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4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明知是虚假且有害的投诉,却向州律师协会举报律师,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州律师协会可以选择通知地区或市检察官,考虑起诉提交虚假投诉的人。

Section § 6044

Explanation
加州州律师协会的首席审判律师可以自行启动调查,即使没有正式投诉。他们调查与律师纪律处分相关的问题、他们怀疑可能违反某些规定的执业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州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Section § 604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律师因不当行为受到调查,且该行为可能导致刑事指控或在其他地方受到纪律处分,州律师协会必须将相关信息保密地分享给负责刑事或纪律执法的机构。这些通常不公开的信息,也可以分享给负责法律执行或职业许可的政府机构,以及司法提名人评估委员会,涉及司法任命的候选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4.5(a) 当一项调查或正式程序涉及可能使持证人因任何重罪、或在执业过程中犯下的任何较轻罪行、或以任何方式使持证人的客户成为受害者的行为而面临刑事起诉,或可能使持证人在另一司法管辖区面临纪律指控的被指控不当行为时,州律师协会应将本章项下非公开的信息保密披露给负责刑事或纪律执法的适当机构,或与该机构交换该信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4.5(b) 首席审判律师或其指定人员可以以下列方式保密披露本章项下非公开的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4.5(b)(1) 给负责民事和刑事法律执法或负责个人职业许可的政府机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4.5(b)(2) 给司法提名人评估委员会的成员或其审查委员会,关于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提名人的事项。

Section § 6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董事会设立一个由19名成员组成的团体,称为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检查法律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所需的条件。一旦确认这些条件符合,他们就可以向最高法院推荐这些申请人,以批准其执业。委员会包括10名律师或法官,以及9名非律师的公众成员。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律师必须是相对较新的律师,即在过去三年内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Section § 60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个审查委员会的公众成员如何任命。总共有九名公众成员被任命,其中三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选出,三名由议会发言人选出,另外三名由州长选出。通常,这些成员任期四年。然而,在最初任命时,部分成员任期两年,以确保未来任期错开。这些公众成员享有与律师成员相同的权利和职责,但他们不能协助起草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

审查委员会的三名公众成员应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三名公众成员应由议会发言人任命,另三名公众成员应由州长任命。他们应任职四年,但最初任命的公众成员中,两名应任职两年,四名应任职四年,具体由抽签决定。根据本条在1987-88立法机构常会期间的修订而任命的公众成员应任职四年。公众成员应享有与任何律师成员相同的权利、权力及特权,但此类成员不得参与起草提交给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的试题。

Section § 6046.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方式。如果考试将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考生如何准备,则必须提前两年发出通知,除非该变化是考生可选择的。负责考试的委员会还必须与法学院理事会合作。此外,考试可以使用一种称为“标度调整”的方法,以确保每年考试难度保持一致。

Section § 60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特定委员会负责监督加利福尼亚州那些提供法学博士 (J.D.) 学位但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或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未经认证的法学院。这些学校必须支付费用,以支付其监管和监督的成本。此外,还可以使用其他资金来帮助保持法律教育的成本可负担,同时仍能覆盖监督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6.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查委员会应负责批准、监管和监督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授予学位的未经认证的法学院: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6.7(a)(1) 在加利福尼亚州授予法学博士 (J.D.) 专业学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6.7(a)(2) 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或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6.7(b) 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未经认证的法学院评估并收取费用,其金额应足以资助本条规定的监管和监督职责。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董事会使用由州律师协会或审查委员会收取的其他资金或费用来补充本条规定的监管和监督职责的资金,如果该补充资金被认为必要且适当,以减轻部分额外的监管和监督成本,从而促进以可负担的成本提供法律教育。

Section § 60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每七年,或者如果最高法院要求,更频繁地审查加州律师资格考试。他们需要检查考试是否真正测试了新律师所需的基本技能。如有必要,他们应建议修改考试或及格分数,并将这些发现不迟于2018年3月15日以及此后每七年向最高法院和立法机构报告。然而,如果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方针引入了新的律师资格考试,2025年到期的报告可以推迟最多七年。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6.8(a) 至少每七年一次,或者如果最高法院指示,则更频繁地进行,董事会应监督对律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当测试了初级律师所需的最低能力,并应根据评估结果,在调查结果的支持下,决定是否调整考试或及格分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6.8(b) 董事会应不迟于2018年3月15日,以及自上次报告之日起至少每七年一次,向最高法院和立法机构报告评估结果以及关于调整及格分数的任何决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6.8(c) 尽管有(b)款规定,2025年到期的报告应予推迟,期限不超过自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命令开发的新律师资格考试投入使用之日起的七年。

