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饮料管制局局长和酒精饮料管制上诉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不得拥有或从事以下任何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60(a) 直接或间接从根据《酒精饮料管制法案》申请或获得任何执照或许可证的任何人处收取任何佣金或利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60(b) 从事或拥有与销售任何涵盖持照人业务或场所的保险相关的任何权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60(c) 从事或拥有与销售用于持照场所的设备相关的任何权益。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60(d) 明知故犯地向任何持照人索取用于福利的门票或福利捐款。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60(e) 明知故犯地要求任何持照人捐赠或收取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以使任何个人受益。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员将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