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法律工作,你必须持有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颁发的活跃执照。没有这个执照,你就不能在该州合法地担任律师。

Section § 6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没有州律师协会有效执照或未经适当授权而冒充律师或从事法律执业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如果被发现,他们将犯有轻罪,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再次犯案者将面临至少 90 天的监禁,除非法院有理由判处较轻的刑罚,且法院必须在记录中说明理由。

如果某人已被暂停执业、取消律师资格或在指控待决的情况下辞职,他们不能从事或声称自己可以从事法律执业。违反此规定也可能导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此外,任何不遵守最高法院关于取消律师资格或暂停执业命令的前任或现任律师,也将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本法律中的所有处罚都将与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处罚累加。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a) 任何宣传或自称从事或有权从事法律执业,或以其他方式从事法律执业,但并非州律师协会的活跃执业者,或在行为发生时未经法规或法院规则授权在本州执业的人,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再次或后续定罪后,该人应被判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90 天,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判处较轻刑罚或罚款符合司法公正。如果法院仅判处罚款或少于 90 天的刑期,对于本款项下的再次或后续定罪,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量刑选择的理由。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b) 任何已被非自愿地登记为州律师协会的非活跃执业者,或其执照已被暂停,或已被取消律师资格,或已在指控待决的情况下辞去州律师协会会员资格,此后从事或试图从事法律执业,宣传或自称从事或有权从事法律执业的人,犯有罪行,可根据《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但是,任何根据第 6007 条 (e) 款 (1) 项被非自愿地登记为州律师协会的非活跃执业者,此后明知故犯地从事或试图从事法律执业,或宣传或自称从事或有权从事法律执业的人,犯有罪行,可根据《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c) 州律师协会执业者,或已辞职或被取消律师资格者,故意不遵守最高法院要求遵守《加州法院规则》第 9.20 条的命令,构成犯罪,可根据《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d) 本条规定的处罚相互累加,并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处罚累加。

