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1

Explanation
本法条明确规定,本篇可被称为《统一商法典—可控电子记录》。

Section § 121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电子记录相关的分部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可控电子记录”是指根据第12105条可以被控制的电子记录,但不包括支付无形资产和电子货币等。“合格购买人”是指以有偿方式、善意且不知情地购买可控电子记录,并且不知道该记录存在任何权利主张的人。“可转让记录”的含义由联邦或州法律规定。“对价”的定义类似于其在金融票据中的用法,但此处适用于可控账户和记录。本节还提到,第9分部的其他定义以及第1分部的一般原则也适用于此处。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2(a) 在本分部中,下列定义适用: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2(a)(1) “可控电子记录”指存储在电子媒介中,且可根据第12105条受制于控制的记录。该术语不包括可控账户、可控支付无形资产、存款账户、证明动产票据的记录的电子副本、电子所有权凭证、电子货币、投资财产或可转让记录。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2(a)(2) “合格购买人”指以有偿、善意且不知悉对可控电子记录的财产权主张的方式,获得对可控电子记录或可控电子记录权益的控制权的购买人。
(3)CA 商业法 Code § 12102(a)(3) “可转让记录”具有以下任一项中为该术语提供的含义: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2(a)(3)(A) 《美国法典》第15篇第7021条(a)款第(1)项。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2(a)(3)(B) 任何适用其法律的州的《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6条(a)款。
(4)CA 商业法 Code § 12102(a)(4) “对价”具有第3303条(a)款中规定的含义,如同该款中提及的“票据”是指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2(b) 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中“账户债务人”、“可控账户”、“可控支付无形资产”、“动产票据”、“存款账户”、“电子货币”和“投资财产”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c)CA 商业法 Code § 12102(c) 第1分部(自第1101条起)包含适用于本分部的一般定义以及解释和构建原则。

Section § 12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本编与第9编之间存在分歧,则第9编优先适用。任何受本编管辖的交易,还必须遵守现有的消费者专项法律,包括关于贷款利率、信用协议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法律。简而言之,即使本编有自己的规定,消费者法律和法规仍然适用于本编下的交易。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3(a) 本编与第9编(自第9101条起)之间存在冲突的,以第9编为准。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3(b) 受本编约束的交易,亦受以下各项约束: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3(b)(1) 任何为消费者设立不同规则的适用法律规则。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3(b)(2) 任何其他规范贷款、信用销售或其他信用延展的利率、费用、协议和惯例的法规或规章。
(3)CA 商业法 Code § 12103(b)(3) 任何消费者保护法规或规章。

Section § 1210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取得可控账户或支付无形资产权利的规则,这些权利与可控电子记录相关联。要成为“合格购买人”,必须控制证明该账户或无形资产存在的电子记录。通常,本分部以外的法律决定一个人在取得可控电子记录时获得哪些权利。购买人通常获得所有可转让的权利,除非他们购买的是有限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仅获得相应范围内的权利。“合格购买人”取得的权利不受记录中相互竞争的财产权主张的影响。然而,除了特定例外情况,他们仍可能面临与电子记录所证明的付款、履行权利或其他财产权益相关的权利主张。此外,不得因涉及类似电子记录的争议而对合格购买人提起诉讼,并且提交融资声明不表示对此类电子记录拥有财产权主张。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4(a) 本条适用于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中权利的取得和购买,包括购买人和合格购买人在(c)、(d)、(e)、(g)和(h)款项下的权利和利益,其适用方式与本条适用于可控电子记录的方式相同。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4(b) 为确定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购买人是否为合格购买人,如果购买人取得证明该账户或支付无形资产的可控电子记录的控制权,则其取得该账户或支付无形资产的控制权。
(c)CA 商业法 Code § 12104(c)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分部以外的法律决定一个人是否取得可控电子记录中的权利以及其取得的权利。
(d)CA 商业法 Code § 12104(d) 可控电子记录的购买人取得转让人拥有或有权转让的该可控电子记录中的所有权利,但可控电子记录中有限权益的购买人仅在所购权益的范围内取得权利。
(e)CA 商业法 Code § 12104(e) 合格购买人取得其在可控电子记录中的权利,不受对该可控电子记录的财产权主张的影响。
(f)CA 商业法 Code § 12104(f) 除(a)款和(e)款就可控账户和可控支付无形资产或本分部以外的法律另有规定外,合格购买人取得可控电子记录所证明的付款权、履行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但须受对该付款权、履行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财产权主张的影响。
(g)CA 商业法 Code § 12104(g) 不得基于合格购买人购买可控电子记录以及对另一可控电子记录的财产权主张而对合格购买人提起诉讼,无论该诉讼是以侵占、返还之诉、推定信托、衡平法留置权或其他理论为基础。
(h)CA 商业法 Code § 12104(h) 根据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提交融资声明不构成对可控电子记录中财产权主张的通知。

