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交易过渡
Section § 9702
本节解释了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某些金融交易或留置权,即使这些交易或留置权是在这些规定生效之前开始的。如果你有一项交易或留置权,它不受旧规定的管辖,但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开始,那么它在现行规定下仍然有效。你可以根据新规定完成、执行或终止这些交易,也可以按照如果本分部不存在时原本适用的方式进行。但是,如果一项法律诉讼或案件是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本分部不会改变其状况。
Section § 9703
本法律规定了2001年7月1日前后担保权益的过渡问题。如果一项担保权益在该日期之前已经有效且完全可强制执行,那么根据新规定,它将自动成为一项“完善的”权益,无需采取任何额外步骤。如果它有效但未完全符合新规定,它仍将被视为完善的,直到2002年7月1日。此后,若要保持可强制执行或完善,它需要在2002年7月1日之前满足本分部中概述的新标准。本法律确保旧的权益在满足截止日期的情况下,能够顺利过渡到新规定,而不会丧失其法律地位。
Section § 9704
本节解释了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可强制执行,但同时优先权低于留置权债权人权利的担保权益(即贷款人对资产的主张)会发生什么。它将保持可强制执行直到2002年7月1日。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它可以在该日期之后继续保持可强制执行。要变得“完善”(这意味着获得对抗第三方的法律保护),如果它已经符合规定,可以在2001年7月1日自动发生;如果之后才完成,则在条件满足时发生。
Section § 970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2001年7月1日前后提交的融资声明对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权规定。如果在2001年7月1日之前采取了确保优先权益的行动,那么这些行动在2002年7月1日之前仍然有效,除非根据现行规则另行完善。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其效力仅持续到根据旧法规定的原始失效日期或2006年6月30日,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同样,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提交延续声明并不能延长现有融资声明的效力,除非满足特定条件。本条款还涵盖了与传输公用事业相关的特殊情况以及遵守新管理规则的要求。
Section § 9706
本节解释了在2001年7月1日之后在特定办事处提交的初始融资声明,如何能够延续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的法律效力。为此,新的声明必须有效以设立担保权益,指明旧声明的提交地点和时间,并满足特定要求。旧声明保持有效的期限取决于新声明的提交时间。如果新声明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则遵循旧规定;如果在此之后提交,则遵循新规定。
Section § 9707
本节说明如何处理在特定日期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在本节开始适用后,您只能在遵循管辖这些声明的州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更改这些旧声明。如果加州法律适用,您可以通过在正确的办事处提交适当的文件来增加或更改这些旧声明。您也可以通过在原始声明提交的同一地点提交一份终止声明来终止这些声明,除非已根据相关规定提交了一份新声明。
Section § 9708
如果您想提交一份融资声明或使其保持有效,您需要获得担保方的许可,并且必须是为了维持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备案,或是为了保护一项担保权益。
Section § 9709
本节解释了当对同一担保物存在相互竞争的债权时,如何确定哪个债权具有优先权。如果优先权是在2001年7月1日之前确定的,则适用旧规则。对于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后可强制执行的担保权益,其优先权自该日期起确定,但前提是该权益在2001年7月1日之前通过提交一份特定的财务文件而得到完善,而该文件在旧规则下是无效的。如果两个债权都是通过提交此类文件而完善的,则本规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