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7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许可证的公司变更了公司高级职员或增加了新合伙人,他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管理局。新任高级职员和合伙人需要填写由局长提供的表格。如果任何新任高级职员或合伙人之前做过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规定会使他们不符合获得许可证资格的事情,局长可以暂停或吊销该许可证。

持证人应在其公司高级职员发生任何变更或增加任何合伙人后30天内通知管理局。所有新任高级职员和合伙人应提交局长规定的申请表格。如果局长认定新任高级职员或合伙人实施了任何根据第7503.5条构成拒绝颁发许可证理由的行为,局长可以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

Section § 7507.1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执照或某种证书,您需要在30天内将任何地址变更告知管理局。您的主要营业地点可以是住家或商业场所,但必须是您设有永久办事处的地方。

Section § 7507.10

Explanation
当收回抵押品机构收回车辆或任何抵押品时,他们必须向欠款人发送一份“扣押通知”。该通知必须在48小时内发出,但如果该期限包含周末或节假日,他们最多有96小时。通知中必须列出车辆法定所有人以及收回抵押品机构的联系信息。它还必须解释有关收回抵押品过程的规定、潜在的损害赔偿责任、车辆中遗留的个人物品和特殊牌照的处理方式,以及任何仓储费用。该通知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寄送或专人送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0(a) 许可方应在追回抵押品后尽快,且不迟于48小时内向债务人送达一份扣押通知,但如果48小时期限包含周六、周日或邮政假日,则扣押通知应不迟于72小时提供;或者,如果48小时期限包含周六或周日以及一个邮政假日,则扣押通知应不迟于96小时提供,均在抵押品收回后。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0(a)(1) 法定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就收回抵押品事宜进行联系。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0(a)(2) 收回抵押品机构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就收回抵押品事宜进行联系。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0(a)(3) 通知上应印有以下声明:“收回抵押品机构受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消费者事务部安全与调查服务局监管。收回抵押品机构必须在追回抵押品后不迟于48小时内向您提供在收回抵押品过程中追回的个人物品或其他个人财产清单,除非48小时期限包含周六、周日或邮政假日,则清单应在追回抵押品后不迟于96小时内提供。”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0(a)(4) 一项披露,说明“车辆在收回抵押品期间或之后,且仅在车辆由收回抵押品机构占有时,由收回抵押品机构造成的车辆损坏,由收回抵押品机构承担责任。机械、电气或轮胎故障,或任何不符合《车辆法》第24008条的售后零件和附件的丢失、损坏、由此造成或引起的,不属于收回抵押品机构的责任,除非该故障、损坏或丢失是由于收回抵押品机构的疏忽造成的。”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0(a)(5) 如适用,一项披露,说明“根据《车辆法》第3部第1章第8条(自第5000条起)、第8.4条(自第5060条起)或第8.5条(自第5100条起)颁发的环境、奥运、特殊利益或其他牌照,如果仍属于债务人的个人物品,将从抵押品中移除并列入清单,并且如果债务人未在60天内认领这些牌照,它们将被销毁。”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0(a)(6) 披露债务人应向收回抵押品机构支付的费用,用于抵押品和个人物品自收回之日起至财产从仓储中释放之日止的仓储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0(b) 根据(a)款的通知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寄送至债务人已知的当前地址,或由收回抵押品机构选择通过专人送达。

Section § 750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持有执照或证书的人向客户提交书面报告时,他们必须在提交前确保报告中的信息和事实是准确真实的。

Section § 7507.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您持有与抵押品相关的执照,您不能评估或确定任何抵押品的价值,无论其是否受损。但是,您可以制作一份状况报告。该报告提供抵押品状况的总体概览,但可能不会列出所有损坏或缺失部件。报告中必须包含一项重要免责声明,说明它反映的是一般性评估,而不是每一个具体问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15(a) 持证人不得评估或确定任何抵押品的价值,无论其是否受损。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1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15(b)(1) 尽管有 (a) 款规定,持证人可以完成一份对抵押品进行一般性评估的状况报告。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15(b)(2) 状况报告不包括所有损坏或缺失部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15(b)(3) 状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声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7507.115 条规定,本状况报告是对抵押品的一般性评估,且不包括所有损坏或缺失部件。”

