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用下列术语具有本条所表达的含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a) “分支机构”指被许可人主要营业地点之外的任何额外实体地点,在该地点提供任何锁匠服务。分支机构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指导、调度或管理锁匠业务、服务或服务提供商的任何州外企业的加利福尼亚州办事处。电话应答服务或用于在即时地理区域内转接电话的电话呼叫转接设备,不应被视为分支机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b) “管理局”指安全与调查服务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c) “局长”指安全与调查服务局局长。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d) “部门”指消费者事务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e) “部长”指消费者事务部部长。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f) “雇主”指雇佣个人并支付工资或薪金、将该个人列入雇主工资记录并扣缴所有法定要求的扣款和缴款的人。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g) “雇员”指为雇主工作、列入雇主工资记录并受雇主指导和控制的个人。根据本章规定,独立承包商不是雇员。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h) “雇主-雇员关系”指为他人工作且该个人的姓名出现在雇主工资记录上的个人。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i) “被许可人”指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商业实体,无论是个人、合伙企业还是公司。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j) “锁匠”指任何无论出于任何对价或报酬,直接或间接,作为主要或次要目的,从事重新配锁、安装、修理、开启、改装锁具业务,或制作锁具钥匙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转发器钥匙的电子克隆以及汽车钥匙和电子操作设备(如钥匙扣、车门和点火钥匙设备)的任何其他电子编程,以及后续电子及其他高安全性钥匙技术。“锁匠”不指其活动仅限于从现有钥匙复制钥匙的人。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k) “个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l) “注册人”指根据本章规定注册的雇员。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m) “锁具”指任何机械、机电、电子或电磁装置,或类似装置,包括任何外围硬件,旨在控制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的访问,或旨在控制设备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箱、金库或保管箱。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n) “重新组合”指更改任何密码锁的密码。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o) “万能钥匙系统”指任何一种系统,其中锁具经过重新配锁,使其可以由其自身的独立钥匙操作,并且也可以由可以操作其他锁的钥匙操作,如果其他锁不能用该锁的独立钥匙操作。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p) “钥匙复制机”指任何唯一功能是使用现有钥匙作为导向来制造新钥匙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p)(1) 标准钥匙复制机,仅限于从现有金属钥匙复制金属钥匙、标准单面或双面钥匙,包括塑料“信用卡”应急钥匙。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p)(2) 高安全性钥匙机,包括复制受限钥匙,例如侧铣钥匙和激光切割式机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p)(3) 转发器克隆和重新编程机器,将电子代码和信号以及后续技术传输到钥匙、钥匙扣以及车门和点火操作设备。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q) “钥匙坯”指未经改动或切割的钥匙,不包括深度钥匙。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r) “销套件”指仅包含以下锁具零件和材料的容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r)(1) 下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r)(2) 上销(不包括主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r)(3) 弹簧。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r)(4) 锁芯推子。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r)(5) 由锁具制造商提供的、旨在用于重新配锁的专用工具。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s) “锁匠工具”指 (1) 任何旨在用于开启、绕过、改装、重新配锁、维护或修理任何锁具的工具,或 (2) 《刑法典》第466条所述的任何盗窃工具。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80(t) “机动服务车辆”指《车辆法典》第6161条所定义的任何车辆,或用于重新配锁、安装、修理、开启或改装锁具,或制作锁具钥匙的业务中的其他交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