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对承包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它将承包业务分为三大类:普通工程承包,涉及桥梁、道路等大型公共或私人项目;普通建筑承包,涉及住宅、办公楼等结构,并特别关注住宅改造;以及专业承包,涉及管道、电气工程等专业工种。

为分类之目的,承包业务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分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5(a) 普通工程承包。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5(b)(1) 普通建筑承包。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5(b)(2) 住宅改造承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5(c) 专业承包。

Section § 7056

Explanation

加州的综合工程承包商是指主要工作涉及修建道路、桥梁、水坝等需要专门工程技能的大型结构项目的个人或公司。这还包括水利系统、娱乐场所、工业厂房等方面的工作,所有这些都需要专业的知识。

综合工程承包商是指其主要承包业务与需要专业工程知识和技能的固定工程相关的承包商,包括以下领域或项目:灌溉、排水、水力、供水、防洪、内陆水道、港口、码头和泊位、造船厂和港口、水坝和水力发电项目、堤坝、河流治理和填海工程、铁路、高速公路、街道和道路、隧道、机场和航道、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及系统、废物减量处理厂、桥梁、立交桥、地下通道及其他类似工程、石油及其他液体或气体物质输送管道及其他系统、公园、游乐场及其他娱乐设施工程、炼油厂、化工厂及其他需要专业工程知识和技能的类似工业厂房、发电厂、电站及其他公用事业厂房和设施、矿山和冶金厂、土地平整和土方工程、挖掘、平整、开沟、铺路和路面工程以及与上述固定工程相关的水泥和混凝土工程。

Section § 7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综合建筑承包商的职责,并明确了他们可以合法承接的工作类型。综合建筑承包商主要负责提供遮蔽或支撑的结构,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行业。但是,他们不能承接涉及框架或木工以外行业的项目,除非这些项目除了框架和木工外还需要两种不同的行业,或者他们拥有其他行业的正确执照。此外,他们也不能承接涉及消防系统或钻井的项目,除非他们有特定的执照或雇佣有执照的承包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综合建筑承包商是指其主要承包业务涉及任何已建成、正在建造或将要建造的结构,用于支撑、遮蔽和围护人员、动物、动产或任何种类的可移动财产,且其施工需要使用至少两种不相关的建筑行业或工艺,或负责或监督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承包商。
这不包括根据第7045条仅提供材料或用品,而未将其加工或在综合建筑承包商的工程中消耗的任何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b) 综合建筑承包商可以承接框架或木工项目的主合同或分包合同。但是,综合建筑承包商不得承接涉及框架或木工以外行业的任何项目的主合同,除非该主合同要求至少两种框架或木工以外的不相关的建筑行业或工艺,或者综合建筑承包商持有相应的执照类别,或与持有相应执照的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以执行该工程。综合建筑承包商不得承接涉及框架或木工以外行业的分包合同,除非该分包合同要求至少两种框架或木工以外的不相关的行业或工艺,或者综合建筑承包商持有相应的执照类别。综合建筑承包商在计算其承接涉及其他行业的项目的主合同或分包合同所需的两种不相关的行业时,不得将框架或木工计算在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c) 综合建筑承包商不得承接任何包含第7026.12或7026.13条规定的消防系统,或《水法》第13750.5条规定的“C-57”钻井类别的项目,除非该综合建筑承包商持有相应的执照类别,或与持有相应执照的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Section § 70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住宅改造承包商定义为主要从事现有木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人,他们在一个项目中至少需要使用三种不同的建筑技能。他们可以进行石膏板、地板和管道等工作。但是,他们不能承接涉及少于三种不同行业或进行重大结构性工程的项目,除非他们持有特殊执照。他们也不能进行重大的电气、机械或管道工程,除非他们将其分包给持有适当执照的人。本质上,这些承包商处理多项非结构性改造任务,如果需要改动基本系统,他们需要获得特殊批准或合格的帮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a) 住宅改造承包商是指其主要承包业务与对现有住宅木结构建筑进行改进的任何项目相关,且该项目要求在单一合同中使用至少三种不相关的建筑行业或工艺的承包商。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 住宅改造承包商可以承接主要合同,涉及的行业或工艺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A) 石膏板。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B) 精装修木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C) 地板。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D) 隔热/保温。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E) 油漆。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F) 抹灰。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G) 屋顶维修。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H) 墙板。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I) 贴瓷砖。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J) 安装、维修或更换电气装置,例如调光器、风扇、灯具、插座和开关。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K) 安装、维修或更换管道装置,例如水龙头、水槽、马桶和浴缸。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1)(L) 安装、维修或更换机械装置,例如空气过滤器、送风和回风格栅以及预装排气扇。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2) 住宅改造承包商不得承接合同,除非该合同包含三种或以上不相关的行业或工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b)(3) 在受限于第 (2) 款所述限制的情况下,住宅改造承包商可以自行履行其合同,或将任何行业或工艺分包给持有适当执照的分包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 住宅改造承包商应按照以下限制开展其承包活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1) 住宅改造承包商不得承接包含以下行业或工艺的项目,除非该承包商持有适当的执照分类或与持有适当执照的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1)(A) C-16 消防。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1)(B) C-22 石棉清除。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1)(C) C-57 钻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2) 住宅改造承包商不得签订合同对现有结构的承重部分进行结构性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承重墙、隔断和屋顶结构。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3)(A) 住宅改造承包商不得签订合同安装、更换、实质性改动或扩展电气、机械或管道系统或其组成部分,或作为这些系统一部分的机构或装置,除非该住宅改造承包商持有适当的执照分类或与持有适当执照的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3)(A)(B) 住宅改造承包商可以签订合同对现有电气、机械或管道系统进行轻微改动,以实现安装、维修或更换电气、机械和管道装置的目的,前提是该合同要求使用至少三种不相关的建筑行业或工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c)(3)(A)(C)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进一步界定分段 (B) 中所述的轻微改动构成何种活动,并进一步界定受分段 (A) 中所述限制的电气、机械或管道系统、其组成部分,或作为这些系统一部分的机构或装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7.5(d) 此承包商分类可称为 B-2 住宅改造承包商。

