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交易完善与优先权
Section § 9301
本法律解释了哪些地方法律适用于确保债务人财产(抵押品)的权益。通常,规则取决于债务人或抵押品的位置。如果债务人在某个特定区域,那里的法律将决定如何处理担保权益。如果抵押品在某个地方,则适用当地法律,特别是对于您实际占有的物品。对于可转让单证或货币等抵押品,以及从地下开采的资源(如石油或矿物),有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遵循开采地点所在地的法律。
Section § 9302
Section § 9303
这项法律规定,当货物(例如车辆)在某个地区凭所有权证书注册时,该地区的当地法律将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货物上的担保权益(例如留置权或贷款)。一旦提交了证书的申请和费用,货物即被涵盖。当证书不再有效,或者由不同地区签发的新证书取代时,货物将停止被涵盖。
Section § 9304
本节解释了处理银行存款账户中担保权益时适用的当地法律。简而言之,银行所在地的法律决定了重要的法律方面,例如担保权益如何设立以及如何确定该权益的优先权。要找出哪个管辖地是相关的,首先要查看银行与客户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如果协议指定了管辖地,或者声明存款账户在特定区域管理,那么该区域就是管辖地。如果没有明确协议,则默认为银行管理办事处所在地或银行总部所在地。
Section § 9305
本节解释了担保权益的法律规则如何取决于所涉地点。对于有实体凭证的证券,适用凭证所在地的法律。对于无凭证证券,发行人所在地的法律是相关的。在处理证券账户或商品账户时,即使与该地点没有直接联系,管理这些账户的地点法律也很重要。如果您与商品中介机构有协议,其司法管辖区通常由协议规定。如果协议未规定,则由账户报表中提及的办事处地点或公司主要办事处地点决定。但是,如果担保权益涉及文件备案或某些自动完善程序,则适用债务人所在地的法律。
Section § 93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处理信用证权利中的担保权益时,哪些属地法律适用。基本上,开证人或指定人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担保权益。它还涉及权益是否完善以及债权优先权的问题。对于根据法律另一部分(第 9308 条)所述完善的权益,则有一个例外。
Section § 9306.1
本法律规定了在处理动产票据(即支付义务的书面或电子记录)的担保权益时,应适用哪个管辖地的地方法律。如果动产票据是电子形式的,其管辖地由与该票据相关的规则或系统决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管辖地,则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准。对于有形形式的动产票据,管辖地是该票据的实际所在地。对于完善担保权益(即对动产票据的合法债权),无论是通过占有还是备案,都有特殊的规则适用。
Section § 9306.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处理某些数字资产(如可控电子记录或账户)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权时,不同地点的法律规则如何适用。通常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指定的地点法律规则适用于这些方面,但债务人所在地的法律规则适用时除外。具体而言,当通过登记来完善担保权益,或在出售可控支付无形资产时自动完善担保权益时,则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来决定完善过程。
Section § 9307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债务人出于法律目的的官方所在地,这对于金融交易和担保权益等事项很重要。如果您是个人,您的所在地是您主要居住的地方。如果您是只有一个营业地的组织,那么该营业地就是您的所在地。如果您有多个营业地,那么您的所在地是您的主要办事处。如果这些地点位于要求公开某些金融权益记录的国家,则适用特殊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不适用,您将被视为位于华盛顿特区。注册公司位于其合法成立的地方,并且对银行和外国企业有具体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根据美国法律或在特定州确定注册组织或银行所在地的不同条件,特别是当公司已停止运营或银行正在运营一个未在美国组建的分支机构时。
Section § 9308
本节解释了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如何变得“完善”,这意味着它们对第三方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担保权益在附着并根据特定条款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后即告完善。类似地,农业留置权在生效并符合完善标准后即告完善。一旦完善,如果完善方法发生变化但其状态没有中断,这些权益将持续完善。此外,完善担保品上的担保权益,也完善了与其相关的权利,例如与证券账户或商品账户相关的义务或权益。
