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可以拒绝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或其任何合伙人、高级职员或董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89.2(a) 未能满足管理局根据本章第5条和第6条为颁发所申请执照而设定的资格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89.2(b) 曾持有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但该执照已被吊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该执照曾被暂停且暂停的条件尚未履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89.2(c) 曾实施任何行为,如果该行为由任何持照人实施,将构成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被暂停或吊销的理由。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89.2(d) 曾实施任何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导致他人受损或申请人从中获益。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89.2(e) 未持有执照而根据本章以持照人或持照公司的身份行事。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89.2(f) 已对与相关执照持有人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实质相关的罪行认罪或不抗辩,或被认定有罪,或被判有罪,且上诉期限已过或定罪判决已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无论该定罪后是否有准予缓刑的命令、暂停判刑的命令,或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规定允许该人撤回认罪并提出无罪抗辩、或撤销认罪或有罪裁决、或驳回指控或起诉的后续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