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7.1(a) 持证人、合格经理、分支机构经理或报警代理人,在其受雇期间和职责范围内,不得携带、使用或持有装填或未装填的枪支,无论其是否可用或可操作,除非其持有由管理局向其颁发的有效且当前的枪支资格卡。该卡应在任何治安官或管理局代表要求时出示。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7.1(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7.1(b)(a)款不适用于经正式任命的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或联邦合格执法人员(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6B条),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7.1(b)(1) 其已成功完成一门关于枪支使用的课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7.1(b)(2) 其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5章第2节(第25450条起)的规定,被授权在其受雇期间和职责范围内携带隐蔽枪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7.1(b)(3) 其有证据证明其已向管理局申请枪支资格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7.1(c) 首次违反本节规定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每次后续违反处以五百美元($5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