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日光浴设施必须保存某些记录,包括关于警告、标识、操作员资质、确认书、家长同意书和伤害报告的记录。这些记录应在检查或投诉调查期间供委员会或其代表查阅。设施还必须在被要求时立即向委员会提供这些记录的副本。

所有受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案(第8分部第23章(自第22700条起))管辖的日光浴设施依法须保存的所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与书面警告声明、要求张贴的标识、设施操作员的资质、确认声明、家长同意书以及伤害报告相关的记录,均应在任何检查期间,或在因投诉日光浴设施违反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案任何规定而启动的任何调查期间,向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开放检查。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提出要求时,应立即提供任何或所有此类记录的副本。

Section § 74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违反《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案》的任何规定都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这意味着这是一种不会导致监禁的轻微违规。如果您被指控犯有此类违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正式提交的诉状进行处理,或者在被告和控方都同意将其视为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这种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在250美元到1000美元之间。该法案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14.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违反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案(第8部第23章(自第22700条起))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应按照《刑法典》第19.6条和第19.7条所述程序处理,当: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14.2(a)(1) 根据《刑法典》第2编第3章第5c节(自第853.5条起)向法院提交指控该罪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诉状或出庭书面通知,或者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14.2(a)(2) 法院经被告和控方同意,认定该罪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案件应按被告已就轻微违法行为诉状被提审的方式进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14.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违反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案任何条款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14.2(c) 本条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74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中由主任选定的一些代表,向违反《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规定的人发出出庭通知。但是,这些代表不是警察,也不享受警察的退休福利。他们只有在亲眼目睹违规行为时才能发出通知。如果代表在逮捕时认为逮捕是合法的,他们将免受因非法逮捕或拘禁而提起的诉讼。这项法律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14.3(a) 董事会由主任指定的任何代表,应有权根据《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5c章(自第853.5条起)发出书面出庭通知。如此指定的代表并非治安官,且因此项指定而无权享有安全成员退休福利。除非另有规定,该代表的权限仅限于针对《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的违规行为发出书面出庭通知,且仅限于违规行为在该代表在场时发生的情况。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14.3(b) 任何根据 (a) 款行事并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代表,对于源于合法逮捕或该代表在逮捕时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合法的逮捕所产生的非法逮捕或非法拘禁,均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不得对其提起诉讼。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14.3(c) 本条应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414.4

Explanation
委员会及其代表可以向日光浴设施提供信息,以帮助它们遵守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案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74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那些与本章中提及的持有特定许可证的商家共同经营或位于同一地点的美黑设施。

Section § 741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有权制定关于有执照场所中美黑设施如何运营的规则。

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持牌机构中美黑设施运营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