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5

Explanation

如果经营追回业务的人想在其他地点经营,或者想使用不同的公司名称,他们需要为每个额外地点或名称办理单独的执照。他们不能宣传或列出自己使用任何未获得官方许可的名称或地址。申请这些额外执照的流程与首次申请执照的流程相同。

希望在执照所示地址以外的地点经营追回业务的持证人,应当为每个额外地点申请并取得执照资格。希望以一个或多个虚构商号经营追回业务的持证人,应当为每个虚构商号申请并取得执照资格。任何持证人不得在任何印刷品、名录或列表中表明或促使表明其以未获许可的任何名称或地址经营追回业务。
针对额外地点或额外商号的执照申请,应当采用与原始执照申请相同的形式,且申请人应当符合与原始执照相同的要求。

Section § 75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收回机构的办公室都必须由一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即证书持有人)来管理。此外,如果办公室愿意,也可以让不止一名这样的合格人员负责。

Section § 7505.3

Explanation

如果扣押机构的负责人离职,该机构必须在30天内通知管理局,否则将面临许可证自动暂停。通知后,许可证将再持续90天,除非在此期间有新负责人接管。如果持证个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在120天内继续经营业务,如果他们提出申请并符合要求,则可以更长时间。对于合伙人,合伙人离职的通知需要在30天内完成,否则许可证将在该期限后被取消。直系亲属,如配偶或子女,如果能证明其关系并及时提交文件,可以继续持有许可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a) 凡是负责办公室的合格证书持有人不再负责时,持证人应在停止负责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局提交通知。
如果提交了通知,许可证在提交通知后90天内仍然有效。在90天期限结束时,或在局长规定的不超过一年的额外期限结束时,如果未书面通知有合格人员正在积极负责该办公室,则该机构许可证应自动暂停。
如果持证人在30天期限结束时未能提交书面通知,则该机构许可证应自动暂停。
根据本节暂停的许可证可在支付复效费并提交复效申请后恢复。
在暂停期间从事任何需要扣押机构许可证的行为的人,除受第9条(自第7508节起)和第10条(自第7510节起)的规定约束外,还应受第3条(自第7502节起)的刑事规定约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b) 如果以个人名义获得许可的人死亡,直系亲属有权在持证人死亡后120天内,在同一许可证下继续经营业务。除(c)款另有规定外,在120天期限结束时,许可证应自动取消。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c)(1) (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如果以个人名义获得许可的人死亡,直系亲属在持证人死亡后120天内向管理局提交书面请求、初始申请和申请费,则应获准在同一许可证号和商号下继续经营业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c)(1)(B)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直系亲属根据本款提交单独的书面请求以继续许可证,则管理局仅在持证人死亡后120天内发出的法院命令明确且无条件地将资产所有权授予该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才应向该直系亲属授予许可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c)(2) 根据本款请求继续许可证的直系亲属应遵守本章的所有要求,包括第7503.5节的规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d) 如果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许可的实体中的合伙人死亡或脱离,持证人应在个人死亡或脱离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局。如果提交了通知,许可证在死亡或脱离后90天内仍然有效。在该期限结束时,许可证应自动取消。如果持证人未能在30天期限内通知管理局,则许可证在该期限结束时应自动取消。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e) 根据本节延长的许可证应遵守本章的所有其他规定。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5.3(f) 就本节而言,“直系亲属”是指已故持证人的配偶、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儿子、女儿、孙女或孙子,且提交该关系证明的人。

Section § 7505.4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曾被吊销或暂停追回财产执照,曾被拒绝注册,或者曾是某个追回财产机构的关键人物且该机构的执照因正当理由被吊销,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管理或负责一个持牌的追回财产办事处。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主管任何持牌办事处,如果该人曾被吊销或暂停执照,或曾根据第7条(第7506节起)被拒绝注册;或者如果该人曾是某个追回财产机构的合伙人、管理雇员或高级职员,且该机构的执照因故被吊销。

Section § 7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收回财产机构中负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的资格证书,并与机构的执照一起显著展示。他们最多只能管理两个地点,并与执照持有人共同承担运营和员工的责任。如果持证人没有开展业务但希望保留执照,他们必须书面通知管理局。如果他们再次开始业务,必须在30天内通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