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保安服务行政管理
Section § 7581
本节授权一位局长制定并执行与安保相关业务执照有关的规则。它涵盖了几个方面:根据安保工作的类型对持证人进行分类;为确保公共安全,设定持证人和经理的必要资格;确保遵守本法律的总体规定;以及概述安保人员携带枪支的资格标准。此外,还有关于携带武器的安保人员注册的规定,要求他们提供指纹和注册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或个人举报安保企业或保安人员的不当行为,并强制要求企业记录所有枪支及其授权使用者。局长还可以根据地方需求设定额外的要求。
Section § 7581.1
加州州长任命两个私人安保纪律审查委员会,一个在州北部,另一个在州南部。每个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一名私人巡逻操作员、一名枪械培训机构代表、一名保安员,以及两名与安保业务无关的公众成员。成员至少每60天开会一次,任期四年,并获得差旅费和每日津贴。
Section § 7581.2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纪律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私人巡逻操作员、保安员和枪械教员等安保相关专业人员的上诉。委员会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关于罚款以及被拒绝、撤销或暂停的执照或注册的决定,但局长根据特定政府程序作出的某些决定除外。这项法律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581.3
在加州,如果你是私人巡逻操作员、保安员、枪支或警棍许可证持有人,或相关专业人士,并且面临罚款,或执照、许可证方面的问题,你可以要求对该决定进行审查。你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管理局提交书面请求。如果你对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要求举行正式听证会,但必须在收到委员会决定通知后的30天内提出。如果你不这样做,委员会的决定将生效。这项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581.4
当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是否应发放执照,或者持照企业的经理是否符合必要资格时,该听证会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负责此事务的主管拥有这些程序中详述的所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