Section § 930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各种情况下,担保权益在附着时即自动完善。这意味着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即可确保这些权益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主张。这些情况包括消费品中的购买价款担保权益、某些账款转让、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出售、与医疗应收款相关的转让等。还包括涉及金融和投资证券、有利于债权人的交易以及与彩票中奖相关的出售情况。
Section § 9310
本节概述了何时必须提交融资声明以确保对财产(例如留置权)的权益,但也列出了例外情况。通常,您需要备案才能使该权益正式生效并受到保护。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备案并非必需,例如当该权益受其他特定法律管辖,或已通过占有、控制等其他方式完善,或涉及特定类型的货物或金融工具时。本节还提到,一旦已完善的担保权益被转让,它将继续受到保护,无需重新备案。
Section § 9311
本节解释了在某些类型的财产中,何时不需要提交融资声明来使担保权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财产受特定的联邦或州法律管辖,例如车辆登记或空气污染物登记,则无需提交融资声明。如果您符合这些情况下的法律要求,就等同于您提交了声明。本法还指出,如果财产是用于出售或租赁的存货,则正常的备案规则可能再次适用。
Section § 9312
本节概述了如何对动产文据、存款账户和可转让单证等各类资产设定法律主张,即“担保权益”。对于大多数资产,备案记录即可确保此权益,但也有例外。例如,存款账户和电子货币只能通过控制来担保,而有形货币则需要占有。如果货物由受托人(为您暂时保管财产的人)持有,您担保权益的方式可能取决于相关单证是否可转让。此外,在为出售或交换等特定目的进行临时转让时,担保权益可以在无需备案的情况下保持20天有效。此期限过后,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才能保持受保护状态。
Section § 9313
本节解释了担保方如何通过实际占有货物、货币或单证等物品来主张其法律权利。这一过程被称为“完善担保权益”。通常,为确保这项权利,担保方必须占有所涉物品。对于在加州拥有产权证书的货物,在另一节中提到了占有适用的特定情况。如果物品由非债务人持有,该人必须确认其是为担保方的利益而持有。担保权益自担保方首次取得占有之时起有效,并持续至担保方保持占有期间。对于持有这些物品的人的义务,存在一些例外和规定,但通常情况下,除非他们同意,否则他们没有义务确认任何事情。
Section § 9314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保对某些类型财产(如电子货币或投资财产)的担保权益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完善”担保权益意味着对资产确立一项合法债权。您可以通过对资产拥有“控制权”来实现这一点,这涉及某些特定行动。对于某些资产,如电子账户,只要您拥有控制权,就能获得并保持法律保护。对于投资财产,如果您失去控制权并发生某些情况(例如债务人取得占有或被登记为所有人),这种保护就会终止。
Section § 9314.1
这项法律解释了担保方如何确保其在动产文据(即证明金钱债务或货物租赁的文件)中的权益。为此,担保方需要实际持有该文据的有形副本,并控制其电子版本。只有当担保方取得并保持这种控制时,担保权益才生效。此外,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如何维持这项担保。
Section § 9315
本法律解释了当抵押品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担保权益或留置权会发生什么。通常,除非担保方允许解除,否则担保权益会继续存在。如果抵押品产生收益,只要这些收益是可识别的,担保权益仍然适用于这些收益。如果这些收益与其他财产混合,它们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律方法进行追溯,以保留担保权益。原始抵押品上的已完善担保权益,在收益上会保持完善21天,除非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已提交适当的文件或将收益识别为现金。即使在执行官处理判决时,现金收益也保持其现金的性质。
Section § 9316
本法律规定了在情况发生变化时(例如债务人迁往新地点或转让抵押品),如何保持担保权益(为担保债务而对抵押品享有的法律权利)的有效性或“完善”状态。它阐明了担保权益的有效期限,以及在这些变化发生时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持其状态。如果在特定时限内未在新管辖区正确完善担保,它可能会失去完善状态,这意味着在对抗购买者时,该担保将被视为从未完善过。针对不同类型的抵押品,如附有产权证书的货物、动产文书、账户和投资财产,有特定的规则,每种都有各自维持完善状态的时间表和条件。
Section § 9317