Section § 61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加州法院,在有人未经适当授权冒充律师执业时,接管其法律执业。当州律师协会或法院认为某人的未经授权执业可能损害客户或其他人时,可以要求采取此行动。法院可以指派官方律师来管理受影响的执业,包括通知客户、处理紧急法律事务和保护客户利益。在此过程中,客户的保密性将得到维护,未经法院批准,被指派的律师不得接管未经授权执业者的客户。被指派的律师可以获得费用报销和特殊努力的补偿。该法律还规定,任何法院命令均不得上诉或暂停,以确保迅速采取行动保护客户。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a) 除根据第6126条的刑事处罚或根据第6127条的藐视法庭程序外,当某人宣传或自称正在执业或有权执业,或以其他方式执业,而当时并非州律师协会的活跃执业者或未根据法规或法院规则获授权在本州执业时,本州法院应拥有本条规定的管辖权。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b) 州律师协会,或高等法院自行,可向该(a)款所述人员维持或最近维持其主要执业办公室所在县或其居住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在符合本条规定的范围内接管其执业管辖权。在本条下的任何程序中,州律师协会应被允许介入并承担主导诉讼的责任。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c) 根据(b)款提出的申请应经核实,并应陈述显示以下所有事实: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c)(1) 有可能相信第6126条(a)款所述事实已经发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c)(2) 申请人的利益。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c)(3) 有可能相信如果该程序不予维持,客户或利害关系人或实体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d) 申请应安排听证,并应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指示该人说明法院为何不应根据本条规定接管其执业管辖权。申请书和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该人,或作为替代送达方式,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要求回执)送达该人,地址为该人维持或最近维持其主要办公室的地址或其居住地址。送达在邮寄时完成,但任何规定的通知期限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或在邮件送达后的特定日期内进行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回应的权利或义务,如果地址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则延长五天;如果地址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但在美国境内,则延长10天;如果地址在美国境外,则延长20天。如果州律师协会不是申请人,则在送达申请所涉人员的同时,也应以类似方式向州律师协会首席审判律师办公室送达副本。法院可以规定申请书和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的其他或替代送达方式,并可以规定在未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通知和送达其他人员和实体的通知和程序的方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 如果法院认定第6126条(a)款所述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如果本条规定的程序不予维持,客户或利害关系人或实体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法院可以根据本条作出接管该人执业管辖权的命令。如果被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所指向的人未出庭,法院可以根据经核实的申请或其可能要求的证据作出命令。此后,法院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州律师协会的活跃执业者,在其指导下行事,根据(g)款邮寄停止执业通知,并可以命令这些被指定的律师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任务: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1) 审查执业档案和记录,并获取任何可能需要关注的未决事项的信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2) 通知似乎是该人客户的人员和实体,告知第6126条(a)款所述事件的发生,并告知他们寻求其他法律顾问可能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3) 在客户聘请法律顾问之前,申请延期。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4) 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在涉及管辖时限且尚未获得其他法律顾问的情况下,代表客户提交通知、动议和诉状。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5) 通知存款人以及可能受影响的除客户以外的相关人员和实体,告知事件的发生。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6) 安排客户文件或财产的交还或交付。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7) 酌情安排指定接管人,以占有和控制与受影响人员执业相关的所有银行账户。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e)(8) 实施法院为执行本条目的而可能指示的任何其他行为。
法院对受影响人员的档案、记录及其执业拥有本条所限定的管辖权,并可作出所有必要或适当的命令以行使此管辖权。法院应将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副本提供给州律师协会首席审判律师办公室。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f) 任何审查(a)款所述人员执业档案和记录的人员,应遵守《证据法》第950条和第952条规定的律师-客户特权,且仅在为执行本条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披露。该披露应是为实现咨询(a)款所述人员的目的而合理必要的披露。根据本条指定州律师协会执业许可持有人不应影响律师-客户特权,该特权应在与适用于(a)款所述人员的通信相同的程度上,适用于由被指定执业许可持有人发出或接收的通信。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g) 停止执业通知应包含法院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认定第6126条(a)款所述事实已经发生以及法院已接管该执业的裁定。该通知应邮寄给所有客户、对方律师、该人员有未决事项的法院和机构(并注明事项)、州律师协会首席审判律师办公室,以及任何其他有理由知悉法院接管该执业的人员或实体。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h)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授权法院或根据本条由其指定的律师批准或不批准聘用法律顾问、确定法律聘用条款,或监督或以任何方式承担执业行为,但(e)款第(3)项和第(4)项规定的有限范围除外。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i) 除非事先获得法院批准,否则根据本条指定的律师、其公司以及该律师的任何合伙人或联营律师,均不得接受受影响人员的任何客户就指定时未决的任何事项聘用其作为律师。根据(e)款第(3)项和第(4)项采取的行动不应被视为本款目的下的聘用。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j) 经法院认定申请很可能获得批准,且延迟作出(e)款所述命令将对客户或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时,法院可在不通知或按其规定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包含其认为在当时情况下适当的任何规定的临时命令。此类临时命令应以(d)款规定的方式送达,如果申请和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尚未送达,则应在送达临时命令时一并送达申请和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k) 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因根据本条提起或维持诉讼而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因根据本条法院命令所作或未作的行为而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因未能根据本条申请法院管辖权而承担责任。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受影响人员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之间以其他方式存在的任何义务。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3(l) 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不可上诉,且不得因申请令状而中止执行,除非经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命令。

Section § 61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错误声称能够从事法律执业的移民顾问。如果他们宣传或暗示自己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第6126.3条的规定将适用于他们。这些规定通常旨在防止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性宣传。

