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指加州会计委员会。
会计师总则与定义
Section § 5031
本法律条款明确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根据法律的特定起始部分(从第5000节开始)设立的委员会。因此,当您在本法律部分看到“委员会”时,它指的是根据这些指导方针设立的特定团体。
“委员会”指根据第1条(从第5000节开始)的规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
委员会定义 第1条规定 第5000节
Section § 5033
“注册会计师”是指经委员会正式认可并获得证书,且根据本章规定持有当前有效的会计执业许可的人。
“注册会计师”是指任何已从委员会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根据本章规定持有有效执业许可的人。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效执业许可
Section § 5034
“公共会计师”是指已正式向委员会注册并持有从事公共会计工作的有效执照的人。
“公共会计师”指任何已向委员会注册为公共会计师并持有从事公共会计执业的有效许可的人。
公共会计师 注册 有效许可
Section § 5035
本节解释说,“人”一词可以指几种类型的法律实体,例如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除非另有说明。
“人”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除非另有规定。
人的定义 个人 合伙企业
Section § 5035.2
这项法律定义了公共会计领域中的“客户”。客户是指在会计师的执业场所,或通过会计师拥有重要权益的地方,接受会计服务或购买金融产品、服务或证券的任何人。
“客户”一词,在本章任何语境下使用时,指任何在其公共会计执业场所为其提供公共会计服务,或向其出售或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或证券,或通过转介到注册会计师在其中拥有实质性权益的任何其他场所或业务而获得上述服务或产品的人。
公共会计服务 金融产品 金融服务
Section § 5037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提供公共会计服务时所创建文件的所有权归属。通常,这些文件属于会计师,除非有相反的协议。但是,会计师需要获得客户的同意才能将这些文件给予或出售给他人。如果客户提出请求并给予合理通知,会计师必须提供客户通常会拥有的某些记录,或会计师从客户处取走或收到的任何属于客户的记录。会计师可以保留其工作所需文件的副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37(a) 所有由持证人或持证人的合伙人、股东、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在公共会计执业中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或因此而制作的报表、记录、附表、工作底稿和备忘录,除非持证人提交给客户的报告以及属于客户记录一部分的记录除外,应属于并仍为持证人的财产,除非持证人与客户之间有明确的相反协议。未经客户或其个人代表或受让人同意,任何此类报表、记录、附表、工作底稿或备忘录不得出售、转让或遗赠给持证人的一名或多名在世合伙人或股东、新合伙人或股东,或持证人的任何合并或兼并公司或权益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37(b) 经请求并给予合理通知后,持证人应向其客户或前客户提供: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37(b)(1) 持证人的工作底稿副本,只要这些工作底稿包含通常构成客户记录一部分的记录,且客户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37(b)(2) 任何属于客户的,或从客户处或代表客户获取的,且持证人从客户场所移走或为客户账户收到的会计或其他记录。当客户文件构成其所做工作的基础时,持证人可以制作并保留这些文件的副本。
公共会计 客户记录 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