Section § 750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扣押人进入车辆、将其连接到拖车或扣押车辆、移动整辆车,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车辆,则视为扣押完成。此外,只有合法所有人才能指示扣押人释放车辆,除非其他人有合法授权这样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2(a) 对于根据《车辆法典》规定须登记的抵押品,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视为扣押完成: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2(a)(1) 扣押人进入抵押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2(a)(2) 抵押品连接到拖车或扣押人的拖曳车辆(这些术语的定义见《车辆法典》第615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2(a)(3) 扣押人移动了现场的全部抵押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2(a)(4) 扣押人获得了对抵押品的控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2(b) 除合法所有人外,任何人都不得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指示扣押人释放车辆。

Section § 7507.12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在必要时,为了安全收回或保护目的,临时使用或移除附着在或靠近被收回物品的个人物品。它还允许在收回前或收回期间移除物品上的任何锁或安全装置,不受禁止。有一条规定是,对这些物品不能收取第一周的仓储费,并且任何被使用或移除的个人物品都应根据其他法律迅速归还。

Section § 750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持牌收回机构在收到收回指令时,不需对贷款人、债务催收人或车主的行为负责。同时,这些当事方也不对收回机构在执行委托后的行为负责。各方均有权获得因这些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包括法律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胁迫另一方违反任何与收回相关的法律。收回机构每年必须向与其合作的贷款人提供某些法律文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3(a) 持牌收回机构不承担合法所有人、债务催收人、债务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登记所有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在向其发出委托或收回指令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也不承担接受任何合法所有人、债务催收人、债务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登记所有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发出的委托或收回指令的责任,并有权从合法所有人、债务催收人、债务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登记所有人处获得赔偿,以弥补其因此可能合理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任何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3(b) 合法所有人、债务催收人、债务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登记所有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承担持牌收回机构或其代理人在执行委托或收回指令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并有权从收回机构处获得赔偿,以弥补合法所有人、债务催收人、债务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登记所有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因此可能合理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任何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责任。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3(c) 合法所有人、债务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登记所有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如果其在发出委托或收回指令时,持有收回机构现行、未过期的收回机构执照副本,以及收回机构现行、未过期的合格经理证书副本,并且不实际知晓任何执照或证书的暂停或吊销命令,则不构成违反Section 7502.1或7502.2。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3(d) 无论是持牌收回机构,还是合法所有人、债务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登记所有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均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示或试图胁迫对方违反任何关于收回抵押品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章规定或《商法典》Section 9609。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13(e) 持牌收回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在每年1月31日或之前,向该机构接受其委托或收回指令的合法所有人提供本条、本法典Section 7500.2、7507.4、7507.115、7507.12和7507.125,以及《车辆法典》Section 28的副本。

Section § 75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持牌专业人士需对其雇员或经理在工作期间所犯的任何违规行为负责。此外,被许可人必须保存每位雇员或承包商的详细记录,包括他们的个人和就业详情,这些记录必须提供给相关管理局以供检查或应要求提交。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2(a) 被许可人对其注册人员(包括其经理)在其受雇或合同的职责范围内行事时,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负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2(b) 每位被许可人应保存一份关于每位注册人员的姓名、地址、受雇或留用起始日期、职位以及注册人员终止受雇或合同时的终止日期的档案或记录。该档案和记录,连同通常的薪酬记录,应可供管理局检查,并且其副本以及与之相关或其中包含的信息,应根据要求提交给管理局。

Section § 75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收回机构详细记录其活动,例如收回订单、车辆状况报告以及收回物品销售的交易记录。他们需要将这些记录(包括信托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至少保存四年,以便管理局在需要时可以审查。收回表格可以是不同格式的,例如纸质或电子格式。此外,存放收回物品和个人财物的场所必须可供管理局检查。