第6126.3条适用于以移民顾问身份行事,根据第19.5章(自第22440条起),宣传或声称自己从事或有权从事法律执业,或以其他方式从事法律执业的人。

Section § 612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了针对因非法执业而受害的个人可获得的特定类型救济。如果有人违反第6125条或第6126条提供或出售法律服务或相关商品,法院可以命令向受害者退还款项、支付实际损害赔偿、律师费以及其他罚款。这些救济可以直接分配给受害人,或由法院酌情决定其他分配方式。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也可以获得律师费、诉讼费,并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本法律不排除或影响个人可获得的任何其他索赔或补救措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a) 除了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任何执法行动中可用的任何补救措施和处罚外,法院应在执法行动中,对因违反第6125条或第6126条而获得所提供或提供的服务,或因违反第6125条或第6126条而购买与所提供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任何商品、服务或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任何人,判给针对违反第6125条或第6126条的人,或与该违反行为相关而出售商品、服务或财产的人的救济。法院应考虑以下救济: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a)(1) 实际损害赔偿。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a)(2) 退还所有已支付款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a)(3) 为支付任何商品、服务或财产而出售或转让资产所产生的罚款和税负金额。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a)(4) 为纠正非法执业中出现的错误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a)(5) 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判决前利息。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a)(6) 适当的衡平法救济,包括撤销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销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b) 根据(a)款第(1)项至第(6)项(含)判给的救济,应分配给或代表获得该救济的人,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则应根据法院的衡平法权力指示进行分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c) 法院还应判给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并可根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判给《民法典》第3294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5(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创建、废除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除(a)款所述执法机构以外的个人或实体可能持有的任何索赔、权利或补救措施。本条规定的补济措施相互累积,并与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和处罚累积。

Section § 61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非律师人士将某些英文词语翻译成其他语言,如果翻译方式暗示其是律师,则属违法。例如,将“notary public”直译为西班牙语“notario publico”是明令禁止的。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州律师协会可通过民事诉讼对其处以每次违规每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法院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频率、持续时间、是否故意以及当事人的财务状况。此类诉讼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四年内提起,所收取的罚款将用于为经济条件有限的人士提供与移民相关的免费法律服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a) 任何非律师人士,在任何文件,包括广告、信纸、信头、名片或其他类似书面材料中,将英文的任何词语或头衔,包括但不限于“notary public”、“notary”、“licensed”、“attorney”或“lawyer”,直译成其他语言,且暗示该人士是律师的,均属违反第6126条(a)款。根据本款规定,将“notary public”一词直译为西班牙语“notario publico”或“notario”是明令禁止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b) 就本条而言,“直译”一个词语、头衔或短语,是指在不考虑该词语或短语在被翻译语言中的真实含义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翻译。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1) 除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和处罚外,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士,应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每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该罚款由州律师协会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评估和收取。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2) 在评估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可考虑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2)(A) 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2)(B) 违规次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2)(C) 不当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以及不当行为的持续性。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2)(D) 不当行为的故意性。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2)(E) 被告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3) 法院应判予胜诉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4) 根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在诉讼事由发生之日起四年内提起。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6.7(c)(5) 在州律师协会根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收取的民事罚款应支付给州律师协会,并根据州律师协会理事会的指示,分配给根据第6033条设立的基金,用于向经济条件有限的客户提供与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相关的免费法律服务,或分配给根据第22447条设立的基金,用于减轻受害移民客户未获支付的索赔。理事会应每年向州议会司法委员会和州参议会司法委员会报告根据本条授权的上一日历年的资金收取和支出情况。本条要求的报告可包含在第6086.15条所述的报告中。

Section § 6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两种与法律执业相关的行为,可能导致藐视法庭。首先,未经适当授权而冒充律师或法庭官员是禁止的。其次,在未获得州律师协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声称或宣传自己可以执业是不允许的。如果有人被认为做了这些事,将根据另一套法律程序来判断他们是否构成藐视法庭。

