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存在一个单独的、额外的程序,用于处理针对州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的投诉,该程序作为传统法院纪律处分行动的替代方案。

与关于法院纪律处分权的第6条规定相关,本条规定提供了一种完整且补充的替代方法,用于审理和裁定针对州律师协会执业者的指控。

Section § 6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可以为州律师协会的律师制定并执行规则,但他们首先需要获得最高法院的批准。
经最高法院批准,理事会可以制定并执行适用于州律师协会所有执业者的职业行为规则。

Section § 6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律师的职业行为准则获得最高法院批准,加州律师协会的每位律师都必须遵守这些准则。如果律师故意违反这些准则,他们可能会受到州律师协会法院的纪律处分。这可能意味着收到警告,或被暂停执业长达三年。

委员会采纳的职业行为准则,经最高法院批准后,对州律师协会的所有执业者具有约束力。
对于故意违反任何这些准则的行为,州律师协会法院有权通过公开或私下训诫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或向最高法院建议暂停州律师协会执业者的执业,期限不超过三年。

Section § 60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律师及其员工在为他人收取消费者债务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他们必须遵守标准的债务催收规则,在联系债务人时清楚表明身份,并且只能在方便的时间(通常是上午8点到晚上9点之间)进行沟通。如果债务人书面拒绝付款或要求停止沟通,律师必须停止联系,除非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例如告知法律行动。他们不能威胁或实际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也不能误导他人为沟通产生费用。在首次联系债务人后的五天内,他们必须发送一份包含债务信息的书面通知。如果债务存在争议,他们还必须停止催收,除非他们提供债务证明。所支付的款项应按照债务人的指示进行分配,特别是涉及多笔债务时。违反这些规则可能导致对律师采取纪律处分。

律师及其主要受雇协助收取他人所欠消费者债务的雇员,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788.2条的定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a) 债务催收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6C章第二条(自第1788.10条起)所承担的义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b) 律师的任何非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执业许可持有人的雇员,在与消费者债务人或除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就消费者债务进行沟通时,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受雇单位以及其职务或工作职责。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c) 未经债务人直接向律师或其雇员事先同意,或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明确许可,律师或其雇员不得在任何不寻常的时间或地点,或已知或应知对债务人不便的时间或地点,就任何债务的催收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在没有相反情况的知识时,律师或其雇员应假定与债务人沟通的方便时间是消费者所在地的当地时间上午8点之后和晚上9点之前。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d) 如果债务人书面通知律师或其雇员,表明债务人拒绝支付某项债务,或债务人希望律师或其雇员停止与债务人进一步沟通,则律师或其雇员不得就该债务与债务人进行进一步沟通,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d)(1) 告知债务人律师或其雇员的进一步努力已终止。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d)(2) 通知债务人律师或其雇员或债权人可能援引该律师或债权人通常援引的特定补救措施。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d)(3) 在适用情况下,通知债务人律师或债权人打算援引其特定补救措施。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d)(4) 已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且债务人未由律师代理或已亲自出庭处理该债务诉讼。
就本条而言,“债务人”包括债务人的配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债务人是未成年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e) 律师或其雇员不得采取或威胁采取任何非司法行动以处置或禁用财产,如果 (1) 没有通过可执行的担保权益对作为抵押品的财产拥有现时占有权;(2) 没有现时占有该财产的意图;或 (3) 该财产依法免于该处置或禁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f) 律师或其雇员不得通过隐瞒沟通的真实目的,导致任何人因沟通而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付费电话和电报费。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g) 在与债务人就任何无担保债务的催收进行首次沟通后的五天内,除非首次沟通中已包含以下信息或债务人已支付该债务,否则律师或其雇员应向债务人发送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书面通知: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g)(1) 债务金额。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g)(2) 债务所欠债权人的名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g)(3) 一份声明,说明除非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对债务的有效性或其中任何部分提出异议,否则律师或其雇员将假定该债务有效。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g)(4)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债务人在30天内书面通知债务催收人,表明该债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存在争议,律师或其雇员将获取一份(如果存在)证明该债务的书面文件或针对债务人的判决副本,并且该书面文件或判决的副本将由律师或其雇员邮寄给债务人。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7.5(g)(5)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债务人在30天内的书面请求,律师或其雇员将向债务人提供原始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与当前债权人不同)。

