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票据的执行
Section § 3301
Section § 3302
Section § 330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票据(例如支票或本票)何时被视为有偿发行或转让。它列出了五种情况,例如票据是为履行承诺而给出、作为债务担保,或换取可转让票据。它还涵盖了“对价”的含义,解释了协议背后需要有价值的东西(就像简单合同一样),票据才有效。如果没有对价,发行人可能享有抗辩权。
Section § 3304
本法律解释了诸如支票或贷款等金融票据何时被视为“逾期”。
对于即期付款的票据,它会在付款被要求后的第二天逾期;如果是支票,则在其签发后90天逾期;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流通时间过长,也会逾期。
对于有固定付款日期的票据,规则根据是否分期付款而有所不同。如果付款逾期,票据将保持逾期状态,直到补足所有款项。
如果只存在利息未付,但主要本金尚未到期,则票据不会逾期。此外,如果到期日被提前(加速),它将在加速到期日的第二天逾期。
Section § 33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某人需要通过金融票据(例如支票或本票)偿还债务时的情况。通常,如果你欠钱,如果你有正当理由,就可以避免支付,例如年龄太小无法签订合同、被迫签署、没有能力理解交易,或者被欺骗。如果你的义务在破产中被免除,那也是一种抗辩。如果你对原始收款人有源于同一交易的索赔,你也可以减少你的债务。然而,如果有人购买了你的债务,并且是“正当持票人”(一种特殊的善意购买者),那么除了欺诈或非法性等某些强有力的抗辩外,你将更难避免支付。此外,如果债务被转让给他人,或者票据遗失或被盗,如果要求付款的人不具备正当持票人的保护,你可能无需支付。如果你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你可以利用原始借款人的一些抗辩来保护自己,但并非所有抗辩,例如破产或未成年。
Section § 3306
如果你收到一份可转让的票据,但你不是所谓的“善意持票人”,那么其他人可能会声称他们对这份票据或其产生的任何款项拥有权利。这可能意味着他们想取消交易并收回票据或款项。但是,如果你是“善意持票人”,你就无需担心这些权利主张。
Section § 3307
本节解释了如果有人从受托人(即对他人财务事务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或实体)那里接受了金融票据(如支票),后来发现受托人滥用了其权力,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接受票据的人知道受托人的角色,并且存在滥用职权的指控,那么他们可能被视为已注意到该问题。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接受票据会暗示知晓受托人行为不当,主要是指如果收益使受托人个人受益或存入错误的账户。本质上,如果受托人未能以被代表方的最佳利益行事,本节旨在保护被代表方的利益。
Section § 3308
本法律条款处理法律文件上签名争议的问题。如果您在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质疑某个签名,该签名将自动被认为是真实的。如果您提出质疑,主张签名真实性的一方必须证明其真实性,尽管签名通常被推定为有效,除非签署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果某人代表未披露的另一方签署文件,并且您想对该未披露方强制执行该文件,您必须证明其责任。一旦确定签名是真实的,持有文件的人只要能证明其有权强制执行该文件,就可以要求付款。但是,如果被告证明其有合法抗辩或抵销请求,这可能会影响付款,除非强制执行文件的人拥有特殊权利,使其不受这些抗辩的影响。
Section § 3309
如果你丧失了支票等金融票据的占有,但在持有该票据时有权执行它,你可能仍然可以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执行它。你必须证明你曾持有它并丧失了占有,且并非因出售或合法扣押而失去。你还必须证明该票据的具体条款以及你执行该票据的权利。法院需要确保任何需要支付该票据的人都得到保护,以防他人提出潜在索赔。充分的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合理方式提供。
Section § 3310
当使用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出纳员支票来清偿债务时,这笔债务就如同用现金支付一样被清偿了。但是,欠债的人可能仍然需要对支票的背书负责。如果使用的是未保付支票或本票,债务会暂时中止,直到支票被拒付、支付或保付。一旦支付,债务就会像现金支付一样被清偿。如果这些票据被拒付,债权人可以根据谁有权执行票据,选择追究票据本身或原始债务。如果票据遗失或损坏,执行权利会有特殊规定。如果接受其他类型的票据作为支付,其效力取决于银行是否对其承担责任(如(a)款所述),或者不承担责任(如(b)款所述)。
Section § 3311
本法律规定了当某人试图通过发送其视为最终付款来清偿债务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能证明该付款是作为完全清偿发送的,并且债务金额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且债权人接受了该付款,那么债务通常被视为已清偿。但是,如果债权人曾发送指示,明确此类付款应发送到何处,但这些指示未被遵守,或者如果债权人在90天内退还了付款,则债务可能不会被清偿。此外,如果债权人在兑现付款之前就知道完全清偿的提议,则债务被视为已清偿。
Section § 3312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银行本票、出纳员支票或保付支票遗失、毁坏或被盗时应如何处理。声称有权获得款项的人(索赔人)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声明,称为“遗失声明”。该声明必须说明索赔人没有转让或合法丧失支票,并且无法找回支票,因为支票已遗失、毁坏或在无法找到的人手中。必须以一种能让开立或承兑支票的银行在支票支付前有合理时间处理的方式通知银行。如果所有条件都满足,索赔人的索赔将在支票日期或承兑日期后的第90天生效。在此之前,银行可以向任何有有效索赔的人支付支票。如果索赔人的索赔在支票兑现前生效,银行无需支付原始支票。但是,如果索赔生效后,支票被有权的人兑现,索赔人必须将款项退还给银行或支付给兑现支票的人。如果索赔人符合特定要求,也可以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