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收回人禁止行为和传票
Section § 7508.1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对收回人的一些禁止行为处以罚款。这些行为包括向客户提供虚假报告、不当使用身份证明、使用未经授权的商业名称经营,以及在涉及收回的法庭诉讼中不当出庭。每种违规行为都有具体的罚款规定。
Section § 7508.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收回代理人可能面临罚款的行为。未经适当授权收回物品,或将收回的物品用于个人利益,都将导致罚款,首次罚款100美元,重复违规罚款会增加。出售被收回的物品或要求付款以代替收回,也会被罚款。未经许可进入私人财产、在收回过程中袭击他人以及伪造库存清单,都是受处罚的行为。此外,在未告知车辆位置的情况下招揽收回业务也会被罚款。罚款会随着重复违规而增加,有些罚款最高可达2,500美元。
Section § 7508.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追回抵押品的人,例如持牌人或其员工,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手段来收回抵押品。如果他们这样做,首次违规将收到警告,第二次违规将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而后续违规每次可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被禁止的行为包括:虚假声称与政府有联系;冒充律师;威胁采取非法行动;虚假指控债务人犯罪;使用伪造的法律文件;以及使用任何误导性的商业名称或文件。
Section § 7508.4
本法律概述了安保服务行业持牌企业可能面临罚款的各种违规行为。它列举了具体的禁止行为,例如在未经许可的地点经营业务、协助无证人员操作、未及时注册员工、雇用注册无效的人员,以及未能及时更新业务变更(如高级职员变动)。每项行为都有相应的罚款,金额从50美元到5,000美元不等,具体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和重复次数。此外,本节还规定,所收取的罚款将由州立法机关以特定方式分配。
Section § 7508.5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对收回财产机构注册人的特定违规行为处以25美元的罚款。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提交虚假报告、未经雇主批准发送报告、未携带或出示身份证件、未能注册、离职时未归还身份证件,以及未能及时报告暴力事件。
Section § 7508.6
Section § 7508.7
本节限制追回机构未经法院命令,不得与任何人分享其雇员或承包商的个人信息,例如家庭住址或电话号码,但为核实保险信息的情况除外。在处理保险事宜时,他们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姓名、驾驶执照号码和出生日期。
Section § 7508.8
如果您在加州的一家收回机构工作,您可以佩戴徽章、帽徽或夹克补丁,但上面必须包含您机构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以及“收回人”一词。但是,您不能将徽章佩戴在腰带上或挂在脖子上。徽章的设计必须符合局长设定的特定标准,并且必须清晰可见。临时注册持有人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如果您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罚款,且每次违规的罚款金额会增加。
Section § 7509
如果本章规定的持证人或注册人被罚款,或其执照被驳回、撤销或暂停,他们可以在30天内请求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他们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再次在30天内请求举行正式听证会。未能及时采取行动意味着委员会的决定将生效。只有在委员会审查之后才能选择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7509.1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在2017年7月1日前任命一个抵押品追回纪律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三名持牌收回机构专业人士和两名与收回行业无关的公众成员。委员会每60天开会一次,成员任期四年。他们会获得工作报酬并报销差旅费用。州长可以因不当行为或玩忽职守而罢免成员。
Section § 7509.2
抵押品追回纪律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就追回机构及其雇员的罚款和执照拒绝申请的上诉作出决定。他们可以确认、更改或取消罚款和执照拒绝,但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情况除外。在此类案件中,他们还有权颁发临时执照。本规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