收回机构应被要求保存和维护所有交易的充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或收回订单表格;《车辆法》第 (28) 条要求的车辆收回报告;车辆状况报告,包括里程表读数(如可用);个人物品清单;扣押通知;以及所有与已收回抵押品销售相关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征集和收到的投标、收到的现金、存入信托账户的存款、支付给卖方的汇款,以及任何未如此汇出的款项分配到相应的分类账账户。记录,包括信托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应至少保存四年,并应在管理局要求时可供其查阅。此外,抵押品和个人物品存储区域应在管理局要求时可供其检查。委托或收回订单表格可以是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或以电子格式存储的副本。

Section § 75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收回机构或其员工不得要求以付款代替收回物品,并且他们也不得出售任何已收回的物品。

持牌收回机构或其注册人员不得要求以付款代替收回,且不得出售根据本章收回的抵押品。

Section § 7507.5

Explanation

当公司收回车辆或其他抵押品时,除非所有者事先批准了这些费用,否则他们不能收取追回、运输或保管的费用。此外,他们不能对物品进行任何维修、清洁或精修,并向所有者收取这些费用。

不得就与抵押品追回、运输和保管相关的服务收取费用,除非法律所有权人在收回授权时同意或在后续时间明确同意相关条款。不得进行维修、清洁或精修工作,也不得向法律所有权人收取相关费用。

Section § 75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专业人士或其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警方报告或受伤,则必须在七天内向相关部门和指派他们工作的人发送通知。此通知应使用专用表格并通过挂号信发送。即使没有官方报告或受伤,但存在暴力威胁,仍可发送通知。然而,此类通知只能用于告知接替任务的下一个人潜在风险,并且不能免除诽谤索赔的责任。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6(a) 在发生涉及持证人,或持证人的任何高级职员、合伙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注册人或雇员的暴力行为后的七天内,如果该行为在其受雇或合同的职责范围内行事时,导致警方报告或身体伤害或人身伤害,则该持证人或持证人的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应将一份关于该事件的通知,使用管理局提供的表格,邮寄或递送给局长。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6(b) 在发生涉及持证人,或持证人的任何高级职员、合伙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注册人或雇员的暴力行为或威胁性暴力行为后的七天内,如果该行为在其受雇或合同的职责范围内行事时,导致警方报告或身体伤害或人身伤害,则该持证人或持证人的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作出指派的人或个人发送一份包含事件信息的通知。如果指派人不是合法所有人,指派人应将通知内容告知合法所有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6(c) 即使未制作警方报告或未发生身体伤害或人身伤害,持证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仍可就暴力行为或威胁性暴力行为发送(b)款规定的通知。根据(b)款提供的任何威胁性暴力行为通知,仅可用于通知后续受让人,不得用于任何附带目的。本款或(b)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提供免受任何诽谤索赔的豁免。

Section § 7507.7

Explanation
如果持证人或与他们相关的人收到一份民事法院判决,且判决金额超过小额索赔法院允许的最高金额,他们必须在七天内将这份判决书的副本发送给负责的主管。

Section § 7507.8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家持牌企业并宣传你的服务,那么在每一个广告中,你都必须包含你在相关管理局登记的姓名、地址和执照号码。

持证人发布的每一个招揽或宣传业务的广告,都必须包含其在管理局记录中登记的姓名、地址和执照号码。

Section § 7507.9

Explanation

当有人收回车辆或其他担保财产时,他们必须移走任何无需工具即可拆卸的个人物品,制作详细清单,并将这些物品存放至少60天(如果它们不属于被许可人)。武器或毒品等危险物品必须移交给执法部门,而其他构成健康危害的物品应安全处置。清单必须在特定时间内提供给财产所有人,60天后,无人认领的物品可以处置,但必须保留准确记录。如果所有人联系收回机构,他们可以取回自己的个人物品。此外,列出这些物品的文件是保密的,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共享,例如根据法院命令或经债务人同意。

