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设有一个法律图书馆理事会,负责根据本章规定监督管理该县的法律图书馆。

Section § 63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各县法律图书馆理事的选任方式。在法官不超过三名的县,这些法官自动成为理事;或者他们可以选择其中一名法官,并从该县居民或州律师协会成员中任命另外两名理事。如果法官人数超过三名,他们将从其成员中选举四名或五名理事。法官也可以指定其他人代其担任理事。县监事会主席也是理事,但他们可以任命其他人(例如州律师协会成员)来代替他们担任理事。这项任命在新任主席选出时即告终止。最后,监事会会任命额外的理事(须为州律师协会成员),以确保理事会至少有六名、但不超过七名成员。理事中,非该县法官、州律师协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县居民不得超过两名。

Section § 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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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圣迭戈县法律图书馆理事会的组成方式。理事会由最多五名由同级法官选举产生的高等法院法官组成,他们的任期为三年,交错进行,从圣迭戈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时开始。此外,县监事会任命最多四名居住在本县的律师担任理事,任期也是三年,交错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律师必须是圣迭戈县律师协会的成员。如果理事无法完成任期,将任命一名新的合格人员来填补剩余任期。

尽管有第6301条规定,在圣迭戈县,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应按以下方式组成: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01.1(a) 最多五名高等法院法官,由本县高等法院法官选举产生。每位当选的高等法院法官任期三年。为保持任期交错,截至圣迭戈县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之日仍在任的法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原任期届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01.1(b) 监事会应任命最多四名居住在本县的律师担任法律图书馆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交错进行。为错开任命,监事会应于1997年1月任命一名律师任期一年,一名律师任期两年,一名律师任期三年;且每届任期届满后,新任命的理事任期均为三年。根据本款任命的律师中至少有一名应是圣迭戈县律师协会的成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01.1(c) 如果理事无法完成整个任期,该理事的任命机构应任命另一名合格人员完成该任期。临时任命可由法律图书馆理事会根据第6305条规定作出。

Section § 6301.5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数较少的县。如果一个县的高级法院法官人数为三名或更少,该县的监事会经多数法官同意,可以减少管理法律图书馆的人员数量,但理事人数不得少于三名。

Section § 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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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县法律图书馆的受托人如何被任命以及他们的任期。县监事会在法律图书馆首次设立时任命受托人,这些受托人任职到次年一月监事会的首次会议。此后,监事会每年一月任命新的受托人,任期一年。

由县监事会作出的受托人任命,应在县法律图书馆设立后监事会的首次会议上作出,被任命者任职至次年一月监事会的首次会议。监事会应在每年次年一月的任何此类会议上,任命此类受托人,任期一年。

Section § 6302.5

Explanation

在洛杉矶县,法官可以任命某些职位的人员,任期四年;而县监事会可以任命人员,任期两年。由法官任命的成员中,每年任期届满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由监事会任命的一名成员的任期应每年届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0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洛杉矶县,由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的任命任期应为四年,由县监事会作出的任命任期应为两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02.5(b) 由法官任命的成员中,不超过三名成员的任期应在同一年届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02.5(c) 由监事会任命的一名成员的任期应每年届满。

Section § 6303

Explanation
作为受托人,您是自愿服务的,不会获得报酬,也不会收到任何形式的经济回报。

Section § 6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管理法律图书馆的理事会必须每年至少开会四次,在预定日期举行,并可根据需要召开额外会议。理事会主席在必要时也可以召集特别会议。为了开展工作,需要超过半数的理事会成员出席,并且需要多数票才能做出决定。

Section § 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法律图书馆的理事会,如果理事连续缺席三次会议,可以将其免职。他们还可以填补理事会中因任何原因出现的所有空缺,但那些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的特定人员(即当然理事)除外。

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可以罢免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的任何理事,但当然理事除外,并可以填补理事会中因任何原因出现的所有空缺。

Section § 6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各委员会负责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

Section § 6307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每个委员会都必须有一名秘书,其职责是记录所有财务事项,例如财产和资金,并详细书面记录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这些记录必须包括每位委员会成员的投票情况。秘书可以使用官方印章来确认这些记录的准确性。

各理事会应选举一名秘书,该秘书应保管所有财产、资金、收据和支出的完整报表和账目,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理事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包括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详细情况。
经秘书签署,会议记录可由理事会为此目的采纳和提供的正式印章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