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和托收付款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
Section § 4401
银行可以从客户账户中扣款,用于支付支票等项目,即使这会导致透支,只要交易经过授权并符合与客户的任何协议。如果客户没有签署支票或从中获益,他们无需对透支金额负责。银行可以兑付倒填日期的支票,除非客户已提前通知银行不要兑付。如果银行在倒填日期的支票应兑付日期之前就采取行动,它可能需要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最后,即使支票被更改或填写不当,银行仍然可以兑付,除非银行事先知道该问题。
Section § 4402
这项法律解释了银行何时会被认定为错误地拒绝支付支票或其他票据。如果银行没有支付本应支付的支票,那就是银行的失误。但如果支付会导致透支,银行就没有义务支付——除非银行之前同意承担透支。如果银行确实错误地拒绝支付,它可能需要赔偿客户因此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比如某些费用,甚至客户因此面临的法律麻烦。银行可以在收到票据后到退回票据前的任何时间,决定账户里是否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如果银行后来再次检查账户并决定拒付,那么只有当时账户的余额才能决定他们的拒付决定是否正确。
Section § 4403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账户持有人或经授权使用该账户的其他人,在银行处理付款之前,向银行请求停止支付支票或关闭账户,前提是他们提供了足够详细的信息供银行采取行动。如果这些操作需要多个签名,任何一个授权人都可以提出请求。止付指令有效期为六个月,但如果是口头发出且未在14天内书面确认,则会在14天后失效。止付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确认每六个月续期。如果尽管提出了止付请求,款项仍被支付,客户有责任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包括后续支票跳票(拒付)造成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4404
Section § 4405
本法律规定,如果银行不知道客户已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或已死亡,银行可以照常处理支票和其他交易。如果银行确实得知客户死亡或无行为能力,他们仍有时间根据该信息采取行动。具体而言,在得知客户死亡后,银行仍可在十天内支付在客户死亡前开出的支票,除非账户权益人要求停止支付。
Section § 4406
本法律解释了银行如何处理客户的账户对账单和已支付支票。银行需要发送一份显示已支付款项的对账单,或者提供足够详细的交易信息。如果银行不退还实际支票,它必须提供客户请求支票或其副本的方式。银行必须保留记录七年,并合理地满足客户的请求。客户反过来必须检查他们的对账单,查找任何未经授权的支付,并迅速通知银行。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可能会失去就未经授权的交易向银行索赔的权利。然而,如果银行未能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它可能需要分担部分损失责任。客户有一年的时间报告未经授权的签名或篡改,否则他们不能就这些错误向银行索赔。最后,本法律根据联邦法规定义了“替代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