Section § 6047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审查委员会制定规则以落实资格要求,但这些规则需首先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6049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州律师协会法院以及相关方在审判和调查期间的权力。法院可以收集证据、要求宣誓,并通过传票要求证人和文件到场。同样,首席审判律师也可以在调查中使用传票。在正式法律程序中,所有相关方都有权通过传票要求证人和文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a) 在所有事项的审判和听证中,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a)(1) 听取并审理与诉讼程序相关的证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a)(2) 施加宣誓和确认。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a)(3) 通过传票强制证人出庭以及提交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书籍、文件和文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b) 在进行调查时,首席审判律师或其指定人员可以通过传票强制证人出庭以及提交与调查相关的书籍、文件和文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c) 在所有正式诉讼程序中,各方均可通过传票强制证人出庭以及提交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书籍、文件和文献。

Section § 60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在加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在其他州或地区被认定犯有职业不当行为,那么这在加州可以作为该律师行为不当的有力证据。但是,加州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快速程序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对该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在快速处理过程中,他们会考虑纪律处分的严重程度、该不当行为在加州法律下是否应受惩罚,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处理程序是否公平并维护了宪法权利。该律师必须证明在加州不应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有充分理由。此外,其他州的记录部分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节不阻止加州根据律师在其他地区的行为启动自己的纪律处分程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1(a) 在本章项下的任何纪律处分程序中,由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的任何备案法院或任何经法律或法院规则授权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程序的机构作出的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如果该命令认定加州律师协会的被许可人在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犯有职业不当行为,则应作为该被许可人在本州犯有职业不当行为的确凿证据,但仅受限于(b)款规定的例外情况。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1(b) 律师协会可制定规则,规定在律师协会收到一份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后,对加州律师协会的被许可人进行快速纪律处分程序的程序,该命令认定该被许可人在(a)款规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程序中被认定犯有职业不当行为。快速程序中的问题应限于以下几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1(b)(1) 应施加的纪律处分程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1(b)(2) 经(a)款规定的程序认定,被许可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被认定的过失,根据被许可人在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犯下不当行为时对加州律师协会被许可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或规则,在加利福尼亚州是否不应受到纪律处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1(b)(3)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程序是否缺乏基本的宪法保护。
受本节项下程序约束的加州律师协会被许可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2)和(3)项中的问题不应导致在本州施加纪律处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1(c) 在(b)款项下进行的程序中,除非加州律师协会法院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小组在证明有充分理由后另行命令,否则当事人无需获得调查取证的机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1(d) 在本章项下进行的任何程序中,(a)款规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纪律处分程序的任何部分的经正式认证副本均可作为证据采纳。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49.1(e) 本节不应禁止根据第6044、6101或6102条(视情况而定)提起关于加州律师协会任何被许可人的程序,无论该被许可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是否被许可为律师,只要该程序是基于该被许可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行为。

Section § 60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律师的纪律处分程序中,如果该律师是之前法律案件的当事人,那么这些案件中的证词可以被使用。证词必须相关,并且即使证人无法再次出庭作证,也可以通过笔录形式提交。但是,州律师协会法院如果需要,可以要求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并且如果原始证词没有提供充分质询的机会,法院可能会拒绝使用该笔录。

根据本章的所有纪律处分程序中,证人在被投诉人作为当事人,或代表其提起或辩护的,有争议的民事诉讼或特别程序中作出的证词,只要与纪律处分程序中的问题相关且重要,可通过经正式认证的该证词笔录作为证据采纳,且无需证明证人无法出庭;但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命令该证人出庭作证,以代替或补充接受其证词笔录,并且当证词是在不要求或不允许充分交叉询问的情况下作出的,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采纳任何此类证词笔录作为证据。

Section § 605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收到传票要求出庭作证或提供文件,但他们拒绝出庭、拒绝作证,或无法出示所要求的文件,那么他们就被视为藐视发出传票的机构。
凡任何人被传唤出庭作证或出示账簿、文件或文件,而拒绝出庭或在传唤机构前作证,或拒绝回答任何相关或适当的问题,或拒绝出示该等账簿、文件或文件,即构成对该传唤机构的藐视。