本法律解释了在哪些情况下,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会低于其他人的权利。通常,如果一个人在不知晓担保权益存在且该权益尚未正式确立的情况下购买了某物,他们就可以不受任何此类主张的约束而拥有该物品。根据涉及的是货物、租赁协议还是数字文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例如,如果买方在不知晓担保权益存在且该权益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支付了有形物品或数字记录的对价,他们就可以不受此类主张的约束而保留该物品。特殊规则还提到了提交融资声明如何影响优先权。总的来说,核心思想是,在不知晓现有主张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可以保护买方免受这些主张的影响,前提是这些主张尚未被完善或未正确提交。
Section § 931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债务人)出售了某些金融资产,例如应收账款、支付权利或本票,他们就不再对这些资产拥有任何法律主张或所有权。然而,对于可能对这些资产拥有债权或正从债务人处购买这些资产的其他人来说,在买方的债权尚未正式登记(即未获完善)期间,债务人仍被视为对其已出售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看起来不再参与其中,但在法律上,在买方的权利完全获得承认之前,他们仍被视为拥有其已出售的资产。
Section § 9319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当货物由受托人(接收货物的人或商家)持有期间,为了向他人出售或处理与债权人的关系,受托人被视为拥有与委托人(发货人)相同的货物权利。但是,如果其他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货物的担保权益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就由该其他法律来决定受托人对货物的权利和所有权。
Section § 9320
这项法律规定了买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商品而免受担保权益的影响。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可以购买商品,免受卖方担保权益的影响,即使买方知晓该权益,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是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购买,买方必须不知晓担保权益,必须支付商品对价,并且必须在相关融资声明备案之前完成购买。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的买方在开采现场获得这些商品时,免受任何权利主张的影响。然而,如果商品由担保方控制,则规则会有所不同。
Section § 9321
本法律解释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被许可人”的含义,即指在不知情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遵循行业标准惯例而成为被许可人的人。它还规定,这些被许可人不受附着于被许可无形资产的现有担保权益的影响,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享受其非独占许可下的权利,而不受此类主张的干扰,即使他们知晓这些主张的存在。同样的保护也适用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针对其租赁的货物。
Section § 9321.1
Section § 9322
本节规定了当同一资产上存在多重权益(例如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时,如何确定谁拥有优先索取权。通常,谁先备案其主张或先完善其权益,谁就拥有优先权。“已完善的权益”意味着该权益已合法确立,并可优先于未完善的权益。如果所有权益都未完善,则最先附着的权益获胜。对于某些权益,在特定规则下,备案时间也会影响对原始担保物收益(即所得)的主张。如果担保物涉及动产文书或投资财产等,则有特殊规定;有时其他法律也可能影响这些规则。如果设立农业留置权的法律有规定,则农业留置权享有优先权。
Section § 9323
Section § 932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当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对同一财产(如动产、存货、牲畜或软件)拥有担保权益时的情况。购买款担保权益(PMSI)通常优先于其他冲突权益。对于动产,如果PMSI在债务人取得物品后20天内完善,则该优先权适用。对于存货,如果向现有权益持有人发送了通知并满足特定条件,则该PMSI获得优先权。对于牲畜,适用类似规则,但通知必须在六个月内发送。此外,当多个当事方对同一担保物符合优先权条件时,法律规定了谁的债权优先,通常是与原始购买价格相关的债权。各款中详细说明了例外情况和具体程序。
Section § 9325
Section § 9326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接管同一抵押品时,不同担保权益(本质上是对资产的债权或权利)的优先顺序。如果新接管人对资产的债权仅基于某种特定的官方备案,而存在另一个通过不同方式获得官方认可的债权,那么后者的地位更强。但是,如果多个债权都使用了相同的官方备案方式,那么新所有者最先备案的那个债权优先,除非涉及两个不同的原始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情况会更复杂。