个人物品应从抵押品中移走,包括任何已安装但可通过释放机制从抵押品上拆卸的个人物品。应制作一份完整准确的个人物品清单,并且个人物品应由被许可人贴上标签并以安全方式存放至少60天,但债务人或在收回抵押品时占有抵押品的一方移走或在其在场情况下移走的个人物品除外。如果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无法确定附着在抵押品上的财产是个人物品还是抵押品的一部分,则应在清单上注明该事实,且被许可人或代理人没有义务将该物品从抵押品中移走,除非该物品无需使用工具即可移走,在这种情况下,该物品应被移走并列入清单。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应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认为某物品是个人物品,则债务人应联系合法所有人解决该问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a) 应注明制作清单的日期和时间。被许可人的永久记录应注明执行清单制作的员工或注册人的姓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b) 以下个人物品被确定为被许可人收回时存在危险或健康危害的物品,应按以下方式处置: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b)(1)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b)(1)(A) 致命武器和危险药物应移交给任何执法机构保管。这些物品应列入清单,并注明致命武器或危险药物移交给执法机构的日期、时间、地点,且执法机构的收据应保存在收回机构的记录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b)(1)(A)(B) 任何其他工具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通常称为短棍、弹弓、警棍、沙棒、沙袋、金属指虎、短剑、匕首、刀刃长于五英寸的任何刀具、无护刃的任何剃刀,以及用作或拟用作棍棒的任何金属管或金属棒,应列入清单并注明为“已处置,危险装置”,且该物品应以合理安全的方式处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b)(2) 易燃物应列入清单并注明为“已处置,危险易燃物”,且该物品应以合理安全的方式处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b)(3) 食物和其他健康危害物品应列入清单并注明为“已处置,健康危害”,并以合理安全的方式处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c) 个人物品在存放至少60天后方可处置。清单以及关于个人物品如何、何时、向谁处置的充分信息,应归档在被许可人的永久记录中并保存四年。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d) 清单应包括收回机构的名称、地址、营业时间以及联系电话,以便取回个人物品,并列明收回机构将收取的所有个人物品移走和存储费用。清单还应包含以下声明:“请注意,本清单所列财产若在通知日期起60天内无人认领,将由收回机构处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e) 清单应在收回抵押品后不迟于48小时内提供给债务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e)(1) 如果48小时期间包含周六、周日或邮政假日,则清单应在收回抵押品后不迟于72小时内提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e)(2) 如果48小时期间包含周六或周日以及一个邮政假日,则清单应在收回抵押品后不迟于96小时内提供。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e)(3) 如果收回游艇、房车或旅行拖车所产生的清单制作需要至少4小时,则清单应在收回抵押品后不迟于96小时内提供。当96小时期间包含周六、周日或邮政假日时,清单应在收回抵押品后不迟于120小时内提供。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e)(4) 如果被许可人无法打开作为抵押品一部分的锁闭隔间,则现有清单应在收回抵押品后不迟于96小时内提供。当96小时期间包含周六、周日或邮政假日时,清单应在收回抵押品后不迟于120小时内提供。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f) Environmental, Olympic, special interest, or other license plates issued pursuant to Article 8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00), Article 8.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60), or Article 8.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100) of Chapter 1 of Division 3 of the Vehicle Code that remain the personal effects of the debtor shall be removed from the collateral and inventori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f the plates are not claimed by the debtor within 60 days, they shall either (1) be effectively destroyed and the licensee shall, within 30 days thereafter, notify the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 of their effective destruction on a form promulgated by the chief that has been approved as to form by the 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 or (2) be retained by the licensee indefinitely to be returned to the debtor upon request, in which case the licensee shall not charge more than 60 days’ storage on the plates.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g) The notice may be given by regular mail addressed to the current address of the debtor, if known, or by personal service, at the option of the repossession agency.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h)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licensee, the debtor waives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an inventory if the debtor redeems the personal effects or other personal property not covered by a security interest within the time period for the notice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and signs a statement that the debtor has received all the property.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i) If personal effects or other personal property not covered by a security agreement are to be released to someone other than the debtor, the repossession agency must receive written authorization to do so from the debtor.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j) A licensee shall not sell personal effects or other personal property not covered by a security agreement and remit money from the sale to a third party,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ny lending institution.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k) The inventory shall be a confidential document. A licensee shall only disclose the contents of the inventory under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k)(1) In response to the order of a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to issue the order.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k)(2) In compliance with a lawful subpoena issued by 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k)(3) When the debtor has consented in writing to the release and the written consent is signed and dated by the debtor subsequent to the repossession and states the entity or entities to whom the contents of the inventory may be disclosed.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7.9(k)(4) To the deb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