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交易违约
Section § 9601
Section § 9602
本节概述了其他条款中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护债务人或义务人的权利,并对担保方施加义务。除非另有说明,债务人不能放弃这些保护。这些规则包括关于担保物的使用、要求提供账户信息、处理非现金收益、核算盈余、在不造成干扰的情况下占有担保物以及妥善处分担保物。它还涵盖了财务结果的解释、担保物的接受、赎回权以及担保方不遵守规定的责任。
Section § 9603
Section § 9604
本节概述了当债务同时由动产(如设备或附着物)和不动产(如土地或建筑物)担保时,贷款人的选择。贷款人可以选择启动对不动产、动产或两者的止赎程序,并规定了这些行动所得款项如何用于偿还债务。它阐述了某些规范房地产贷款的法律如何适用于动产或被排除在外,并解释了追回债务的不同情景,包括保护借款人的权利。最后,它涵盖了这些行动对后续买家的影响以及对已售财产债权优先级的规定。
Section § 9605
这项法律解释了担保方(例如贷款人)何时对其他方负有责任。通常情况下,除非担保方知道对方的具体信息(如身份和联系方式),否则他们不对债务人、义务人或其他担保方负有义务。但是,如果他们控制了某些类型的抵押品,并且发现抵押品本身并未提供所需信息,那么他们就对债务人或义务人负有责任。
Section § 9607
这条法律规定了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担保方可以采取哪些行动。在违约后,担保方有几项权利:他们可以直接通知与贷款相关的欠款人或服务提供方将款项或服务直接支付给他们,收取他们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并强制执行支付义务。他们还可以使用其控制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来清偿债务。如果试图强制执行抵押权,他们可以公开记录某些文件。他们在收取欠款时需要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事,并可以为此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本节并未规定其他相关方(如银行)是否必须遵循这些指示。
Section § 9608
Section § 9609
当借款人违约时,持有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可以占有借款人的财产,即担保物。或者,贷款人可以使附着的设备无法使用,并在借款人的财产上出售该设备。贷款人可以通过法院程序或自行采取这些行动,但不能制造骚乱。借款人可能还需要集合担保物并将其交付给贷款人指定的便利地点。这些行动是基于之前的协议或在违约发生后进行的。
Section § 9610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借款人拖欠贷款,担保债权人可以如何处理担保物。简单来说,他们可以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担保物,但必须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他们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或非公开出售来做,但担保债权人自己只能在公开出售中购买,或者如果担保物是通常在公认市场上出售的种类。此外,当他们出售或出租担保物时,某些保证,例如拥有或使用财产的权利,会随之产生,除非他们明确声明不提供这些保证,通常是通过在合同中写明。
Section § 9611
这项法律规定了担保方在出售其拥有合法债权的担保物时必须做什么。“通知日期”是指他们告知借款人或发生弃权行为的日期。通常,他们必须向借款人、任何次级担保人以及对担保物有债权的其他方发送一份签署的通知。如果担保物不是消费品,他们还必须根据特定标准通知其他可能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如果担保物易腐烂、价值迅速下降或在公认市场上出售,则无需通知。担保方还必须在出售前 20-30 天尝试获取其他债权的信息,如果发现任何债权,则需通知这些当事方。
Section § 9612
本节解释了如何判断通知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发出。通常,通知是否合理取决于具体情况。然而,对于非消费者商业交易,如果关于出售某人违约财产的通知在出售前至少10天发出,则视为及时发出。
Section § 9613
本节概述了通知某人关于出售担保物的规则,通常用于未偿还的贷款。它不适用于消费品交易。通知必须明确借款人(债务人)和贷款人(担保方),描述将被出售的资产,说明出售方式,并声明借款人可以要求提供一份显示仍欠多少钱的账目清单——以及该清单是否收费。通知还必须详细说明公开出售的时间和地点,或者私人出售可能发生的时间。即使缺少某些信息,如果通知实质上涵盖了所需细节且不具误导性,则仍可能有效。最后,本节还包含一个通知样本模板,以及如何正确填写该模板的说明。
Section § 961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贷款人在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时,计划出售汽车或其他个人物品等财产时,必须如何通知消费者。通知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财产是什么、任何剩余债务以及赎回财产所需的金额。尽管通知没有特定的措辞要求,但法典中提供了一个模板,其中包括公开出售(如拍卖)或私下出售的选项。如果是关于车辆,法律还明确规定出售需要向公众宣传,允许借款人检查车辆。借款人可以参加出售甚至带来买家,如果他们的财产出售所得超过所欠金额,除非另有规定,他们有权获得多余的款项。
Section § 9615
本法律规定了出售担保资产所得款项的分配方式。首先,它用于支付与收回和出售这些资产相关的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其次,它用于偿还与该资产相关的贷款。然后,是与该资产相关的任何其他债务。如果还有剩余款项,并且不需要支付给寄售人(即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则归债务人所有。如果出现不足额,债务人必须承担。在某些特定销售中,债务人无权获得任何额外款项,并且如果出现不足额,承担义务的人也无需负责。法律还规定了向关联方或存在利益冲突方销售时的公平价格评估,以确保考虑真实的市场价值。
Section § 9616
本法规定了担保方在消费者商品交易中,出售担保品(如被收回的汽车)后处理盈余(多余的钱)或不足(剩余的债务)时的义务。当存在盈余或剩余债务时,担保方必须向债务人或消费者提供一份“解释”。这份解释应清楚详细说明盈余或不足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数据。债务人可以请求这份解释,担保方必须在 14 天内回复。如果债务人在六个月内请求多次解释,担保方可以对一次以上的额外回复收取最高 25 美元的费用。解释中的小错误不会使其失效,只要这些错误不具有严重误导性。
