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律师在代表某人对医疗保健提供者提起医疗事故案件时,可以收取的风险代理费的上限。如果在任何正式索赔提交之前达成和解,上限为追回金额的25%。如果在提交索赔后或通过审判达成和解,上限提高到33%,但如果有充分理由,律师可以要求更高。这些限制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和解或判决,无论索赔人的状况如何,例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者。对于预定的未来付款,法院会根据索赔人的预期寿命计算其价值。“追回”是指扣除案件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不包括管理费用或原告的医疗费用。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诊所等以及他们的代表都受本法律的管辖。“专业过失”是指医疗保健中的错误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前提是这些错误在其执业范围之内且不受其执照的限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a) 律师不得就代表任何因某人声称的专业过失而对医疗保健提供者提起的人身伤害或损害赔偿诉讼,订立或收取超出以下限额的风险代理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a)(1) 如果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提交之前,所有当事方已签署和解协议并放弃所有索赔,则为追回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a)(2) 如果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提交之后,通过和解、仲裁或判决追回,则为追回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三。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a)(3) 如果案件在民事法院审理或进行仲裁,代表原告或索赔人的律师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员提交动议,要求收取超出 (2) 款所述百分比的风险代理费,该动议应提交并送达案件所有当事方,并由法院根据证明更高风险代理费具有充分理由的证据酌情决定。
无论追回是通过和解、仲裁还是判决,也无论获得追回款项的人是负责任的成年人、婴儿还是精神失常者,这些限制均适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b) 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667.7 条向原告判给定期付款,法院应根据原告的预期寿命对这些付款确定总价值,并将此金额计入计算本节项下律师费的总判决金额中。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c) 就本节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c)(1) “追回”是指在扣除与索赔的起诉或和解相关的任何支出或费用后的净额。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律师的办公室管理费用或收费不属于为此目的可扣除的支出或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c)(2) “医疗保健提供者”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500 条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或根据《骨科倡议法案》或《脊椎按摩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2.5 章(第 1440 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12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医疗药房或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6(c)(3) “专业过失”是指医疗保健提供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因疏忽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前提是该服务属于提供者获得许可的服务范围,且不受许可机构或持牌医院施加的任何限制。

Section § 6147

Explanation

如果律师以风险代理费方式代表客户,他们必须在开始时向客户提供一份书面协议副本。这份合同应清楚说明双方商定的百分比费用、案件费用将如何影响客户的实际所得,以及客户可能需要支付的任何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费用。协议还必须说明费用是否可协商,除非是受其他规定约束的特殊情况。如果律师不遵守这些规定,客户可以选择取消协议,但律师仍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涉及工人赔偿福利的案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a) 律师以附带条件收费制代表客户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原告或客户的监护人或代表提供一份由律师和客户或客户的监护人或代表双方签署的合同副本。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a)(1) 客户和律师已同意的附带条件收费费率的声明。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a)(2) 关于因索赔的提起或和解而发生的支出和费用将如何影响附带条件收费和客户追偿金额的声明。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a)(3) 关于客户在何种程度上(如果有的话)可能需要向律师支付与双方关系产生的、但未包含在附带条件收费合同中的相关事项的任何报酬的声明。这可能包括律师为原告收取的任何款项。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a)(4) 除非该索赔受第6146条规定的约束,否则应声明该费用并非由法律规定,而是律师与客户之间可协商的。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a)(5) 如果该索赔受第6146条规定的约束,应声明该条规定的费率是附带条件收费协议的最高限额,并且律师和客户可以协商更低的费率。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b) 未能遵守本条的任何规定,将使协议可由原告选择撤销,律师届时仍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c) 本条不适用于追偿工人赔偿福利的附带条件收费合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d) 本条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14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雇佣10名或以上员工的企业,因其业务(如销售商品或服务)相关索赔而聘请律师时,第6147条和第6148条中关于附条件收费合同的特定规定不适用。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律师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首300美元的20%,接下来1,700美元的18%,以及超过2,000美元部分的13%。但是,如果收款金额在75美元到125美元之间,他们可以收取最低25美元;如果收款金额低于75美元,则可以收取33.33%的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a) 第6147条和第6148条不适用于商业法典第2104条所定义的商人之间,因商品销售或租赁、或提供服务、或在经营业务或专业活动中借出的款项而产生的债权追回的附条件收费合同,如果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商人雇佣10名或以上员工。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b)(1) 在(a)款允许的、不存在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律师不得签订或收取超过以下限额的附条件收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b)(1)(A) 所收取的首三百美元 ($300) 的百分之二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b)(1)(B) 所收取的接下来的一千七百美元 ($1,700) 的百分之十八。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b)(1)(C) 所收取的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款项的百分之十三。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b)(2) 但是,可以收取以下最低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b)(2)(A) 在收取七十五美元 ($75) 至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 的款项中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7.5(b)(2)(B) 在收取少于七十五美元 ($75) 的款项中收取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

