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成为一名持证建筑师,你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向州委员会申请参加考试,并在考试前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申请费。这笔费用将由委员会保留。

Section § 5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申请建筑师执照的人,必须证明他们理解并擅长为残疾人设计无障碍设施。执照考试将包含这方面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将定期更新,以跟上新的法规和无障碍设计的进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0.1(a) 建筑师执业执照申请人须作为执照考试的一部分,向委员会证明其对外部和内部无障碍设计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已达到满意水平。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0.1(b) 委员会应将有关外部和内部无障碍设计的问题纳入考试范围。委员会应定期审查这些问题,以确保考试反映当前的法规和无障碍设计的最新发展。

Section § 55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参加特殊学位课程的学生提供参加建筑执业资格考试的机会。这个课程经一个全国性委员会批准,结合了教育和执业所需的经验。学生何时可以参加考试的时间点取决于他们具体的学位课程。

Section § 5550.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将建筑师考试的评分工作外包给签约供应商。委员会必须制定明确的目标和程序,以确保供应商遵循其考试指导方针和标准。委员会不得将考试评分外包给任何不符合特定指导方针或法律要求的人。此外,如果您在2023年5月1日之前完全通过了建筑师注册考试的所有部分,您将被视为已通过该考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0.3(a) 尽管有第111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制定指导方针,用于将其对执业许可申请人考试评分的权力委托给与委员会签订合同以提供建筑师注册考试的任何供应商。该指导方针应在委员会的法定权限内,以确立本州的注册标准,并应包括但不限于: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0.3(a)(1) 关于考试的适当内容、开发、评分和管理的目标,据此可以评判供应商的规则和程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0.3(a)(2) 委员会可以合理地确保自身供应商充分达到委员会设定的目标的程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0.3(b) 委员会不得将其对本州注册申请人考试评分的权力委托给任何不符合第111条规定或不符合 (a) 款所设指导方针的供应商或任何一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0.3(c) 在2023年5月1日之前,在建筑师注册考试(ARE)所有科目中获得全部学分的考生,应被视为已通过ARE考试。

Section § 5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申请人无法获得社会安全号码且没有拖欠法院判决的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税号而非社会安全号码来处理建筑师执照申请。

Section § 5551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了考试,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你作弊或违反了规定,你就可以支付费用,并获得在本州从事建筑工作的执照。

Section § 555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建筑师执照,你需要满足一些要求。首先,你不能有任何根据其他规定会被拒绝颁发执照的行为。其次,你需要证明你已经完成了八年的建筑学培训和教育。如果你拥有经批准的建筑学院的五年制学位,这可以算作这八年所需经验中的五年。

Section § 5552.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获得新执照或恢复被吊销的执照,你需要向司法部提供指纹,以便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这有助于发证委员会决定你是否适合获得执照。你还需要承担此过程的费用。委员会将跟踪任何未来的逮捕记录,但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不会分享这些记录。如果你不提交指纹,你的申请将不被接受。此外,在申请时,你需要证明你已将指纹发送给司法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a) 根据第144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委员会(board)有权获取和接收犯罪历史信息。通过指纹识别获得的信息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使用,并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根据第1.5分部(自第475条起)或第5560条和第5577条的规定,应被拒绝颁发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b) 作为申请执照的条件,每位申请人应向司法部提供一套完整的指纹,以进行犯罪历史记录核查,并接受通过司法部进行的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c) 委员会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向司法部请求后续逮捕通知服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d) 申请人应支付提供指纹和进行查询的合理监管费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e) 申请人应在申请执照时,在伪证罪的处罚下证明其指纹是否已按照本条规定提供给司法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f) 未能遵守本条要求将导致执照申请不完整,并且在申请人证明已遵守本条所有要求之前,该申请将不予考虑。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或联邦执法机构提出的任何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结果,除根据州和联邦要求外,委员会不得发布。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h) 本条适用于受本章和(i)款约束的所有申请人。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i) 在本条中,“申请人”一词仅限于从未由委员会注册或颁发执照的首次申请人,或申请新的执照或注册类别的申请人。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1(j) 作为向委员会申请恢复被吊销或放弃的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应遵守(a)款。