Section § 12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个人对可控电子记录(例如数字文件)拥有控制权意味着什么。要拥有控制权,个人必须能够利用该记录的利益,阻止他人利用,并能够将该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同样重要的是,该个人必须能够通过姓名或加密密钥等方式,轻松地被识别为拥有这些权力。

即使电子记录中编程了限制,或者控制权与他人共享,法律也允许存在专有控制权。然而,法律也详细说明了控制权不具有专有性的情况,例如当个人需要他人的行为才能行使控制权时。如果另一个人参与拥有控制权,他们必须代表拥有真正控制权的人确认这一点。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5(a) 个人对可控电子记录拥有控制权,如果该电子记录、附属于该电子记录或与该电子记录逻辑关联的记录,或记录该电子记录的系统,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5(a)(1) 它赋予该个人以下两项权力: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5(a)(1)(A) 利用该电子记录的几乎所有利益的权力。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5(a)(1)(B) 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拥有以下两项专有权力:
(i)CA 商业法 Code § 12105(a)(1)(B)(i) 阻止他人利用该电子记录的几乎所有利益。
(ii)CA 商业法 Code § 12105(a)(1)(B)(ii) 将该电子记录的控制权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因该电子记录的转让而使另一个人获得另一可控电子记录的控制权。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5(a)(2) 它使该个人能够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姓名、识别号码、加密密钥、职务或账号)轻松识别自己拥有第 (1) 款规定的权力。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5(b) 在符合 (c) 款规定的前提下,根据 (a) 款第 (1) 项 (B) 分项的 (i) 和 (ii) 子项,一项权力是专有的,即使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5(b)(1) 该可控电子记录、附属于该电子记录或与该电子记录逻辑关联的记录,或记录该电子记录的系统,限制了该电子记录的使用,或具有旨在引起变更(包括控制权的转让或丧失,或该电子记录所提供利益的修改)的程序协议。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5(b)(2) 该权力与另一个人共享。
(c)CA 商业法 Code § 12105(c) 如果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则根据 (b) 款第 (2) 项,一个人的权力不与另一个人共享,且该个人的权力不具有专有性: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5(c)(1) 该个人仅在另一人也行使该权力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权力。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5(c)(2) 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5(c)(2)(A) 另一人无需该个人行使权力即可行使该权力。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5(c)(2)(B) 另一人是向该个人转让可控电子记录权益的人,或转让由该可控电子记录证明的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权益的人。
(d)CA 商业法 Code § 12105(d) 如果一个人拥有 (a) 款第 (1) 项 (B) 分项的 (i) 和 (ii) 子项中规定的权力,则该权力推定为专有权力。
(e)CA 商业法 Code § 12105(e) 一个人对可控电子记录拥有控制权,如果另一个人(该可控电子记录或由该可控电子记录证明的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权益的转让人除外)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5(e)(1) 另一个人拥有该电子记录的控制权,并确认其代表该个人拥有控制权。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5(e)(2) 另一个人在确认其将代表该个人获得该电子记录的控制权之后,获得该电子记录的控制权。
(f)CA 商业法 Code § 12105(f) 根据本条拥有控制权的人,无需确认其代表另一个人拥有控制权。
(g)CA 商业法 Code § 12105(g) 如果一个人确认其代表另一个人拥有或将获得控制权,除非该个人另有约定或本分部或第 9 分部(自第 9101 条起)以外的法律另有规定,该个人不对另一个人负有任何义务,且无需向任何其他人确认该确认。

Section § 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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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债务人(即欠钱的人)在涉及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这是一种由电子记录支持的数字金融义务)时,如何正确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通过向当前控制电子记录的人支付来清偿义务,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向之前的控制人支付。

但是,如果债务人收到一份有效的通知,告知控制权已转移给其他人,那么他们必须向新的持有人支付。这份通知必须明确债务、确认转移、指明新的持有人,并说明如何付款。一旦债务人收到此类通知,他们就不能再向之前的控制人支付了。

