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1月1日前有效订立的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在此之后仍然有效,并可根据本法案修订或废止的任何成文法或其他法律的要求或允许,予以终止、完成、履行或强制执行,如同该废止或修订未曾发生一样;但前提是,本法案废止的任何法律中定义的(本法典 (Section 1201) 中定义的)担保权益的完善(不包括 (i) 除非此类机动车或船舶属于存货,否则指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机动车或船舶中的担保权益,或 (ii) 在个人财产(包括附着物)中的担保权益,该个人财产构成一项协议所包含财产的一部分,该协议是同时涉及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抵押或信托契约,旨在担保由公司事务专员授权或允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支付,或由《公用事业法典》定义的公用事业公司设立的抵押或信托契约),
(a)CA 商业法 Code § 13102(a) 在1965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根据本法案废止的法律进行备案或登记而完善,且该法律要求进一步备案或登记以维持其完善的,将持续有效直至该废止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备案或登记日期,并于该日期失效。
(b)CA 商业法 Code § 13102(b) 在1965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根据本法案废止的法律进行备案或登记而完善,且该法律不要求进一步备案或登记以维持其完善的,将持续有效直至1965年1月1日后的12个月,并于该日期失效。
(c)CA 商业法 Code § 13102(c) 在1965年1月1日或之前,未经任何备案或登记而完善,但根据本法典要求必须提交融资声明才能使其完善的,将持续有效直至1965年1月1日后的12个月,并于该日期失效;
除非在每种情况下,担保方在担保权益原本将失效前的12个月内提交了延续声明。任何此类延续声明必须由担保方签署,指明原始担保协议(无论其如何命名),说明最后一次备案或重新备案、或登记或重新登记的地点和日期,以及备案号或登记数据,并进一步声明原始担保协议仍然有效。(Section 9501) 的 (1) 款规定了提交此类延续声明的适当地点。除本文另有规定外,(Sections 9515) 和 (9522) 的规定适用于此类延续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