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60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法律图书馆免费向法官、州和县官员、州律师协会会员以及县居民开放,供其在馆内阅读书籍和资料。图书馆理事会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外借书籍,制定归还规则,并可要求除法官或官员以外的借阅者提供担保。他们可以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或对复印、活动等特殊服务收取费用。非司法人员和非官员可能需要支付会费才能借阅书籍,理事会也可以向律师协会会员收取此项特权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成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60(a) 根据本章设立的法律图书馆应免费向司法人员、州和县官员、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会员以及该县所有居民开放,用于在该图书馆或其分支机构查阅书籍和其他出版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60(b) 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可允许将书籍和其他出版物从图书馆及其分支机构移出,只要其认为适当,但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可酌情要求提供其可能规定的担保,以确保其安全保管和及时归还,但不得要求司法人员或县官员提供担保。理事会可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和收费,并可对特殊服务收费,例如复印图书馆书籍页面、电子递送、快递及其他递送服务、教育项目、特别活动以及提供用品或餐饮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360(c) 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可要求除司法人员、县官员和居住在该县的律师协会会员以外的人员,支付理事会可能规定的会费,以获得从图书馆移出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的特权。经监事会批准,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可向居住在该县的律师协会个人会员收取从图书馆移出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提供该服务的成本。

Section § 6361

Explanation

在设有法律图书馆的每个县,如果图书馆理事会提出要求,县监事会必须为图书馆提供适当的场所。但是,如果图书馆有足够的额外资金,超出其基本开支,它就可以自行解决场所需求。所提供的场所应包括家具、照明、供暖以及电话和清洁等必要服务。

设立法律图书馆的县的监事会应法律图书馆理事会的要求,提供足够的馆舍供图书馆使用,但如果法律图书馆理事会确定其拥有足够的资金,超出运营和维护费用所需,以提供自己的馆舍,则监事会无需提供此类馆舍。此类提供可包括所提供的房间或馆舍内的适当家具、窗帘、地板覆盖物、照明、供暖、电话和清洁服务。

Section § 6362.5

Explanation
州图书馆员负责应请求定期向法律图书馆提供新出版物的最新信息,以帮助他们为馆藏选择新材料。

Section § 636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确保,如果州内任何县或市有根据另一项法律设立并由理事会管理的现有法律图书馆,本新法的引入不会废止原有法律。相反,它会为这些图书馆增加新法中特定条款所带来的额外利益。

凡本州任何县或市县,有根据本章所取代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规定设立并由理事会管理的法律图书馆,本章不应被视为废止据此该图书馆得以设立并现受管辖的任何立法,而应被视为赋予该图书馆第6321、6322、6322.1、6326、6341、6345、6346、6346.5和6347条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