Section § 6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加州律师面临可能导致吊销执照或暂停执业的指控时,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向最高法院建议采取此类行动。或者,他们可以在无需提出此类建议的情况下,私下或公开训诫该律师。州律师协会法院还处理律师在受到纪律处分后寻求恢复执业的申请。

Section § 607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最高法院任命一名首席法官,另有五名审理法官由州内不同机构任命,任期六年。法官不得从事私人律师执业,并且必须代表加州的多元化人口。他们必须至少有五年的执业许可,并且没有纪律处分记录。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候选人并提出任命建议。法官的薪资与州内其他法官相当。必要时,可以任命临时法官。所有法官都享有与其他司法程序中法官类似的豁免权,并且没有任何规定限制任命志愿者来执行特定职能,例如费用争议仲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a) 最高法院应任命一名州律师协会法院首席法官。此外,应任命五名审理法官,其中两名由最高法院任命,一名由州长任命,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以高效裁决州律师协会法院审理部门待决的任何及所有规章事务。该部门的首席法官和所有其他法官的任期为六年,并可连任额外的六年任期。根据本条任命的任何法官,可由最高法院基于与本州有记录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予以训诫、谴责、免职或强制退休。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b) 根据本条任命的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不得从事私人律师执业。州律师协会法院应广泛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口的族裔、性别和种族多样性,并依照《政府法典》第11140条和第11141条的规定组成。每位法官: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b)(1) 应已成为州律师协会执业者至少五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b)(2) 不得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作为律师受到纪律处分的记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b)(3) 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2011.5条(d)款可能确立的任何其他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c) 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的任命或连任申请人应由申请人评估委员会依照最高法院的指示进行筛选。该委员会由最高法院任命,应依照《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第9.11条的规定,或依照最高法院的其他指示,向任命机构和最高法院提交评估和建议。委员会应为每个空缺职位提交不少于三份推荐。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d)(1) 对于根据本条或第6086.65条任命的法官,委员会应确定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并提供充足的辅助人员和设施。审理法官应获得与高等法院法官相同的薪资。首席法官应获得与上诉法院法官相同的薪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d)(2) 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的任何薪酬增长,凡归因于高等法院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薪资增长的,只能由执业许可费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在没有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修改的情况下本应发生的增长金额。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e) 当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无法履职且不致对诉讼造成不当延误时,最高法院或委员会可从州律师协会执业者或退休法官中任命临时法官,以裁决州律师协会法院审理部门的事务。经最高法院修改后,委员会可设定临时法官的资格、任期和服务条件,并可酌情从委员会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中向其中部分或全部人员支付报酬。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f) 根据本条任命的法官或临时法官应审理州律师协会法院审理部门待决的每一项规章事务,但尚未开始庭审取证或提供证据的除外;经指派后,应作为唯一裁决者,但州律师协会法院首席法官或州律师协会法院其他部门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除外。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g) 州律师协会法院的任何法官或临时法官,以及任何被指派到州律师协会法院的州律师协会雇员,应享有与本州司法程序中法官相同的豁免权。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改变州律师协会、其高级职员和雇员,或州律师协会法院的任何法官或仲裁员在1989年1月1日之前享有的豁免权。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与现有法律累积适用。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1(h)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委员会任命无偿服务的人员,以依照第13条(自第6200条起)仲裁费用争议,或监督州律师协会执业者的缓刑,无论根据1986年第1114章法规新增的第6079条任命的人员是在州律师协会法院任职还是以其他方式任职。