Section § 7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专业承包商。他们是具备特定施工工作所需特殊技能的承包商。具体来说,它提到了那些维修灭火系统、安装地毯或油毡等地板,或管理道路施工区(包括交通分流和车道封闭)的承包商。

Section § 7058.5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在较大面积上进行石棉相关工作,他们需要特殊的执照或认证。他们必须持有C-22石棉清除分类执照或通过石棉认证考试。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从事石棉水泥管或某些地板材料工作的承包商。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提供一本关于石棉处理的宣传册和一份考试,新申请人必须在获得执照前完成。这一流程有助于确保石棉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5(a) 承包商不得从事《劳动法》第6501.8条所定义的、涉及100平方英尺或以上含石棉材料表面积的石棉相关工作,除非承包商持有C-22石棉清除分类执照,或执照的合格人员通过石棉认证考试。根据新的健康和安全信息,可能需要额外的更新石棉认证考试。是否要求更新认证考试的决定应由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作出,经与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协商,并与州公共卫生部环境与职业疾病控制司协商。
从事石棉水泥管或板、乙烯基石棉地板材料,或石棉沥青或树脂材料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承包商,无需石棉认证考试。
本节所使用的“石棉”一词,其含义与《劳动法》第6501.7条所定义的相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5(b)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应向所有申请人提供一本包含有关石棉处理和处置信息的宣传册,以及一份关于石棉相关工作的开卷考试,无论是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还是应要求提供纸质版。所有首次申请承包商执照的申请人应完成该开卷考试,并在承包商执照颁发之前,以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将其提交给委员会,如果申请人选择使用纸质版。

Section § 705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承包商需要向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注册才能获得石棉认证,除非他们书面确认不从事石棉工作。承包商必须在通过认证考试后90天内注册,否则可能需要重新参加考试并支付额外费用。在执照续期时,从事石棉工作的认证承包商必须出示其当前注册证明。未获得认证的承包商仍然可以投标石棉工程,只要实际的石棉工作由已认证并注册的承包商完成。委员会将维护并更新一份从事石棉工作的认证承包商名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6(a) 委员会不得颁发根据第7058.5条要求的石棉认证,除非承包商已根据《劳动法》第6501.5条在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注册。如果承包商以书面声明确认其不从事石棉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未注册的承包商颁发石棉认证。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该司和承包商,告知承包商通过认证考试的情况,以便承包商满足《劳动法》第6501.5条(a)款第(1)项的要求。承包商应自收到通过认证考试通知之日起90天内在该司注册。如果承包商在通知发出后90天内未能注册,委员会可以要求重新考试。根据本条要求进行的任何重新考试,均应支付适用的考试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6(b) 任何经认证从事石棉相关工作的承包商,在申请续签承包商执照时,如果承包商从事《劳动法》第6501.8条所定义的石棉相关工作,应根据《劳动法》第6501.5条提供在该司当前注册的证明。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6(c) 未根据本条获得认证的承包商可以投标并签订合同以执行涉及石棉相关工作的项目,只要石棉相关工作由持有C-22石棉清除分类的承包商执行,或由根据本条和《劳动法》第6501.5条获得认证和注册的承包商执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6(d) 委员会应获取并定期更新根据《劳动法》第6501.5条注册的、经认证从事石棉相关工作的承包商名单。

