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食品和农业部对本州销售或使用的计量标准以及称重和计量设备具有全面监督权。
行政国家行政
Section § 12104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指导并建议县度量衡官员如何履行职责。它还要求这些指示应包含对全州度量衡保护相关地方成本的分析。这项分析应找出需要资金支持县级项目的领域。此外,秘书和县度量衡官员必须共同制定执法优先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2104(a) 部门应向县度量衡官员发布指示并提出建议,且该指示和建议应规范这些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遵循的程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2104(b) 为确保全州度量衡保护而制定的指示和建议,应包括一项利用县度量衡官员提供的数据进行的地方行政成本分析。该成本分析应确定尚未提供维持足够县级行政和执法所需资金的联合项目或活动。秘书应与县
度量衡官员共同制定
秘书的执法项目和活动的县级优先事项。
部门指示 县度量衡官员 程序指南
Section § 12104.5
这项法律允许一名州政府官员每年向各县提供资金,以帮助支付检查商业中度量衡准确性的项目。拨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县去年在这些项目上花费的三分之一,并且这笔资金来自州政府用于在地方层面监督这些活动的预算。
县级拨款 度量衡计划 年度拨款
Section § 12105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将根据秘书的决定,定期检查地方计量员的工作情况。他们也有权检查任何人使用的称重或计量设备。
部门应按秘书确定的频率检查地方计量员的工作,并可检查任何人的衡器、量具、天平或任何其他称重或计量设备。
部门检查 地方计量员 称重设备
Section § 12106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并应要求随时测试秤和测量设备,以确保州立机构物资管理的准确性。他们还必须向机构的执行官提供书面报告,说明其调查结果。
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并应总务部或任何州立机构的执行官要求,随时测试用于核查任何州立机构物资收发的秤、砝码和计量器具,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的执行官报告其调查结果。
秤 砝码 计量器具
Section § 12107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的秘书必须制定商业称重和计量工具的使用规则。这些规则应遵循最新的国家标准,除非秘书做出调整。秘书也可以为国家指南中未涵盖的工具制定自己的规则。制定或修改这些规则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违反这些规则是违法的。
秘书应制定商业称重和计量的允差、规范及其他技术要求。在此过程中,秘书应参照采纳国家衡器与计量大会推荐并由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在《手册 44:“称重和计量设备的规范、允差及其他技术要求”》中发布的最新标准,除非经秘书通过法规明确修改、修订或拒绝。
秘书可通过法规,为《手册 44》中未包含的商业称重和计量设备制定允差和规范。
任何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均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
任何人违反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规则、法规、允差、规范或标准,均属非法。
商业称重 计量设备 允差
Section § 12107.1
秘书可以制定规则,规定产品应有多重或包装中应有多少件商品,但由四种或更多基本成分制成的产品除外。这些规则应与官方的联邦或州指导方针相符,如果没有官方指导方针,则应与常见做法相符。一旦这些标准设定,以与标准不符的尺寸销售产品即属违法。对法规的任何修改都必须遵循政府法规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秘书可以通过法规,为任何商品(由四种或更多主要成分组成的制成品除外)制定净重、净量或净数标准。这些标准在适用时,应以已公布的官方联邦或州规范和要求为依据;在没有已公布的官方规范时,则以既定的和公认的通用惯例为依据。任何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均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
一旦为任何商品设定了标准净重、净量或净数,则以大于或小于该标准的数量销售该商品即属非法。
净重标准 净量标准 净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