Section § 607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援引第五修正案下的保持沉默权或任何其他法律特权,根据律师的某些规定,不应被视为不合作行为。

律师行使其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特权,或任何其他宪法或法定特权,不应被视为第6068条第 (i) 款所指的不合作行为。

Section § 60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州律师协会首席审判律师的任命及其职责。委员会选拔一名律师,任期四年,负责领导审判工作,且该律师不得从事私人执业。参议院必须确认这项任命。首席审判律师向州律师协会内一个专门负责规章和纪律的特定委员会报告,而非向首席执行官报告。该律师必须信誉良好,至少有五年法律经验,以及两年检察工作经验和两年管理人员经验。如果有需要,委员会可以破例。此外,如果首席审判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就某些案件向最高法院申请不同的裁决。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5(a)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律师担任首席审判律师。他或她应被任命,任期四年,并可连任额外的四年期。他或她应根据委员会的意愿任职。他或她不得从事私人执业。州律师协会应在首席审判律师被解雇或聘用后七天内通知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委员会。
首席审判律师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且《政府法典》第1774条规定的参议院确认和任职期限适用于该任命。
他或她应向州律师协会理事会的规章、执业许可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其律师纪律继任委员会报告并受其领导,且不应受首席执行官的指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5(b) 首席审判律师应具备以下资格: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5(b)(1) 是一名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持照律师,信誉良好,且未在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犯下任何纪律违规行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5(b)(2) 具有至少五年法律执业经验,包括审判经验,且法律执业范围广泛。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5(b)(3) 具有至少两年检察经验或在行政机构程序或纪律机构中的类似经验。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9.5(b)(4) 具有至少两年行政管理经验,负责监督员工职能。
委员会可因正当理由,在确定有必要获得最合格人选时,免除被任命者具备上述任何一项资格。
1987年7月1日或之后,首席审判律师可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就某事项向法院申请与复核部门或委员会向法院提出的建议不同的处理结果。

Section § 6080

Explanation

加州州律师协会法院负责保存其所有惩戒程序的记录。如果惩戒案件导致建议吊销律师执照或暂停执业,法院必须保存详细的笔录,并根据证据作出官方认定。法院的决定将被记录在案。如果未施加任何惩戒,相关记录可在五年后删除。

州律师协会法院应保存所有州律师协会法院惩戒程序的记录。在所有导致向最高法院建议吊销律师执照或暂停执业的惩戒程序中,州律师协会法院应保存其中证据和程序的笔录,并就此作出事实认定。州律师协会法院应作出裁决,并记录在其会议纪要中。在未施加任何惩戒的惩戒程序中,其记录可在五年后销毁。

Section § 6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律师协会法院决定吊销或暂停一名律师的执业资格,他们必须迅速将决定和相关文件发送给加州最高法院的书记官。如果法院决定让一名律师处于非执业状态(不能执业),或改变他们的非执业状态,他们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律师本人和最高法院的书记官。

Section § 60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律师协会法院不需要将口头证词制作成书面记录,除非最高法院下令,或者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

Section § 60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州律师协会法院做出的决定不满意,例如针对他们的投诉,或者拒绝建议恢复他们的执业资格,他们可以请求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查该决定。这需要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特殊规定进行。

Section § 608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律师面临吊销执业资格或暂停执业,他们有60天时间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或更改该决定。如果他们的身份变为非执业律师,或被拒绝恢复为执业律师,同样适用60天规定。当律师请求审查时,他们有责任证明该决定为何是错误的或不合法的。