Section § 7058.7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您是一名处理有害物质的承包商,您需要通过一项特定的认证考试。这包括挖掘受污染的土壤和清除有害物质等工作。一个咨询委员会协助制定这项考试,成员包括工人、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的代表。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可以根据新的安全信息更新考试。没有这项认证,您不能安装或拆除地下储罐,但您可以将这项工作分包给有认证的承包商。值得注意的是,石棉清除等活动不属于本法律的管辖范围。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a) 任何承包商不得从事 (d) 款所定义的清除或补救行动,除非其执照的合格者已通过经批准的有害物质认证考试。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b)(1)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以及有毒物质控制部应联合选定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两名加州有害物质清除工人代表、两名加州普通工程承包商以及两名由保险专员选定的加州保险公司代表组成。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b)(2)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应与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有毒物质控制部以及咨询委员会协商,制定一份书面考试,用于从事有害物质清除或补救行动的承包商认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c)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可根据新的公共或职业健康与安全信息,要求目前已认证的持照人进行额外的更新的经批准的有害物质认证考试。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应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批准其他初始和更新的有害物质认证考试,并决定是否要求所有现有证书持有人进行更新认证考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d) 就本节而言,“清除或补救行动”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5部第2部分(第78000节及后续章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如果该行动要求承包商挖掘地表并清除挖出的材料,且该行动发生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5部第2部分第4章第5条(第78760节及后续章节)列出的场地,或由有毒物质控制部列为有害物质释放场地的任何其他场地,或根据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编制的国家优先清单上列出的场地。“清除或补救行动”不包括《劳动法典》第6501.8节中定义的石棉相关工作,或与高速公路上的有害物质泄漏相关的工作。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e)(1) 承包商不得安装或拆除地下储罐,除非该承包商已通过根据本节制定的有害物质认证考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e)(2) 未经认证的承包商可以投标或签订地下储罐的安装或拆除合同,如果该工作由根据本节认证的承包商执行。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7(e)(3) 就本款而言,“地下储罐”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81节 (y)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7058.8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向公众提供关于如何聘请承包商进行石棉清除的信息,其中包括签订合同的步骤、相关法律、来自环保局的健康信息以及一份经认证的承包商名单。

委员会应应请求向公众提供关于承包清除或封装建筑物中含石棉材料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8(a) 与公司签订石棉清除合同时应采取的步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8(b) 加利福尼亚州有关石棉相关工作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8(c) 载于美国环境保护局出版物《建筑物中含石棉材料控制指南》中的基本健康信息。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8.8(d) 根据第 7058.5 条获得从事石棉相关工作认证并根据《劳动法》第 6501.5 条注册的承包商最新名单。

Section § 7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承包商的专业领域制定分类规则,确保他们只在有资格的领域工作。如果承包商符合规定资格,可以申请多个分类。专业承包商可以承接涉及多个行业的工程,但前提是这些其他行业是其主要许可工作的一小部分。在公共工程合同中,授予合同的机构决定该工程所需的承包商分类。如果专业承包商的专业所占项目比例不足项目总数的一半,则不能作为主承包商,任何超出其专业范围的工作必须由持证分包商完成。该法律还确保机构不能自行设定承包商资格,并且不阻止注册官调查投诉或对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9(a) 委员会可制定合理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符合建筑行业既定惯例和程序的方式实施承包商分类,并可将持证承包商的经营范围和领域限制在其被分类并有资格从事的范围内,如第7055、7056、7057和7058条所定义。如果持证人符合委员会为此额外分类或多个分类规定的资格,则可申请分类并被归类为多个类别。申请应采用注册官规定的形式,并应附带本章规定的申请费。不得对额外分类或多个分类收取许可费。
本条规定不应禁止专业承包商承接并履行涉及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工艺或行业的合同,但前提是除其获得许可的领域外,这些工艺或行业的工作履行是其获得许可的工艺工作履行的附带和辅助。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9(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9(b)(1) 在《公共合同法》第1101条所定义的公共工程合同中,授予合同的机构应根据本条规定的分类以及《加州法规》第16篇第8部所载的分类,确定投标和执行项目所需的许可分类。在任何情况下,授予合同的机构均不得将主合同授予其分类所占项目比例不足多数的专业承包商。当专业承包商被授权投标项目时,所有在其许可专业范围之外进行的工作,除(a)款授权的工作外,均应由持证分包商按照《分包和转包公平实践法》(《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1编第4章(自第4100条起))的规定执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9(b)(2) 本款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授予合同的机构制定与从事承包业务所需资格相关的法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9(b)(3) 本款规定不应剥夺注册官调查投诉和针对违反本章的行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权力。

Section § 70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持有承包商执照的企业,不能使用暗示其有资格从事实际未获许可领域的业务名称。他们也不能使用与其业务类型不符的名称。此外,每个执照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如果需要,他们可以更改名称。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9.1(a) 许可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表明其有资格从事超出该许可证所颁发类别的工作的商业名称,或任何与所许可的业务实体类型不符的商业名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59.1(b) 许可持有人不得为每个许可证使用一个以上的名称经营业务。本节规定不应阻止许可持有人依照本章其他规定获得商业名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