Section § 60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服从州律师协会法院的传票,该法院可以请求高等法院介入。高等法院可能会发出命令,让治安官将该人带到法庭。一旦他们到庭,个人可以解释或为不遵守传票的行为道歉,这与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类似。另外,法院也可以要求该人在指定时间解释其缺席原因。如果传票有效且该人没有充分理由忽视它,法院可以命令他们出庭、作证或出示文件。不遵守法院命令可能会导致被指控藐视法庭。

州律师协会法院或首席审判律师可向正在进行诉讼、调查或其他事项的县高等法院报告被传唤人藐视传唤机构传票的事实,届时,法院可签发高等法院通常形式的拘捕令,指令县治安官拘捕该人并立即将其带到法院。
拘捕令送达并被拘捕人到庭后,高等法院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被指控人可以相同方式消除其藐视行为,并应采取相同的程序,施加相同的罚款,并处以相同的惩罚,如同在高等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中被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一样。
代替上述程序,法院可发出命令,指示被指控藐视法庭的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并当场说明其为何未按要求出庭、作证或出示书面材料。该命令的副本应送达该人。如果法院认为传票已正规签发,且未提供不出庭、不作证或不出示书面材料的充分理由,法院应发出命令,要求该人出庭、作证或出示书面材料,视情况而定。若不服从该命令,该人将按藐视法庭处理。
根据本节进行的诉讼应命名为“关于(state name)涉嫌藐视州律师协会(proceeding, investigation or matter)第(insert number)号案件”。

Section § 605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取消或撤销根据特定条款(第6049条)发出的传票,他们需要在州律师协会法院办理。

Section § 6052

Explanation

州律师协会法院和首席审判律师有权让人宣誓并发出传票。他们还可以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和使用证词记录(即书面证词)。

州律师协会法院或首席审判律师,或其指定人员,可以主持宣誓并根据第6049条发出任何传票。
可以按照理事会根据本章采纳的程序规则进行和使用证词记录。

Section § 6053

Explanation
如果在调查或法庭案件中,律师的精神或身体健康状况是一个关键问题,州律师协会可以要求该律师接受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检查。这些检查结果可以在调查中使用,并会提供给律师本人和州律师协会。

Section § 6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和地方机构,包括执法部门和法院,协助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提供必要的犯罪历史信息,以帮助律师的准入、纪律处分或恢复执业资格。申请人或现有持证人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进行背景调查,以确认身份并检查犯罪记录。州律师协会利用这些信息评估一个人是否适合从事法律执业。如果持证人不遵守指纹采集要求,他们可能会被归类为非活跃状态,直到他们遵守为止。州律师协会需要在30天内将持证人状态变化或拒绝准入的情况告知司法部,司法部会保留指纹,以便在未来有任何刑事逮捕时通知律师协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4(a) 本州的州和地方执法及许可机构和部门、其官员和雇员,以及本州法院的官员和随员,应与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或其任何授权代表合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和信息,包括提供州级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和地方刑事历史摘要信息,以配合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调查或程序,涉及律师执业资格的准入、律师的纪律处分或其恢复执业资格事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4(b)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应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执业资格准入或恢复执业资格的申请人,或可要求持证人,向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提交或重新提交指纹,以确定申请人的身份,并确定申请人或持证人是否在本州或其他州有刑事定罪记录,包括通过全国刑事历史背景调查。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4(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4(c)(1) 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u) 款,州律师协会应向司法部提交司法部要求的所有申请加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人员、所有申请恢复执业资格的申请人以及所有寻求将其执业资格状态从非活跃改为活跃或其指纹尚未因本节所述目的提交给司法部的州律师协会活跃和非活跃持证人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p) 款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4(c)(2) 在本款中,“恢复执业资格申请人”指在有或无指控待决情况下辞职后以及被取消律师资格后,向州律师协会启动恢复执业资格程序的个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4(d) 州律师协会可使用因对申请人或持证人进行指纹采集而从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获得的信息,且州律师协会对该信息的使用应限于州律师协会的官方用途,即确定申请人的身份,确定申请人准入或恢复执业资格的品格和适格性,以及发现申请人、持证人或恢复执业资格申请人之前和之后的刑事逮捕记录。州律师协会应在持证人身份发生任何变化或拒绝准入后的30天内,将不再是持证人的个人以及被拒绝准入州律师协会的申请人告知司法部。所有被准入的申请人或恢复执业资格的持证人,或由持证人提供的指纹记录,此后应由司法部保留,仅用于向州律师协会发出刑事逮捕通知。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4(e) 如果根据本节要求进行指纹采集,未能进行指纹采集的州律师协会持证人可根据理事会通过的规则被登记为非活跃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