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承租人违约
Section § 10523
如果租用物品的人(承租人)不当拒绝接受或支付租金,他们就被视为违约。出租物品的人(出租人)有多种选择,例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物品、停止交付、出售物品,或者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租金。即使承租人的行为损害了整个租赁合同的价值,出租人也可以使用这些补救措施。如果出租人决定不使用所有选项,他们仍然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因违约而自然产生的损失。如果租赁合同的价值没有受到重大损害,则只能采取某些补救措施。无论如何,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也可以使用。
Section § 10524
Section § 10525
Section § 10526
如果出租货物的人(出租人)发现租用货物的人(承租人)无法再偿还债务,出租人可以停止这些货物的运输。如果承租人拒绝支付或履行其在租赁协议中同意的任何事项,也适用此规定。出租人可以停止交付,直到承租人收到货物,或者直到第三方确认其代承租人持有货物。出租人必须在仍有可能停止交付的情况下通知送货服务方,并对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负责。但是,如果送货公司签发了名为“不可转让提单”的特定收据,他们则无需听从除发货人以外的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交付指令。
Section § 10527
如果承租人未能履行其租赁协议,出租人可以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未付租金、原租赁与新租赁之间未来租金价值的差额,以及任何附带损害赔偿。如果出租人以不同方式处置货物,则适用其他规则。善意行事的新买方或承租人取得货物时,不受原租赁合同的任何主张约束。出租人保留出售或租赁货物所得的任何利润,而合法拒绝或撤销接受的承租人必须将其担保权益金额以外的任何超额部分返还给出租人。
Section § 10528
如果租用商品的人(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协议,商品所有人(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损失包括:直到商品被收回或归还为止的未付租金;租赁期剩余部分的价值差额;以及因违约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如果这些赔偿不足以完全补偿所有人,他们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承租人违约而损失的潜在利润,同时会扣除合理的费用和已收到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0529
如果承租人未能履行其租赁义务,出租人(出租货物的人)可以追偿损害赔偿金。这包括未付租金和未来租金,减去因承租人违约而节省的任何费用。出租人可以保留或出售货物,但如果他们在要求损害赔偿或租赁期结束前选择出售,承租人可能会因出售所得而获得抵免,以冲抵其所欠款项。如果承租人支付了判决款项,除非货物已被出售,否则他们可以在剩余租赁期内使用租赁的货物。即使出租人无权收取租金,他们仍然可以因承租人未按约定接受货物而获得损害赔偿金。
Section § 10530
如果您是加州的房东或出租人,并且向您租赁的人没有履行他们的协议,您可以追回合理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停止交货、运输、储存、退回或处置租赁物品的费用。
Section § 105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第三方)损坏了租赁合同中的货物,那么出租货物的人(出租人)和租赁货物的人(承租人)都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承租人可以在对货物拥有经济利益、保险保障或承担损失风险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此外,如果一方在损害发生时没有承担损失风险,并且双方没有就如何处理任何赔偿达成协议,那么他们将把追回的款项作为另一方的受托人持有。如果双方同意,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代表对方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