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委员会提起或向委员会提交的案件所引起的争议仲裁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a) 所有“仲裁协议”应包括争议各方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争议事项,以及所寻求的美元金额或任何其他救济。相应费用应由委员会从承包商执照基金中支付。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b)(1) 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应按以下方式指定仲裁员:在提交仲裁协议后,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应立即同时向争议各方提交一份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出的相同人员名单。争议各方应在邮寄日期起七天内划掉其反对的任何姓名,对剩余姓名进行编号以表明优先顺序,并将名单退还给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如果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名单,则名单中所有人员均可接受。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应从双方名单中均已批准的人员中,并根据指定的共同优先顺序,指定一名仲裁员任职。如果各方未能就任何被提名人达成一致,如果可接受的仲裁员无法履职,或者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从提交的名单中进行指定,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有权从名册中的其他成员中进行指定,而无需提交任何额外名单。每项争议应由一名仲裁员审理和裁决,除非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酌情指示指定更多仲裁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b)(2) 在所有根据第7085条(b)款转交仲裁的投诉案件中,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该事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b)(3) 委员会应根据相关培训、经验和绩效,制定列名仲裁员的最低资格标准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c) 任何对仲裁结果有任何经济或个人利益的人员均不得担任该仲裁的仲裁员。在接受指定之前,未来的仲裁员应披露任何可能妨碍及时听证或造成偏见推定的情况。收到该信息后,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应立即更换仲裁员或将该信息告知各方以征求意见。此后,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应决定仲裁员是否应被取消资格,并将其决定告知各方,该决定应是终局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d) 如果出现空缺,或者如果指定的仲裁员无法及时履职,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可以指定另一名仲裁员。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e)(1) 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应向各方提供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列表。各方应在列表邮寄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通知仲裁员其方便的时间和日期。如果各方未在七天内回复仲裁员,仲裁员应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位置。仲裁员可全权酌情决定对作为仲裁标的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仲裁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和日期通知各方。任何希望在场的一方均可出席检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e)(2) 委员会或指定仲裁协会应确定所有根据第7085条(b)款转交仲裁的案件的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位置。仲裁员可全权酌情决定对作为仲裁标的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仲裁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和日期通知各方。任何希望在场的一方均可出席检查。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f) 任何与仲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均有权出席听证会。仲裁员另有权要求在任何其他证人作证期间,排除除当事人或其他必要人员之外的任何证人。仲裁员可酌情决定任何其他人员出席的适当性。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g) 听证会仅因正当理由由仲裁员延期。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h) 无需对程序进行记录。但是,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费制作记录。各方当事人可以对程序做适当的记录。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i) 仲裁员应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充分、迅速地陈述案情的方式进行听证。为符合仲裁的快速性质,仲裁员应确定相关文件和其他信息的提交范围和时间表,确定将传唤的证人,以及为获取仅一方当事人知晓的事实而进行的任何听证会的时间表。申诉方应提出其主张、证据和证人,证人应接受提问或其他质询。被诉方应随后提出其抗辩、证据和证人,证人应接受提问或其他质询。仲裁员有权酌情改变此程序,但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和平等的机会提交任何重要或相关的证据。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j)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未能出席的,仲裁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员应要求出席方提交支持证据以便作出裁决。对出席方的裁决不应仅基于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仲裁听证会的事实。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k) 仲裁员应是所提供证据的相关性和重要性的唯一裁决者,并且不要求符合法律证据规则。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l) 仲裁员可以接收和审议书面证据。供仲裁员审议的文件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提交。但是,一份副本应同时发送给所有其他当事人以及委员会或指定的仲裁协会,以便转交给仲裁员或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m) 仲裁员应明确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进一步的证据提供或证人需要听取。在收到否定答复后,仲裁员应宣布听证会结束,并记录会议纪要。如果需要提交书面陈述,听证会应在仲裁员设定的接收书面陈述的最终日期结束。如果应仲裁员要求提交文件,并且接收文件的日期晚于接收书面陈述的日期,则以后者日期为听证会结束日期。在没有其他当事人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员作出裁决的时限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开始计算。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n) 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重新开庭。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o)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明知本规则的任何规定或要求未被遵守后仍继续进行仲裁,并且未能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应被视为放弃其异议权。
(p)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p)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p)(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规则启动或继续仲裁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法院诉讼,或就根据本规则作出的裁决申请判决所需或适当的任何文件或程序,可以送达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A) 通过普通邮件寄送至该当事人或其律师的最后已知地址,或 (B) 通过专人送达。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p)(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在根据第 7085 条 (b) 款提交仲裁的所有案件中,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签署的仲裁通知副本,则第 (1) 款中规定应发送给承包商的任何文件或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应通过挂号信邮寄至承包商的备案地址。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q) 仲裁员应及时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不得迟于听证会结束、重新开庭的听证会结束之日,或如果口头听证已被放弃,则不得迟于向仲裁员提交最终陈述和证据之日起30个日历日。
仲裁员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但作出裁决的期限除外。仲裁员应将任何延期及其理由通知各方当事人。
(r)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r)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r)(1) 仲裁员可以授予其认为公正衡平且在委员会移交范围和委员会要求内的任何补救或救济。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裁定费用或开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r)(2) 在2003-04年常会期间在第 (1) 款中作出的修订,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仲裁员向申诉人裁定项目完成或修复的所有直接成本和费用。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s) 裁决应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后成为最终裁决。仲裁员经仲裁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可基于以下理由更正裁决: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s)(1) 裁决中提及的数字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或对任何人、物或财产的描述存在明显错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s)(2) 裁决中存在任何其他笔误,且不影响争议的实质。
更正裁决的申请应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通过向仲裁员和仲裁的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申请副本的方式提出。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更正申请送达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通过向仲裁员、委员会和仲裁的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书面异议副本的方式,对更正申请提出书面异议。
仲裁员应在原裁决送达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通过邮寄拒绝或更正副本给仲裁的所有当事人,来拒绝申请或更正裁决。对拒绝或更正的任何上诉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并应在裁决成为最终裁决后30个日历日内,将一份真实副本提交给仲裁员或指定的仲裁协会。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签署。如果在30个日历日内未提起上诉,则该裁决应成为注册官的最终命令。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t) 通过挂号信送达裁决应属有效,如果仲裁员或仲裁协会将包含裁决或其真实副本的挂号信邮寄给每一方当事人或其备案律师的最后已知地址、备案地址,或亲自送达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可按民事诉讼中授权的方式证明。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u) 当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所涉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家证人服务,且案件涉及申诉中列明但尚未修复或更换的工艺问题时,委员会应支付委员会指定的一名专家证人的费用。选择提交另一名专家证人调查结果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应支付这些服务费用。委员会指定的专家证人的费用支付应限于专家证人对施工现场问题进行检查、准备专家证人报告以及出席或在听证会上作证的专家证人费用。所有向专家证人支付费用的请求应提交注册官批准的表格。所有向专家证人支付费用的请求应在支付前由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注册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注册官索取此信息来获取行业专家名单。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v) 仲裁员应在与其权力和职责相关的范围内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则。
(w)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w) 以下规定适用于法院程序和责任排除: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w)(1) 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协会或根据这些规则进行的程序中的任何仲裁员,在与仲裁相关的司法程序中不是必要当事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w)(2) 这些规则的当事人应被视为已同意,仲裁裁决的判决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联邦或州法院登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085.5(w)(3) 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协会或任何仲裁员,对根据这些规则进行的任何仲裁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对任何当事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