涉及法律执业的下列行为或不作为,构成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7(a) 未经授权,冒充法庭官员或律师并以此身份行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7(b) 未成为州律师协会的活跃执业者,而宣传或声称自己正在执业或有权执业,或以其他方式在任何法庭执业。
根据本条规定裁定某人藐视法庭的程序,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6127.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某些关于律师执业的规定不适用于律师法人公司,前提是这些公司根据《专业法人公司法》获得认证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简而言之,如果律师法人公司遵守为专业法人公司设定的所有规则,它就可以免除第6125、6126和6127条中的特定限制。

第6125、6126和6127条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视为适用于根据《公司法》第1编第3部第4章(自第13400条起)所载的《专业法人公司法》以及根据本法典第3部第4章第10条(自第6160条起)经正式认证的律师法人公司的行为和执业活动,但前提是该律师法人公司符合以下要求:(a)《专业法人公司法》;(b)本法典第3部第4章第10条(自第6160条起);以及(c)所有其他现行或将来颁布或通过的与该法人公司及其事务管理有关的法规和规章。

Section § 6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欺骗或合谋欺骗法院或任何一方,故意为了个人利益拖延客户的案件,或者收取他们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则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

如果罪名成立,该律师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每个律师,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犯有轻罪: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8(a) 犯有任何欺诈或串通行为,或同意任何欺诈或串通行为,意图欺骗法院或任何一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8(b) 故意拖延其客户的诉讼,以谋取私利。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28(c) 故意收取其未实际支出或无需负责的任何款项或津贴。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购买任何形式的债务或法律索赔,并意图就此提起诉讼,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如果被判有罪,该律师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二千五百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任何律师,凡直接或间接购买或有意购买任何债权凭证或诉讼标的物,并意图就此提起诉讼的,均犯有轻罪。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13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曾是律师,但目前已被取消律师资格或暂停执业,那么如果某个案件是在他们被取消律师资格或暂停执业之后才转交给他们,并且仅仅是为了收款目的,他们就不能以原告身份代表自己提起诉讼。

Section § 6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如果作为检察官与某个案件有联系,就不能同时参与该案件的双方,否则构成犯罪。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协助起诉一个案件,他们之后就不能参与该案件的辩护,也不能接受任何与辩护相关的报酬。此外,律师也不能促进或协助辩护由与他们有专业联系的人(例如合伙人)起诉的案件。如果他们这样做,除了面临刑事处罚外,还将面临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但是,如果律师本人卷入法律诉讼(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他们可以亲自为自己辩护。

任何律师,凡犯有轻罪,除应受为此规定的惩罚外,还应被取消律师资格: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31(a) 直接或间接就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提供咨询、协助或促进其辩护,而该诉讼或程序的起诉是由任何作为地方检察官或其他公诉人的人进行、协助或促进的,且该公诉人与该律师直接或间接存在合伙关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31(b) 曾亲自作为地方检察官或其他公诉人起诉或以任何方式协助或促进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之后,直接或间接就其辩护提供咨询或以律师或其他身份参与其辩护,或从任何此类诉讼的任何被告处或代表任何被告收取或接受任何有价值的对价,且该对价基于与该诉讼辩护相关的任何谅解或协议。
本条不禁止律师在被起诉时(无论是民事起诉还是刑事起诉)亲自作为律师或法律顾问为自己辩护。

Section § 613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公司或协会的名称中包含一名已被吊销执照或在指控未决时辞职的律师的姓名,那么它必须在60天内,从所有商业材料(如招牌和信头)中移除该律师的姓名。

Section § 6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法律实体都不能允许已辞职、被暂停执业或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律师从事律师工作,或宣传自己是执业律师,或自称是执业律师。他们必须监督这位前律师在他们指派的任何其他工作中的表现。如果他们故意违反这项规定,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

任何律师或任何聘用已辞职、实际被暂停执业或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公司或协会,均不得允许该律师从事律师执业,或如此宣传或自称从事律师执业,并应监督其履行任何其他指派的职责。故意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纪律处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