的事实问题。
(c)CA 商业法 Code § 4402(c) 付款银行对客户账户余额的确定,作为因可用资金不足而拒付决定的依据,可以在付款银行收到票据之时起至付款银行退回票据或发出替代退回通知之时止的任何时间进行,且无需进行多次确定。如果经付款银行选择,进行了后续余额确定以重新评估银行拒付票据的决定,则该时间的账户余额决定了因可用资金不足而拒付是否错误。

Section § 4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账户持有人或经授权使用该账户的其他人,在银行处理付款之前,向银行请求停止支付支票或关闭账户,前提是他们提供了足够详细的信息供银行采取行动。如果这些操作需要多个签名,任何一个授权人都可以提出请求。止付指令有效期为六个月,但如果是口头发出且未在14天内书面确认,则会在14天后失效。止付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确认每六个月续期。如果尽管提出了止付请求,款项仍被支付,客户有责任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包括后续支票跳票(拒付)造成的额外费用。

(a)CA 商业法 Code § 4403(a) 客户或账户上有多于一人有权支取款项的任何人士,可以通过向银行发出指令,合理明确地描述该票据或账户,以停止支付从客户账户支取的任何票据或关闭该账户。该指令必须在银行对第 (Section 4303) 条所述票据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在银行有合理机会采取行动的时间和方式下收到。如果账户支取需要多于一人的签名,则其中任何一人均可停止支付或关闭账户。
(b)CA 商业法 Code § 4403(b) 止付指令有效期为六个月,但如果原始指令是口头发出且未在该期限内书面确认,则在14个日历日后失效。止付指令可以通过在止付指令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书面文件,续期额外的六个月。
(c)CA 商业法 Code § 4403(c) 因违反止付指令或关闭账户指令而支付票据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实和金额的举证责任由客户承担。违反止付指令支付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包括根据第 (Section 4402) 条对后续票据拒付造成的损害赔偿。

Section § 4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没有义务支付超过六个月的支票,除非这些支票是保付支票。但是,如果银行确实支付了这样一张旧支票,只要支付是出于诚实和善意,银行就可以从客户账户中扣除这笔钱。

Section § 4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银行不知道客户已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或已死亡,银行可以照常处理支票和其他交易。如果银行确实得知客户死亡或无行为能力,他们仍有时间根据该信息采取行动。具体而言,在得知客户死亡后,银行仍可在十天内支付在客户死亡前开出的支票,除非账户权益人要求停止支付。

(a)CA 商业法 Code § 4405(a) 付款银行或代收银行接受、支付或收取票据或核算其收款所得的授权,如果其在其他方面有效,不因票据签发或收款进行之时存在的任何一方银行客户的无行为能力而失效,如果银行不知道无行为能力裁定。客户的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均不撤销接受、支付、收取或核算的授权,直到银行知晓死亡事实或无行为能力裁定并有合理机会采取行动。
(b)CA 商业法 Code § 4405(b) 即使知晓,银行仍可在死亡日期后的10天内,支付或认证在该日期或之前开出的支票,除非账户权益人指示停止支付。

Section § 4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银行如何处理客户的账户对账单和已支付支票。银行需要发送一份显示已支付款项的对账单,或者提供足够详细的交易信息。如果银行不退还实际支票,它必须提供客户请求支票或其副本的方式。银行必须保留记录七年,并合理地满足客户的请求。客户反过来必须检查他们的对账单,查找任何未经授权的支付,并迅速通知银行。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可能会失去就未经授权的交易向银行索赔的权利。然而,如果银行未能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它可能需要分担部分损失责任。客户有一年的时间报告未经授权的签名或篡改,否则他们不能就这些错误向银行索赔。最后,本法律根据联邦法规定义了“替代支票”。

(a)CA 商业法 Code § 4406(a) 向客户发送或提供显示账户款项支付情况的账户对账单的银行,应向客户退还或提供已支付的款项,或在账户对账单中提供足以使客户合理识别已支付款项的信息。如果对账单通过款项编号、金额和支付日期描述了款项,则该对账单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如果银行不退还款项,则应在账户对账单中提供客户可根据 (b) 款规定致电请求款项、替代支票或其清晰副本的电话号码。
(b)CA 商业法 Code § 4406(b) 如果款项未退还给客户,则保留款项的人应保留款项,或者,如果款项被销毁,则应保持提供款项清晰副本的能力,直至收到款项后七年期满。客户可以向支付该款项的银行请求该款项,该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该款项,或者,如果该款项已被销毁或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则提供该款项的清晰副本。如果客户请求的已支付款项是作为替代支票提交的,则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该替代支票,或者,如果该替代支票已被销毁或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则提供该替代支票的清晰副本。银行应根据请求,并免费向客户提供,针对发送给客户的每份账户对账单,至少两份款项、替代支票或其清晰副本。
(c)CA 商业法 Code § 4406(c) 如果银行根据 (a) 款发送或提供账户对账单或款项,客户应及时合理地检查对账单或款项,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支付因款项篡改或因客户本人或代表客户的所谓签名未经授权而未经授权。如果根据所提供的对账单或款项,客户理应合理地发现未经授权的支付,客户应立即将相关事实通知银行。
(d)CA 商业法 Code § 4406(d) 如果银行证明客户未能遵守 (c) 款对客户施加的关于某款项的义务,则客户被禁止向银行主张以下任何权利:
(1)CA 商业法 Code § 4406(d)(1) 客户的未经授权签名或款项上的任何篡改,如果银行也证明其因该未能遵守义务而遭受损失。
(2)CA 商业法 Code § 4406(d)(2) 同一不法分子在银行善意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上的客户未经授权签名或篡改,如果该支付是在银行收到客户关于未经授权签名或篡改的通知之前,且在客户获得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用于检查款项或账户对账单并通知银行之后进行的。
(e)CA 商业法 Code § 4406(e) 如果 (d) 款适用且客户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未能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该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失,则损失应由被禁止主张权利的客户和主张禁止权利的银行之间分摊,分摊比例根据客户未能遵守 (c) 款和银行未能尽到普通注意义务对损失的贡献程度确定。如果客户证明银行未善意支付该款项,则 (d) 款规定的禁止主张权利不适用。
(f)CA 商业法 Code § 4406(f) 无论客户或银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客户如果在对账单或款项提供给客户((a) 款)后一年内未发现并报告客户的未经授权签名或款项上的任何篡改,则被禁止向银行主张该未经授权签名或篡改。如果根据本款存在禁止主张权利的情况,付款银行不得根据第 4208 条就适用禁止主张权利的未经授权签名或篡改追偿违反保证的损失。
(g)CA 商业法 Code § 4406(g) 在本条中,“替代支票”应具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 12 篇第 229.2 节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44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银行错误地支付了一张本不应支付的支票,例如因为账户已关闭或已止付,银行可以代位行使支票交易中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以追回其损失。具体而言,银行可以主张支票的合法持有人、本应收到款项的人或原始付款人对在款项被错误支付的交易中涉及的任何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