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本条只是说明该法律可被称为《统一商法典》。

Section § 1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大意是说,本分部的规定仅在某项交易也受法律其他部分管辖时,才适用于该交易。

Section § 1103

Explanation

本法典旨在使商业交易的规则更容易理解,并跟上现代实践。它鼓励利用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和协议,帮助这些交易发展并顺利进行。它还旨在确保不同地区的法律保持一致。本法允许其他更广泛的法律原则,例如与协议、公平以及欺诈或错误等问题相关的原则,填补本法典未具体涵盖的任何空白。

(a)CA 商业法 Code § 1103(a) 本法典应被宽泛解释和适用,以促进其基本宗旨和政策,即:
(1)CA 商业法 Code § 1103(a)(1) 简化、阐明和现代化规范商业交易的法律;
(2)CA 商业法 Code § 1103(a)(2) 允许通过习惯、惯例和当事人协议持续扩展商业惯例;以及
(3)CA 商业法 Code § 1103(a)(3) 统一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
(b)CA 商业法 Code § 1103(b) 除非被本法典的特定条款所取代,法律和衡平法原则,包括商法以及与合同能力、本人与代理人、禁止反言、欺诈、虚假陈述、胁迫、强制、错误、破产以及其他使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原因相关的法律,均补充其规定。

Section § 1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因为它全面涵盖了其主题,所以它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该被新法律视为作废,除非这种冲突无法避免。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部法律法规的某个部分被发现无效或在特定情况下不适用,这不影响该法规的其余部分。其他仍然有效的部分可以继续使用。这就像是说,法规的每个部分都可以独立存在,因此,移除其中一部分并不会导致整个法规崩溃。

如果本法典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法典中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目的,本法典的条款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106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在本法典中,单数词也可以表示复数,反之亦然。此外,指代特定性别的词语也应理解为包括其他性别。

Section § 1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联邦电子签名法案的部分内容,但并未改变该法案中关于某些特殊通知或递送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