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和容器啤酒
Section § 25200
在加州,啤酒在销售前必须贴有符合联邦标准的标签。标签上应包含品牌、类型、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如果装瓶商不同则需注明装瓶商名称,以及酒精含量(如果超过5.7%)等详细信息。制造商在销售啤酒品牌之前,必须向州政府注册。只有实际的啤酒制造商负责遵守这些规定。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当局可以停止啤酒销售,直到符合要求为止,但可能会允许制造商在合理期限内继续销售以纠正问题。
Section § 25201
这项法律规定,啤酒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不得使用带有其他品牌名称的容器来包装自己的啤酒。如果制造商重新灌装消费者提供的容器,他们必须正确贴上标签,并移除或覆盖任何旧的品牌标识。这项法律还规定,制造商不得为消费者重新灌装容量为五加仑或以上的容器。
Section § 25202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能擦除或更改可回收啤酒容器、金属桶或纸箱上的标签、品牌或任何标记,除非您获得放置这些标记的制造商的书面许可。但是,如果啤酒公司已经停业并且不再持有许可证,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5203
如果您在加州生产或装瓶啤酒并销售,您需要向州政府部门备案您的桶装啤酒的品牌名称。
Section § 2520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啤酒或酒精饮料(清酒除外),如果被标记出售且其酒精含量(按体积计)有至少0.5%来源于添加的调味剂或蒸馏酒精,则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或贴纸,标明其酒精含量。该标签还必须以粗体醒目的字母包含“CONTAINS ALCOHOL”(含有酒精)字样。为遵守规定而提交给部门的任何信息都将保密,不会公开披露。本节的唯一目的是确保此类产品被正确标记,而不是将其重新分类为啤酒、葡萄酒或烈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