Section § 608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律师协会法院作出裁决后会发生什么。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要求更改裁决,或此类请求被驳回,则该裁决为最终裁决。最高法院可以随时审查这些裁决。持证人和州律师协会必须被告知该裁决。当事人可以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申请复议。如果持证人违反纪律处分命令,他们可能会被判藐视法庭,相关诉讼可在特定法院提起,具体取决于持证人的所在地或不当行为发生地。审判地点变更可根据某些程序规则进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4(a) 当任何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审、撤销或修改申请,或该申请已被驳回时,州律师协会法院的裁决或命令应为最终且可执行的。在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审、撤销或修改申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最高法院自行启动对州律师协会法院裁决或命令进行重新审查的权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4(b) 此类命令的通知应送达给持证人及州律师协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4(c) 复议申请可在民事案件复议申请通常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4(d) 对于故意不遵守纪律处分命令或最高法院命令(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行为,持证人可能被判藐视法庭。藐视法庭诉讼可由州律师协会在以下任何法院提起: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4(d)(1) 在洛杉矶或旧金山高等法院。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4(d)(2) 在持证人当前州律师协会执业记录所示地址所在县的高等法院。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4(d)(3) 在行为发生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4(d)(4) 在持证人常规营业地址所在县的高等法院。
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四编(自第392条起)的适用规定请求变更审判地点。

Section § 6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纪律程序中被指控的任何人都有公平的机会为自己辩护。他们必须被告知指控,并有机会提交证据,了解任何可能为他们开脱罪责的证据,由律师代理,并质询证人。他们还有权享有所有宪法权利,例如不必自证其罪,并且可以请求传票以强制证人作证或出示文件。

任何被投诉人应获得公正、充分和合理的通知,并享有公正、充分和合理的机会和权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5(a) 通过提交证据为指控进行辩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5(b) 在州律师协会法院启动纪律程序后,以及此后当该证据被发现和可用时,从州律师协会获得任何及所有开脱罪责的证据。本款不要求披露减轻罪责的证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5(c) 由律师代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5(d) 质询和盘问证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5(e) 行使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保障的任何权利,包括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
他或她还应有权根据本章规定,获得传票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或出示书籍和文件。

Section § 60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持证人在面临纪律指控时可以做出的三种回应:承认有罪、否认有罪,或提出“不抗辩”答辩。提出“不抗辩”答辩意味着他们不否认指控,但也不是直接承认有罪。如果持证人选择“不抗辩”答辩,州律师协会法院必须批准,并确保持证人理解,就纪律处分而言,这实际上被视为承认有罪。然而,这种答辩不能在相关的民事案件中作为不利于持证人的证据。

针对纪律指控通知书或其他启动对持证人纪律处分程序的诉状中的指控,有三种答辩方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5.5(a) 承认有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5.5(b) 否认有责。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5.5(c) 不抗辩,须经州律师协会法院批准。法院应查明持证人是否完全理解不抗辩之答辩应被视为与承认有责相同,并且一旦提出不抗辩之答辩,法院应认定持证人有责。此类答辩的法律效力应与承认有责的法律效力在所有目的上相同,但该答辩以及法院在就答辩的自愿性或事实依据进行任何调查时所要求的任何承认,不得在基于或源于纪律处分程序所依据的行为的任何民事诉讼中,作为对持证人不利的承认使用。

Section § 6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制定规则,用于处理针对持证专业人士的投诉。

