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部门作出最终裁决时,“决定”一词的含义。它指的是那些可能改变执照或施加罚款的决定,特别是那些可以被质疑和上诉的决定。但是,它不包括为提供临时救济而作出的紧急决定。

本条中,“决定”一词在提及部门时,指部门作出的任何施加罚款评估或影响执照的最终裁定,该裁定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条第 22 节向委员会上诉,但不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 11460.10 节授予部门的权力发布的任何用于临时、过渡性救济的紧急决定。

Section § 23081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部门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满意,你可以在该决定的重新考虑期结束后十天内提出上诉。你的上诉必须是书面的,说明要求复审的理由,并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包括部门。即使你错过了要求部门重新考虑的机会,这也不会阻止你提出上诉。

Section § 23081.5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向委员会提出上诉,您的上诉被视为正式提交的日期是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收到它的日期。但是,如果您通过美国邮政局使用挂号信邮寄,那么您的上诉将被视为在您办理挂号的日期提交。

Section § 23082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做出了决定,在可以提起上诉的期限内,该决定不会生效。此外,如果提起了上诉,该决定将被搁置,直到委员会做出最终命令。

Section § 23083

Explanation

委员会将根据部门的现有记录以及当事人提交的任何书面陈述来裁决上诉。如果任何相关方要求口头辩论,委员会将安排时间,但他们不会考虑现有记录之外的新证据。此外,《政府法典》中的某些程序规则不适用于这些决定的作出方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3(a) 委员会应根据部门的记录以及当事人可能提交的任何书面陈述来裁定上诉。如果上诉的任何一方请求口头辩论,委员会应安排辩论的日期和时间。委员会不得接受除了部门程序记录中包含的证据之外的任何证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3(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425.10条的规定,《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不适用于该裁定。

Section § 230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部门代表酒精饮料管制上诉委员会收取的某些年度费用加收3%的附加费。该附加费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5美元。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即酒精饮料管制上诉基金,该基金用于支付委员会的运营开支。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3.5(a) 部门应在根据第23320条定期收取年度费用的同时,代表上诉委员会对第23320条规定的年度费用收取3%的附加费。该附加费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五美元 ($5),并用于支付上诉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3.5(b) 部门根据本条代表上诉委员会收取的所有附加费应存入特此设立的酒精饮料管制上诉基金。酒精饮料管制上诉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供上诉委员会使用,以支付上诉委员会根据本章履行职责的实际费用。

Section § 230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在审查部门决定时可以审查的具体方面。他们会检查部门是否越权、是否遵循了正确的法律程序,以及其决定是否有确凿的调查结果和证据支持。此外,他们还会考虑在初次听证会期间是否有任何重要证据被遗漏或错误排除。

委员会对部门决定的审查应限于以下问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4(a) 部门是否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事,或超越其管辖权行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4(b) 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行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4(c) 该决定是否有调查结果的支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4(d) 调查结果是否在整个记录的背景下有充分证据的支持。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084(e) 是否存在相关证据,该证据在合理勤勉的情况下无法提供,或在部门听证会前被不当排除。

Section § 23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委员会决定的上诉。如果委员会发现之前无法找到的新证据,或者有证据被错误地排除,他们可以将案件发回给部门,让部门结合新证据重新审查。在其他情况下,委员会将要么同意,要么推翻部门的决定。如果委员会推翻了部门的决定,他们可以要求部门根据委员会的决定重新考虑,或者采取法律要求的其他行动,但他们不能干涉部门的法定自由裁量权。

在委员会发现存在相关证据,且该证据在合理勤勉下无法在部门听证会前提供,或在听证会上被不当排除的上诉案件中,委员会可以作出命令,将该事项发回部门,以便根据此类证据重新审议。在所有其他上诉案件中,委员会应作出维持或撤销部门决定的命令。当命令撤销部门的决定时,委员会可以指示部门根据其命令重新审议该事项,并可以指示部门采取法律特别责成其采取的进一步行动,但该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控制法律赋予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23086

Explanation
当向委员会提出上诉时,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作出决定并下达命令。

Section § 23087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与持证人或提出异议的人之间存在法律纠纷,并且他们达成了协议,他们必须告知法院或委员会。法院或委员会随后会将该问题发回部门,由部门根据该协议进行处理。

Section § 23088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对部门的决定进行上诉裁决时,该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或亲自送达的方式发送给相关方。一旦这些裁决归档,它们就具有最终效力,委员会不能再重新审议或重新听证此案。

Section § 2308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只能向法律中提到的特定法院提出,并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可由本章第5条(自第23090节起)中指定的法院,在其中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内进行审查,且不得以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