Section § 9617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后,担保方出售或处置债务人财产(即担保物)时会发生什么。发生这种情况时,买方获得债务人在该财产中的所有权利,并且所有与该财产相关的先前债权或权益(如贷款或留置权)都会被清除。如果买方是善意的,他们将不会受到担保方可能在遵守法律要求方面存在的任何问题的影响。然而,如果买方不符合获得此项保护的条件,他们将继承该财产中所有现有的债权或权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
Section § 9618
如果对债务负有次要责任的一方(即“附随债务人”)接管了持有担保权益的一方(即“担保债权人”)的职责,这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发生。首先,附随债务人可能获得债务的转让。其次,他们可能接收担保债务的抵押品,并同意承担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他们可能依法就抵押品取代担保债权人的地位,这一过程称为代位权。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有两点很重要:这不被视为出售抵押品,并且原始担保债权人不再根据本法律的这一部分承担义务。
Section § 9619
本节解释了在担保交易中“转让声明”的含义。它是一份由贷款人(担保债权人)签署的文件,声明借款人(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因此,贷款人已采取行动收回担保品,并将债务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其他人(受让人)。这份文件必须包含所有相关方的姓名和地址。提交后,它允许受让人正式接管债务人在指定担保品中的权利,负责的办公室必须相应更新记录。然而,转让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担保品被处分,也不免除贷款人的责任。
Section § 9620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贷款人(担保方)可以接受物品(抵押品)来完全或部分清偿债务。借款人(债务人)必须同意,并且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在特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如果该物品是消费品,则在借款人同意时,该物品不应由借款人占有。如果这些条件未满足,特别是如果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项(60%),则必须妥善处置抵押品。在消费者交易中,抵押品不能用于部分清偿债务。
Section § 962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担保债权人如果希望通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来全额或部分清偿债务时,必须采取的步骤。担保债权人必须通知某些相关人员。首先,他们需要通知任何之前声称对抵押物拥有权益的人。其次,他们必须通知在债务人同意此安排前10天,已登记对抵押物拥有权益的其他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如果他们只希望部分清偿,他们还必须通知任何相关的担保人。
Section § 9622
如果贷款人同意接受财产(担保物)来偿还债务,这会产生几项作用:按照与借款人的约定,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将财产的权利赋予贷款人;并消除该财产上的任何其他债权或留置权。即使贷款人没有完全遵守所有规定,这些其他债权仍然会被清除。
Section § 9623
如果你欠钱并提供了抵押品作为担保,你可以通过特定步骤将其取回。要赎回,你需要还清全部债务并支付一些相关费用。但是,你必须在贷款人收取、出售或保留该物品作为付款之前完成此操作。
Section § 9624
这条法律解释说,如果欠钱的人或担保债务的人(即债务人或次级债务人)想要放弃与抵押品(用于担保债务的财产)相关的某些权利,他们只能在违约后才能这样做,违约意味着他们未能履行其债务义务。具体来说,他们可以签署协议放弃获得抵押品处置通知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也可以放弃要求出售抵押品或赎回抵押品的权利,但这不适用于个人消费品。
Section § 9625
本节阐述了当某人在处理担保物(用作贷款抵押的资产)时未能遵守某些规定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担保债权人(例如贷款人)不遵守规定,法院可以介入并制止其行为。受违规行为影响的人可以就其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包括因无法获得其他贷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对于未能遵守某些特定条款(例如未提交必要的声明或未回应有关担保物的请求),债务人可能获得额外五百美元 ($500) 的赔偿。如果担保债权人未遵守提供担保物详情的请求,他们只能对被误导者请求清单中显示的内容主张权益。
Section § 9626
本节概述了处理因涉及用于担保贷款的抵押品销售或行为而产生的财务差额或盈余争议的规则。对于非消费者案件,除非借款人提出质疑,否则贷款人无需证明其遵守了规定的程序。如果受到质疑,贷款人必须证明其遵守了规则。如果他们未能证明,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少的金额。在消费者交易中,贷款人必须始终证明其遵守了规则。借款人在出售抵押品后需要承担债务,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收到关于出售的通知,并且出售是公平的。如果被认定无需承担债务,借款人则不对任何差额负责。贷款人还必须公平处理抵押品销售中剩余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9627
本法律解释了担保权人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担保物的行为如何被视为具有商业合理性。它指出,即使通过不同方式可能获得更多资金,仅凭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所选方式不合理。如果该过程遵循典型的市场惯例、符合当前市场价格、符合行业标准,或已获得法律或债权人团体的批准,则被视为具有商业合理性。批准并非强制要求,缺乏批准也并不一定使该过程不合理。
Section § 9628
本法律规定了担保方(对财产拥有债权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一方)在何时不需为其未能遵守相关规定负责。简而言之,如果担保方不知道你是谁、无法识别你的身份,或者不知道如何联系你,那么他们就不必为与该债权相关的某些错误承担责任。即使担保方犯了错误,债务人(欠款人)仍然必须偿还所欠款项。但是,如果担保方知道你是谁以及如何联系你,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担保方根据债务人的陈述,合理地认为某项交易并非针对消费品,那么只要他们合理地相信了这些陈述,通常就不必为任何错误承担责任。也有例外情况,担保方可能仍需承担责任,特别是当他们完全控制某些类型的电子担保物,并且知道担保物本身并未提供特定信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