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由公共事业委员会作为公共事业进行监管的燃气、供热或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从事需要承包商执照的工作,除非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a)(1) 该工作是在燃气、供热或电力公司的财产上进行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a)(2) 该工作是通过与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承包商签订合同进行的,或者该工作是根据公共事业委员会命令授权的计划为低收入公民进行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a)(3) 该工作由燃气、供热或电力公司承担,以促进电力、燃气或蒸汽的生产、传输或分配,无论是在公司服务区域内还是区域外,如果结构内且超出客户公用事业计量表范围进行的任何工作对于保护公共安全或避免服务中断是必要的。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a)(4) 该工作另行豁免于本章规定。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a)(5) 该工作是为遵守公共事业委员会命令或授权的计划或程序而进行的,且与1983年法规第984章中阐明的目标不冲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b)(1) “燃气、供热或电力公司财产”指燃气、供热或电力公司拥有或租赁的财产,或其被授予公用事业用途地役权的财产,或燃气、供热或电力公司为公用事业用途拥有或运营的设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b)(2) “子公司”指由公共事业委员会作为公共事业进行监管的燃气、供热或电力公司的子公司,且仅为公用事业目的开展活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42.1(c)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公共事业法规应明确基于能源节约行业应被允许以竞争方式发展的原则,如1983年法规第984章所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