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Section § 510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信用证相关的关键术语。信用证是一种协议,其中开证人(通常是银行)承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向受益人付款。“通知行”负责通知各方信用证的开立情况。“申请人”为自己或他人申请信用证,并同意偿还开证人。“受益人”是满足条件后有权获得付款的人。“保兑行”和“被指定人”在确保这些信用证下的付款方面发挥作用。当这些承诺未能按时履行时,即发生“拒付”。
“交单”和“交单人”等术语详细说明了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所需单据的过程。该法律还涵盖了构成“承付”或信用证履行的情况,定义了“善意”和“单据”,并概述了受益人权利被转让时的情况。
Section § 5103
Section § 5104
本法律解释说,各种金融工具,例如信用证以及确认书或修改书等相关文件,只要是书面形式并经过签署,就可以合法签发。
Section § 5106
Section § 5107
Section § 5108
本节概述了信用证开证人的规则。除非另有规定,开证人必须承付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请求。开证人有最多七个营业日来接受或拒绝交单,或通知交单人任何不符点。如果未及时通知,开证人不能以不符点为由拒绝,但仍可主张欺诈、伪造或到期。开证人必须遵守金融机构的标准惯例,并且不对其无法控制的因素或超出这些惯例的贸易习惯的不知情负责。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条件将被忽略。如果被拒付,单据应退还给交单人或由其处置。如果被承付,开证人必须获得偿付,然后持有单据时不受其他索赔影响,解除大部分责任,并且除非适用特定例外情况,否则不能追回因错误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5109
本法律处理涉及信用证的情况,即单据可能被伪造或存在欺诈。如果单据表面上看起来都没问题,但实际上是假的,或者付款会导致欺诈,那么如果付款请求来自善意行事、不知情且具有合法权利的人,银行或开证人仍然必须付款。在其他情况下,开证人可以选择付款或不付款。
如果有人声称单据是伪造或欺诈的,法院可以阻止开证人付款,前提是法院认定有法律依据、受影响方得到保护、获得救济的法律条件已满足,并且伪造或欺诈的主张很可能成立。在法院发出此类禁令之前,要求付款的人不应受到前面提到的规则的保护。
Section § 5110
本法律规定,当信用证被提示并获得承兑时,从中受益的一方(即受益人)保证两件事。首先,不存在另一法律条款所定义的欺诈或伪造。其次,该交易不违反所涉各方之间的任何协议。这些保证是对当与此类交易相关的文件被使用或转让时,其他适用的法律承诺的补充。
Section § 5111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信用证的责任方(例如银行)未按规定付款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在有人要求付款前拒绝付款,或者在不应付款时付款,那么预期收到款项的人可以追回他们所损失的金额。他们也可以要求获得所承诺事项的价值。但是,只能索赔因违约而自然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能索赔任何间接损失。如果避免了损失,赔偿金额会减少,并且银行有责任证明这些节省的金额。如果承诺提前被拒绝履行,则无需出示任何文件。如果有人违反了信用证下的承诺,他们必须从应付款之日起支付所欠金额的利息。如果你因此类案件赢得诉讼,败诉方必须支付你的法律费用。对于潜在违约预先约定的任何损害赔偿,必须与预期损害相比是合理的。
Section § 5112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说明可以转让,否则,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转让其收款或要求履行的权利。如果信用证确实允许转让,银行或开证人仍然可以拒绝该转让,如果转让违反任何法律,或者如果涉及的原始方或新方未能满足信用证中列出的或开证人设定的特定要求,只要这些要求是标准或合理的。
Section § 5113
本节规定了受益人继承人如何代表受益人处理金融文件或款项。继承人可以通过使用受益人的名义,或披露其继承人身份来修改或接受款项。原始文件的开证人无需核实继承人是否合法,也无需核实其签名是否有效。如果继承人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规定,即使该人并非合法的继承人,其行为通常也会得到承认。如果对求偿权存在争议,开证人或相关方可以拒绝接受继承人提交的文件。此外,如果信用证开立后受益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他们将享有与继承人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5114
本节阐明了信用证收益转让的规则。信用证收益是指在满足信用证条件时收到的金钱或有价物。受益人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但开证人(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同意这项转让。只要受益人符合信用证的条件,他们可以在申领收益之前进行转让。
开证人或被指定人并非仅仅因为收到转让请求就必须批准,但如果出示了信用证,他们不能无理拒绝该请求。然而,直接获得收益的人的权利优先于受益人将其转让给的任何人的权利。设立和保障这些权利的规则由单独的法律规定,仅影响除开证人或被指定人之外的当事人。
Section § 5115
Section § 5116
本节解释了在涉及信用证或类似金融文件的争议中,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其协议中选择管辖地,即使该管辖地与交易无关。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将适用开证人、被指定人或通知人所在地(根据其地址确定)的法律。
为此目的,银行被视为独立的实体;每个分支机构被视为位于其承诺中指明的地址。如果惯例规则(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被纳入承诺,则这些规则优先适用,除非它们与第 5103 条中的不可更改规则相冲突。本节将优先于其他法律中冲突的分部。当事人也可以像选择管辖法律一样选择解决争议的地点。
Section § 5117
本节解释了信用证交易中不同当事方如何通过偿付或付款来取得其所偿付或付款的当事方的权利。如果银行(开证人)代表受益人付款,它将取得受益人的权利,如同它也对基础债务负有责任一样。同样,如果个人或公司(申请人)偿付银行,他们将取得银行对抗其他相关方(如受益人)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被指定人)凭信用证付款,他们也将取得类似于开证人、受益人和申请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只有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完成付款后才会产生。
Section § 5118
本节解释,当银行或类似实体(开证人或被指定人)根据信用证承付或为单据提供价值时,他们就对该单据获得了一项担保权益。
如果他们尚未获得偿付,他们的担保权益将根据法律中另一节开始的特定规则保持不变。
首先,该担保权益无需担保协议即可强制执行。其次,如果单据不是以实物形式存在,该担保权益被视为自动完善,这意味着它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保护。
最后,如果单据是纸质的且不属于特定类型的法律文件,他们的担保权益也会自动完善,并优先于对该单据的任何其他主张,只要债务人没有实际占有该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