如果通知不符合约定条款,或者与债务人与原始卖方的合同不符,则该通知无效,债务人可以继续向之前的控制人支付。法律还规定,债务人关于通知和控制权转移确认的权利不能被放弃。重要的是,如果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需要,本节内容还需服从其他法律规定。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6(a) 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债务人可通过支付以下任一对象来清偿其义务: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6(a)(1) 拥有证明该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可控电子记录控制权的人。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6(a)(2) 除(b)款另有规定外,曾拥有该可控电子记录控制权的人。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6(b) 受(d)款约束,如果债务人收到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通知,则债务人不得通过向曾拥有可控电子记录控制权的人支付来清偿其义务: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6(b)(1) 由曾拥有控制权的人或控制权被转移给的人签署。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6(b)(2) 合理识别该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3)CA 商业法 Code § 12106(b)(3) 通知债务人,证明该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可控电子记录的控制权已转移。
(4)CA 商业法 Code § 12106(b)(4) 以任何合理方式识别受让人,包括通过姓名、识别号码、加密密钥、办公地点或账户号码。
(5)CA 商业法 Code § 12106(b)(5) 提供一种商业上合理的方法,供债务人向受让人支付。
(c)CA 商业法 Code § 12106(c) 收到符合(b)款的通知后,债务人可按照通知进行支付以清偿其义务,且不得通过向曾拥有控制权的人支付来清偿该义务。
(d)CA 商业法 Code § 12106(d) 受(h)款约束,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根据(b)款发出的通知无效: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6(d)(1) 除非在通知发出之前,债务人与当时拥有证明该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可控电子记录控制权的人,在签署的记录中同意一种商业上合理的方法,通过该方法可以提供控制权已转移的合理证明。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6(d)(2) 债务人与支付无形资产的出售方之间的协议限制债务人向出售方以外的人支付的义务,且该限制在本分部以外的法律下有效。
(3)CA 商业法 Code § 12106(d)(3) 由债务人选择,如果通知告知债务人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6(d)(3)(A) 分割付款。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6(d)(3)(B) 支付少于分期付款或其他定期付款的全部金额。
(C)CA 商业法 Code § 12106(d)(3)(C) 通过不止一种方法或向不止一个人支付付款的任何部分。
(e)CA 商业法 Code § 12106(e) 受(h)款约束,如果债务人提出请求,根据(b)款发出通知的人应及时提供合理证明,使用(d)款(1)项中提及的协议中的方法,证明可控电子记录的控制权已转移。除非该人遵守请求,否则债务人可以向曾拥有控制权的人清偿其义务,即使债务人已收到根据(b)款发出的通知。
(f)CA 商业法 Code § 12106(f) 如果一个人使用(d)款(1)项中提及的协议中的方法,证明受让人有权执行以下所有操作,则该人根据(e)款提供了控制权已转移的合理证明: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6(f)(1) 获得可控电子记录的几乎所有利益。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6(f)(2) 阻止他人获得可控电子记录的几乎所有利益。
(3)CA 商业法 Code § 12106(f)(3) 将(1)项和(2)项中规定的权力转移给另一个人。
(g)CA 商业法 Code § 12106(g) 受(h)款约束,债务人不得放弃或变更其在(d)款(1)项或(e)款下的权利,或其在(d)款(3)项下的选择权。
(h)CA 商业法 Code § 12106(h) 本节受本分部以外的法律约束,该法律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承担义务的个人债务人规定了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12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可控电子记录(即法律上可控制的数字记录)的事项应适用哪个地方性法律。通常,适用记录指定管辖地的法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它列出了确定记录管辖地的方法,优先考虑记录本身或系统规则中的明确指定。如果这些方法都不适用,则默认管辖地为哥伦比亚特区。此外,无论事项与指定管辖地是否有联系,该法律均适用。它还规定,根据特定条款获得的权利受购买时现行法律的管辖。

(a)CA 商业法 Code § 1210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可控电子记录管辖地的当地法律管辖本分部所涵盖的事项。
(b)CA 商业法 Code § 12107(b) 对于证明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可控电子记录,可控电子记录管辖地的当地法律管辖第12106条所涵盖的事项,除非有效协议确定由另一管辖地的当地法律管辖。
(c)CA 商业法 Code § 12107(c) 以下规则确定本条项下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
(1)CA 商业法 Code § 12107(c)(1) 如果可控电子记录,或附属于或逻辑上与可控电子记录相关联且易于查阅的记录,明确规定某一特定管辖地为本分部或本法典目的下的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则该管辖地为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
(2)CA 商业法 Code § 12107(c)(2) 如果(1)款不适用,且记录可控电子记录的系统的规则易于查阅并明确规定某一特定管辖地为本分部或本法典目的下的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则该管辖地为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
(3)CA 商业法 Code § 12107(c)(3) 如果(1)款和 (2)款不适用,且可控电子记录,或附属于或逻辑上与可控电子记录相关联且易于查阅的记录,明确规定可控电子记录受某一特定管辖地法律管辖,则该管辖地为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
(4)CA 商业法 Code § 12107(c)(4) 如果包括(1)至(3)款在内的条款不适用,且记录可控电子记录的系统的规则易于查阅并明确规定可控电子记录或该系统受某一特定管辖地法律管辖,则该管辖地为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
(5)CA 商业法 Code § 12107(c)(5) 如果包括(1)至(4)款在内的条款不适用, 则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为哥伦比亚特区。
(d)CA 商业法 Code § 12107(d) 如果(c)款的(5)项和第12条在哥伦比亚特区未作实质性修改而未生效,则本分部所涵盖事项的管辖法律为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视同第12条在哥伦比亚特区未作实质性修改而生效。在本款中,“第12条”指《统一商法典修正案(2022)》的第12条。
(e)CA 商业法 Code § 12107(e) 在(a)款和(b)款规定可控电子记录管辖地的当地法律管辖本分部所涵盖事项的范围内,该法律适用,即使该事项或与该事项相关的交易与 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没有任何关联。
(f)CA 商业法 Code § 12107(f) 购买人或合格购买人根据第12104条获得的权利受本条项下在购买时适用的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