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法 Code § 1103(a) 本法典应被宽泛解释和适用,以促进其基本宗旨和政策,即:
(1)CA 商业法 Code § 1103(a)(1) 简化、阐明和现代化规范商业交易的法律;
(2)CA 商业法 Code § 1103(a)(2) 允许通过习惯、惯例和当事人协议持续扩展商业惯例;以及
(3)CA 商业法 Code § 1103(a)(3) 统一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
(b)CA 商业法 Code § 1103(b) 除非被本法典的特定条款所取代,法律和衡平法原则,包括商法以及与合同能力、本人与代理人、禁止反言、欺诈、虚假陈述、胁迫、强制、错误、破产以及其他使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原因相关的法律,均补充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