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交易2014年修正案过渡条款
Section § 9901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关于担保权益规则的变更,这些变更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它特别适用于债务人是个人,并且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中列有其姓名的案件。如果这些新规则与第8章中的旧规则存在冲突,新规则将优先适用,尽管第8章在其自身范围内仍然适用。
Section § 9902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本分部增加了任何新规定,它们将适用于其涵盖的交易或留置权,即使这些交易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达成的。但是,这些修改不会影响在该日期之前开始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
Section § 9903
如果一项担保权益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被认为是“已完善的”(即完全有效且可执行),那么只要它在2015年1月1日当天符合更新后的附着和完善要求,无需采取任何额外步骤,它在新规则下仍然保持完善状态。
Section § 99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担保权益在2014年底之前尚未完善(即未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它仍然可以在2015年1月1日自动完善,前提是在该日期之前或当天满足了更新后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才满足的,那么该担保权益将在满足要求后的那个时间点完善。
Section § 9905
如果你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提交了融资声明,只要它当时符合规定,就仍然有效,可以用来担保权益。尽管规定有所变化,旧的备案文件并不会因此失效。但是,除非你在2015年之后提交一份延续声明,否则它们的有效期仍将按原定时间结束。这份延续声明必须按照新标准更正债务人的名称。任何旧的融资声明与新的延续声明结合使用时,都必须符合更新后的要求才能生效。
Section § 9906
如果你需要提交一份名为“融资声明”的金融文件或其延续文件,你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这样做。首先,担保权人必须授权。其次,该备案要么是为了保持一份先前的声明有效,要么是为了确立或维持对抵押品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