Section § 6086.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说,一旦正式指控提出,州律师协会法院的大多数纪律处分程序和记录都是公开的,但在此之前,调查仍将保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保密性可以被豁免,例如为了保护公众的需要,或者被调查的律师同意。如果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损害而有必要,并且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有欺诈或盗窃的证据),信息可能会被公开。被调查的持证人在任何信息发布前会收到通知,他们有权在法庭上提出异议。然而,如果某些信息是其他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则可能对公众开放。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a)(1) 受限于(b)款,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州律师协会法院的原始纪律处分程序的听证会和记录,在提交纪律指控通知后,应当公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a)(2) 受限于(b)款,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下事项的听证会和记录应当公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a)(2)(A) 根据第6007条(a)、(c)、(d)或(e)款提出的非自愿非执业注册或限制申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a)(2)(B) 根据第6078条提出的复职申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a)(2)(C) 根据第6101或6102条进行的暂停执业或取消律师资格程序。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a)(2)(D) 根据第6140.5条从客户保障基金支付的信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a)(2)(E) 根据第6180或6190条采取的停止执业或接管执业的行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 所有纪律调查均保密,直到正式指控提出之时;并且(a)款(2)项中列出的所有事项的调查均保密,直到(a)款(2)项中列出的正式程序启动之时。这些调查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此保密要求可在以下任何例外情况下予以豁免: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1) 其行为正在或已经接受调查的持证人同意公开宣布或披露。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A) 首席审判律师经董事会主席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保密性,但仅限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A)(i) 披露是为了保护公众而有正当理由的,且(c)款的规定不足以保护公众。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A)(ii) 经认定披露是必要的,以防止对公众造成即时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进行的欺诈、盗窃或挪用公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A)(B) 在本款所述情况下,在私下通知持证人后,首席审判律师或董事会主席可酌情发布一项或多项公开声明,或向公众或特定个人或实体公开信息。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披露均应包含一份声明,捍卫持证人获得公平听证的权利,并且应限于执行以下部分或全部事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A)(B)(i) 确认调查或程序的实际情况。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A)(B)(ii) 提供简要事实摘要,以确定调查或程序的主题事项。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A)(B)(iii) 提供调查或程序的现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2)(A)(C) 如果首席审判律师或董事会主席因任何原因自行回避根据本款行事,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根据本款行事,首席审判律师或董事会主席应指定某人代其行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b)(3) 首席审判律师或首席审判律师的指定人可以根据第6044.5条豁免保密性。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1) 尽管调查具有保密性,董事会可以投票决定豁免保密性,但仅限于为了保护公众而有正当理由时。董事会应在本款项下举行闭门会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1)(A) 董事会应向其保密信息正在考虑披露的持证人提供五天通知,告知董事会将召开会议审议豁免保密性,并且持证人可以在会议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声明,供董事会在会议上审议。持证人不得出席董事会的闭门会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1)(B) 在评估是否豁免保密性以及豁免程度时,董事会应至少: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1)(B)(i) 适用有利于维持保密性的推定。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1)(B)(ii) 考虑调查中涉及的指控或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已为公众所知。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1)(B)(iii) 考虑基本指控的严重性以及对公众造成持续损害的可能性。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1)(B)(iv) 考虑对持证人声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1)(C) 董事会根据本款审议的所有材料,包括持证人的书面声明,均应保密,不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作为公共记录披露。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2)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 (1) 款投票决定放弃保密性,并且仅在遵守第 (3) 款的要求后,首席审判律师或 委员会主席 可酌情发布一项或多项公开声明,或向公众或特定个人或实体公开信息。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披露应包含一份声明,捍卫被许可人获得公平听证的权利,并应限于进行以下部分或全部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2)(A) 确认调查或程序的实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2)(B) 提供 简要事实摘要,以识别调查或程序的主题事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2)(C) 提供调查或程序的现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3) 在根据第 (2) 款发布任何公开声明之前,州律师协会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被许可人在州律师协会注册记录中显示的地址,并通过美国邮政邮件发送至被许可人注册记录中显示的实际地址,向被许可人发出以下所有事项的通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3)(A) 委员会已投票决定放弃保密性的事实。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3)(B) 可能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描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c)(3)(C) 被许可人自通知之日起有五个工作日通知州律师协会其正在对信息披露提出异议。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d)(1) 被许可人可向州律师协会法院提交动议,以阻止州律师协会根据 (c) 款披露信息。该动议应在根据 (c) 款第 (3) 项向被许可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七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d)(2) 如果被许可人根据第 (1) 款提交动议,该程序应在州律师协会法院 日程上获得优先处理,且 法院应在动议提交之日起十个法院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d)(3) 州律师协会应制定程序,以通过规则制定程序实施本款规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d)(4) 根据本款提出的所有动议听证会均应保密。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e) 尽管调查具有保密性,州 律师协会应向任何询问的公众成员披露,根据第 6068 条 (o) 款以及第 6086.7、6086.8 和 6101 条规定,其合理可获得的任何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州律师协会被许可人且否则属于公共记录,包括民事或刑事立案和处置。

