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a) 异议可以在以下三个日期中以较晚者为准的30天内,提交至部门的任何办事处:在场所张贴销售酒精饮料意向通知书的首次张贴日期起30天内;根据第23985.5条邮寄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根据第23987条要求部门向公职人员邮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地方执法机构可以提交异议的时间应根据该条提出的请求,按照第23987条规定的期限予以延长。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b)(1) 部门可以驳回异议,但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提出的异议,或市或县管理机构提出的异议除外,如果部门认定异议是虚假的、恶意骚扰的、无意义的、无效的或不合理的,或没有合理或可能的原因,则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的任何时间驳回,尽管有第24016条或第24300条的规定。如果在调查后,部门建议尽管有公共机构、公职人员或市或县管理机构的异议,仍应颁发许可证,部门应书面通知该机构、官员或管理机构其决定及理由,连同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9条提供给异议人的听证通知。如果部门根据本节规定驳回异议并颁发许可证,异议被驳回的异议人可以在许可证颁发后10天内向部门提交指控,声称异议理由是撤销许可证的原因,部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1500条起)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b)(2) 部门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或限制提出异议的个人可能拥有的司法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