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审查委员会、传票及其他程序
Section § 6043.5
Section § 6044
Section § 6044.5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律师因不当行为受到调查,且该行为可能导致刑事指控或在其他地方受到纪律处分,州律师协会必须将相关信息保密地分享给负责刑事或纪律执法的机构。这些通常不公开的信息,也可以分享给负责法律执行或职业许可的政府机构,以及司法提名人评估委员会,涉及司法任命的候选人。
Section § 6046
Section § 604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个审查委员会的公众成员如何任命。总共有九名公众成员被任命,其中三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选出,三名由议会发言人选出,另外三名由州长选出。通常,这些成员任期四年。然而,在最初任命时,部分成员任期两年,以确保未来任期错开。这些公众成员享有与律师成员相同的权利和职责,但他们不能协助起草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
Section § 6046.6
Section § 6046.7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特定委员会负责监督加利福尼亚州那些提供法学博士 (J.D.) 学位但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或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未经认证的法学院。这些学校必须支付费用,以支付其监管和监督的成本。此外,还可以使用其他资金来帮助保持法律教育的成本可负担,同时仍能覆盖监督费用。
Section § 6046.8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每七年,或者如果最高法院要求,更频繁地审查加州律师资格考试。他们需要检查考试是否真正测试了新律师所需的基本技能。如有必要,他们应建议修改考试或及格分数,并将这些发现不迟于2018年3月15日以及此后每七年向最高法院和立法机构报告。然而,如果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方针引入了新的律师资格考试,2025年到期的报告可以推迟最多七年。
Section § 6049
本节阐述了州律师协会法院以及相关方在审判和调查期间的权力。法院可以收集证据、要求宣誓,并通过传票要求证人和文件到场。同样,首席审判律师也可以在调查中使用传票。在正式法律程序中,所有相关方都有权通过传票要求证人和文件。
Section § 604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在加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在其他州或地区被认定犯有职业不当行为,那么这在加州可以作为该律师行为不当的有力证据。但是,加州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快速程序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对该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在快速处理过程中,他们会考虑纪律处分的严重程度、该不当行为在加州法律下是否应受惩罚,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处理程序是否公平并维护了宪法权利。该律师必须证明在加州不应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有充分理由。此外,其他州的记录部分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节不阻止加州根据律师在其他地区的行为启动自己的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6049.2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律师的纪律处分程序中,如果该律师是之前法律案件的当事人,那么这些案件中的证词可以被使用。证词必须相关,并且即使证人无法再次出庭作证,也可以通过笔录形式提交。但是,州律师协会法院如果需要,可以要求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并且如果原始证词没有提供充分质询的机会,法院可能会拒绝使用该笔录。
Section § 6050
Section § 6051
如果有人不服从州律师协会法院的传票,该法院可以请求高等法院介入。高等法院可能会发出命令,让治安官将该人带到法庭。一旦他们到庭,个人可以解释或为不遵守传票的行为道歉,这与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类似。另外,法院也可以要求该人在指定时间解释其缺席原因。如果传票有效且该人没有充分理由忽视它,法院可以命令他们出庭、作证或出示文件。不遵守法院命令可能会导致被指控藐视法庭。
Section § 6052
州律师协会法院和首席审判律师有权让人宣誓并发出传票。他们还可以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和使用证词记录(即书面证词)。
Section § 6053
Section § 6054
这项法律要求州和地方机构,包括执法部门和法院,协助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提供必要的犯罪历史信息,以帮助律师的准入、纪律处分或恢复执业资格。申请人或现有持证人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进行背景调查,以确认身份并检查犯罪记录。州律师协会利用这些信息评估一个人是否适合从事法律执业。如果持证人不遵守指纹采集要求,他们可能会被归类为非活跃状态,直到他们遵守为止。州律师协会需要在30天内将持证人状态变化或拒绝准入的情况告知司法部,司法部会保留指纹,以便在未来有任何刑事逮捕时通知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