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011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申请被拒绝了,部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你。收到通知后,你有10天时间向他们提交书面请求,再次申请执照。

Section § 24012

Explanation
当有人向部门提交一份填写正确的执照申请时,部门必须为其安排听证会。

Section § 240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新的酒精销售许可证提出异议,他们需要在与通知相关的三个特定日期中,以最晚的日期为准,在30天内向部门提交异议。地方执法部门有额外的提交时间。部门可以驳回某些被认为是虚假或无充分理由的异议,但来自公共机构或地方政府的异议除外。如果部门尽管有异议仍决定颁发许可证,他们必须书面通知异议人。如果异议人的投诉被驳回,但后来想挑战已颁发的许可证,他们有10天时间申请正式听证会。本法律还保证,个人在必要时仍可采取司法行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a) 异议可以在以下三个日期中以较晚者为准的30天内,提交至部门的任何办事处:在场所张贴销售酒精饮料意向通知书的首次张贴日期起30天内;根据第23985.5条邮寄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根据第23987条要求部门向公职人员邮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地方执法机构可以提交异议的时间应根据该条提出的请求,按照第23987条规定的期限予以延长。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b)(1) 部门可以驳回异议,但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提出的异议,或市或县管理机构提出的异议除外,如果部门认定异议是虚假的、恶意骚扰的、无意义的、无效的或不合理的,或没有合理或可能的原因,则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的任何时间驳回,尽管有第24016条或第24300条的规定。如果在调查后,部门建议尽管有公共机构、公职人员或市或县管理机构的异议,仍应颁发许可证,部门应书面通知该机构、官员或管理机构其决定及理由,连同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9条提供给异议人的听证通知。如果部门根据本节规定驳回异议并颁发许可证,异议被驳回的异议人可以在许可证颁发后10天内向部门提交指控,声称异议理由是撤销许可证的原因,部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1500条起)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b)(2) 部门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或限制提出异议的个人可能拥有的司法程序权利。

Section § 24013.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执照,但因为有人提出反对而决定撤回申请,那么他们必须等待一整年才能再次申请同一地点的执照。

Section § 24013.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撤回了某个地点的执照申请,那么对该执照的任何异议,自原申请撤回之日起一年内,对同一地点提出的任何新的执照申请仍然有效。

如果在某个场所的执照申请根据第 (24013.1) 条被撤回,则针对该申请中在该场所颁发执照的所有已核实异议,自撤回之日起一年内,对该场所提交的任何后续申请仍然有效。

Section § 240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场所的许可证因该场所本身的问题被拒绝或吊销,那么在该决定最终确定后,至少一年内不能为该场所申请新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在三年内被拒绝了两次,那么你必须等待两年才能再次尝试申请。

Section § 24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特定事项相关的抗议应如何提交。如果抗议不是由部门雇员或公职人员提出的,那么即使信息是基于提出者所相信或被告知的内容,该抗议也必须宣誓属实。此外,抗议必须由个人提交,并且只能有一人签署。

Section § 24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对许可证申请提出异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部门认为尽管有异议仍应颁发许可证,它将通知申请人和异议方。异议方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但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但有充分理由,仍可能获得听证会。听证会将仅涵盖异议中提出的问题。如果有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但未出席,其异议将被视为撤回。如果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会,或者异议方没有提出要求,则异议将被撤回,部门可以继续颁发许可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5(a) 如果,经调查后,尽管部门已接受一项或多项异议,但部门仍建议颁发附带或不附带条件的许可证,则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所有已接受其异议的异议方其决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5(b) 任何已根据第 24013 条 (a) 款及时提交经核实的异议并已根据本条接受该异议的人,可以请求部门就异议中提出的一个或多个问题举行听证会。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部门根据 (a) 款要求通知异议方其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部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5(c) 在许可证颁发之前的任何时间,部门可自行决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接受迟交的听证会请求。部门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不得作为听证会上的问题,也不得作为上诉或复审的理由。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5(d) 如果根据 (b) 款向部门提交了听证会请求,部门应安排就异议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待决定的问题应仅限于提出听证会请求的人所提出的异议中的问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5(e) 尽管根据 (d) 款举行了听证会,但任何未按本条授权请求听证会的人的异议应被视为撤回。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5(f) 如果未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交听证会请求,则任何异议均应被视为撤回,部门可在不进行任何进一步程序的情况下颁发许可证。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5(g) 如果提交听证会请求的人未出席听证会,则异议应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