Section § 6148

Explanation

如果在加州聘请律师的费用预计将超过1000美元,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说明费用、服务性质以及双方的责任。律师必须提供清晰的账单,并通常在10天内回应客户的账单请求。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合同可由客户选择撤销,即合同可以被取消。但是,此要求不适用于紧急情况、客户书面放弃此要求的情况、涉及公司客户的情况,或者服务与客户之前已支付的类似工作相同的情况。本法律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a) 在任何不属于第6147条规定的案件中,如果合理预见到客户的总费用(包括律师费)将超过一千美元 ($1,000),则该案件的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合同时,律师应向客户或客户的监护人或代表提供一份由律师和客户(或客户的监护人或代表)双方签署的合同副本。书面合同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a)(1) 任何报酬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按小时计费、法定费用或固定费用,以及适用于该案件的其他标准费率、费用和收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a)(2) 将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一般性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a)(3) 律师和客户在履行合同方面的各自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b) 律师向客户开具的所有账单应清楚说明其依据。账单中关于费用部分的应包括律师费和成本的金额、费率、计算依据或其他确定方法。账单中关于成本和开支部分的应清楚列明所产生的成本和开支及其金额。应客户要求,律师应在请求提出后不迟于10天内向客户提供账单,除非律师在请求提出前31天内已向客户提供过账单,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在最近一次提供账单之日后不迟于31天内向客户提供账单。客户有权在首次请求后不短于30天的间隔期内提出类似请求。在回应客户的账单信息请求时,律师可以使用请求当日有效的账单数据,或者,如果截至该日期的任何费用或成本无法准确确定,则应进行描述和估算。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c) 未遵守本条任何规定,该协议可由客户选择撤销,且律师在协议被撤销后,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d)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d)(1) 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对客户权利或利益造成可预见的损害而提供的服务,或书面形式在其他情况下不切实际的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d)(2) 律师服务与之前向客户提供并已由客户支付的同类服务所隐含的费用安排。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d)(3) 如果客户在充分了解本条规定后,书面明确表示不需要书面费用协议。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d)(4) 如果客户是公司。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e) 本条仅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的费用协议。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8(f) 本条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1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律师和客户以书面形式确定他们的付款协议时,这被视为一种受保密规则保护的私人通信,就像他们之间其他敏感的法律讨论一样。

书面费用合同应被视为第6068条 (e) 款和《证据法》第952条含义范围内的保密通信。

Section § 6149.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支付一百美元或以上来和解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索赔,并且款项是发送给索赔人的律师或代表的,那么保险公司必须通知收到款项的人。这个通知可以是随付款一起发送的信函副本。然而,不发送此通知并不会赋予任何人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也不能在任何诉讼中作为抗辩理由使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9.5(a) 支付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作为任何第三方责任索赔的和解金时,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保险公司应向索赔人提供书面通知: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9.5(a)(1) 索赔人是自然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9.5(a)(2) 该款项通过汇票、支票或其他方式交付给索赔人的律师或其他代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9.5(b) 就本节而言,“书面通知”包括向索赔人提供随附和解金支付并发送给索赔人律师或其他代表的函件副本。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49.5(c) 本节不应为任何人针对保险公司创设任何诉讼理由,如果该诉讼理由是基于保险公司未能按照本节要求向索赔人提供通知。本节不应为任何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创设抗辩理由,如果该抗辩理由是基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