Section § 55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照委员会询问持证人的种族、族裔、性取向、性别或性别认同信息,但持证人可以选择不提供。委员会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并且只能以无法识别个人身份的汇总形式发布。如果持证人选择不分享这些数据,他们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从2025年起,这些汇总信息将由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在线公布。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2(a) 委员会可以要求持证人提供其种族、族裔、性取向、性别或性别认同信息。该数据可在首次颁发执照时或执照续期时要求提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2(b) 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对从持证人处收到的信息保密,且仅能以无法识别个人身份的汇总形式发布该信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2(c) 持证人不得被要求提供(a)款中指定的信息作为获得执照或执照续期的条件,且持证人不得因未提供(a)款中指定的信息而受到纪律处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2(d)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其收集的汇总人口统计数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2(e) 自2025年1月1日起,委员会应将根据本节规定收集的汇总人口统计数据提交给部门。部门应将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布在部门的网站上。

Section § 5552.5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建筑教育或实习项目的规则。

Section § 5552.6

Explanation

如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委员会可以允许考生在通常的五年期限之外,有更多时间完成他们的申请或考试。额外增加的时间应足以弥补因紧急情况造成的任何延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6(a) 如果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1部第7章(第855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委员会可以延长考生的申请或考试流程,使其超过《加州法规典》第16篇第109条所述的五年期限。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2.6(b) 根据(a)款授予的任何延期,其时间长度应足以弥补因紧急状态而损失的时间。

Section § 5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申请许可证,但他们过去曾做出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已持有许可证的人身上会导致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那么他们的许可证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做出这项决定的程序将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

Section § 55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份证书必须列出其颁发对象的姓名,并且委员会负责保存每份证书的有序记录和索引。

Section § 5555

Explanation
建筑师的执照会一直有效,除非因特定原因被吊销、暂停,或者根据本章的规定失效。

Section § 5557

Explanation

如果建筑师的执照遗失、损毁或损坏,他们可以申请补办。补办执照需要支付费用,该费用由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规定。

建筑师执业的复制许可证,用于替换已遗失、损毁或残缺的许可证,可根据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签发。签发此类许可证应收取本章规定的复制许可证费用。

Section § 555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持有建筑执业执照,您需要向委员会提供您当前的邮寄地址、电子邮件,以及您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任何业务(例如商号或公司)的详细信息。委员会将在网上公布这些信息,但您的电子邮件除外。您的电子邮件将保持私密,除非法院明确要求,否则不会被分享。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8(a) 凡根据本章持有建筑执业执照的每个人,应向委员会提交其当前的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提供建筑服务的实体或各实体的正确和当前名称及地址。就本节而言,“实体”指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8(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8(b)(1) 委员会应根据第5559节的规定,将其在(a)款中获得的信息发布到其互联网网站上,电子邮件地址除外。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8(b)(2) 为保护执照持有人的隐私,根据(a)款向委员会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应被视为公共记录,且不应根据第27节或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的请求予以披露,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要求披露。

Section § 5559

Explanation

任何申请专业考试或执照的人,以及续期执照的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一个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他们还必须在30天内将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变更告知委员会。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不是公共记录,这意味着它们不能公开分享,除非有法院命令。如果委员会向所提供的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则推定该邮件已被收到。“有效电子邮件地址”是指个人在申请或续期时正在积极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9(a) 每位拥有有效电子邮件地址的考试或执照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向委员会报告该电子邮件地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9(b) 拥有有效电子邮件地址的持照人,应在续期时向委员会报告该电子邮件地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9(c) 每位申请人或持照人应在委员会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发生任何变更后30天内通知委员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9(d) 为保护申请人和持照人的隐私,根据 (a) 和 (b) 款向委员会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应被视为公共记录,也不应根据第27条或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第7920.000条起))的请求予以披露,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要求。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9(e) 委员会电子邮件账户发送至申请人或持照人提供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的信息,应推定已送达至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9(f) 就本条而言,“有效电子邮件地址”指申请人或持照人在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或执照续期时,当前正在接收电子邮件的电子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