Section § 932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多个方对同一银行账户拥有担保权益时,如何确定谁拥有最高优先权。如果一方对账户拥有控制权,他们就比没有控制权的其他方拥有优先权。通常情况下,如果多方都通过控制权完善了他们的权益,那么最先获得控制权的一方将获得优先权。然而,账户所在银行通常比其他方拥有优先权。但如果其他人通过特定形式的控制完善了他们的权益,他们可能会在优先权上超越银行。
Section § 9328
本法律规定了当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投资财产(如股票或债券)拥有债权时,如何确定哪个债权人优先受偿。通常,对投资财产拥有“控制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债权。如果双方都拥有控制权,则通常根据他们取得控制权的时间来决定优先顺序。处理账户或合约的证券和商品中介机构通常享有最高优先权。如果证券是实际交付给债权人而非通过“控制”方式,该债权人也可能享有优先权。如果无人拥有控制权,则适用其他规则。如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则由其他具体条款(第9322条和第9323条)来解决。
Section § 9329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针对同一信用证相关权利存在相互竞争的主张时,如何决定谁拥有优先权。核心规则是,对信用证权利拥有控制权的一方,优先于任何其他不拥有控制权的竞争性主张。如果不止一方通过控制完善了其权益,那么最先取得控制权的一方将获得优先权。
Section § 9330
Section § 9331
本法律解释说,某些类型的持有人或购买人,例如持有可转让票据或证券的人,即使在先的担保权益已正式确立,他们也优先于这些在先的担保权益。此外,它还规定,如果这些持有人或购买人受到某些法律部分的保护,他们将不受其他主张的限制或影响。而且,仅仅根据本法律部分提交一项主张,并不能使这些持有人或购买人知晓针对他们的任何主张或抗辩。
Section § 9332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实物现金、银行账户里的钱,或者获得了电子货币的控制权,只要你没有秘密地与欠钱的人(债务人)串通,去侵犯那些保护有担保权益一方的权利,那么你就不会受到担保方对这些钱的任何法律追索。简单来说,你必须是公平、公开地收到这些钱,不能有任何秘密交易或阴谋。
Section § 9333
本节定义了“占有留置权”,即在提供服务或材料后,只要持有货物,就有权保留货物以担保付款或履行义务。这种权利由法律设立,并且优先于其他担保权益,除非特定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9334
本法律解释了附着物(即附着在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上的物品)的担保权益如何运作。它允许在附着物上设立或延续担保权益,但不包括用于建筑的普通建筑材料。通常,如果存在冲突,不动产所有者或贷款人的权益通常优先于他人在这些附着物上的担保权益,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如果担保权益在附着物安装前已妥善备案,或者附着物易于拆卸,则该担保权益可能享有优先权。如果不动产所有者或贷款人已同意,或者存在关于移除附着物的特定协议,担保权益也可能优先。此外,与建筑相关的抵押权通常优先于附着物上的担保权益。
Section § 9335
本法规定了添附物(即添加到其他物品上的物件,例如汽车音响)中的担保权益。如果某物成为添附物时,其上的担保权益已经完善(即具有法律效力),则该担保权益保持完善。通常,担保权益的优先顺位由其他规则决定,但添附物上的担保权益劣后于根据特定所有权凭证要求设立的整体物上的担保权益。如果发生违约,担保权益所有人可以移除添附物,但必须补偿他人因移除而对剩余货物造成的任何物理损害。他们无需为因缺失部件而导致的价值减损支付费用,但相关方可以拒绝移除许可,直至他们确信将获得损害赔偿。
Section § 9336
Section § 9337
Section § 933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融资声明(一种帮助确保财产权益的文件)在备案时包含不正确的信息,这会影响他人的权利。首先,如果另一个拥有冲突担保权益的人依赖该不正确信息并支付了对价,他们的权益将优先于你的权益。其次,如果有人购买了相关财产,并通过支付对价而依赖错误信息,他们可以拥有该财产而不受你的担保权益影响,只要他们收到了该财产的交付。
Section § 9340
Section § 9341
本法律条款解释,银行对存款账户的职责不会仅仅因为该账户存在担保权益而改变。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对账户中的资金拥有合法债权或留置权,这不会影响银行处理该账户的方式,除非银行书面同意进行某种更改。即使银行知晓该留置权或收到留置权人的指示,其义务也保持不变,除非银行正式同意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