Section § 6086.1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律师受到公开谴责或纪律处分,他们必须支付与案件相关的某些费用,例如笔录费和调查费。这些费用可以像金钱判决一样强制执行。如果律师面临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他们可能会获得费用减免或更长的支付时间。被判无罪的律师可以获得部分准备费用的报销。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归州律师协会所有,用于支持其工作和保护公众。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0(a) 任何对州律师协会执业律师施加公开谴责的命令,应包含指示,要求该执业律师支付费用。在任何施加纪律处分或接受在纪律事项待决情况下的辞职的命令中,最高法院应包含指示,要求该执业律师支付费用。根据本款规定征收费用的命令,既可按照第6140.7条的规定执行,也可作为金钱判决执行。州律师协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收取这些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0(b) 根据本条规定必须征收的费用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0(b)(1) 州律师协会为州律师协会程序的任何记录员笔录的原件和副本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为记录员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0(b)(2) 州律师协会支付的所有符合民事诉讼中可追回的应税费用的开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0(b)(3) 州律师协会确定的调查、听证和审查的“合理费用”。这些金额应用于弥补州律师协会在纪律处分程序的准备或听证中除律师或专家服务费之外的费用,以及在纪律处分程序的行政处理和客户保障基金管理中发生的费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0(c) 执业律师可由州律师协会酌情决定,基于经济困难、特殊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获得全部或部分减免本条项下评估费用的命令,或获得延长支付这些费用的时间。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0(d) 如果律师在正式听证后被免除所有指控,该律师有权从州律师协会获得报销,金额由州律师协会确定为准备听证的合理费用,不包括律师或专家服务费。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0(e) 除最高法院根据第6086.13条可能命令的其他金钱制裁外,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是罚款,应支付给并用于加州州律师协会的利益,该协会是根据加州宪法第六条设立的公共法人团体,旨在促进康复和保护公众。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608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最高法院命令一名律师,如果他因纪律问题面临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或辞职,需支付罚款。每次违规最高罚款5000美元,总额不超过50000美元。这些罚款将存入客户保障基金。州律师协会将在最高法院批准后,制定关于如何施加和收取这些罚款的规则。这项权力是现有其他罚款或费用征收权力的补充。这些罚款不应妨碍收取与律师不当行为相关的刑事或民事罚款。如果已收取罚款,但其他罚款无法收取,那么这些其他款项可以从客户保障基金中,以已收取的罚款金额为限进行支付。

Section § 6086.14

Explanation

州律师协会理事会可以设立一个计划,用于调解客户与律师之间不需正式纪律处分的问题。如果律师拒绝参与调解或不遵守调解达成的协议,他们仍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地方律师协会也可以运营这些调解计划,并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该计划的指导方针对所有持牌律师都具有约束力。即使有了这个计划,本州最高法院和州律师协会仍然有权根据需要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并且调解记录可以在未来的纪律案件中使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4(a) 州律师协会理事会获授权制定并采纳必要的规则和条例,以建立一个替代性争议解决纪律调解计划,旨在解决针对律师的、不需启动正式调查或起诉的投诉。该计划应识别客户不满的来源,并提供一个调解程序来解决这些投诉或争议,除非客户反对调解。律师拒绝参与根据本节设立的州律师协会替代性争议解决纪律调解计划,或律师未能遵守在该计划中达成的任何协议,可能使该律师受到纪律处分。这些规则可以授权根据本文的纪律调解在由本州地方律师协会赞助的纪律调解计划下进行。这些规则应授权地方律师协会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以抵消维持纪律调解计划的成本。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4(b) 理事会应有权制定并采纳实施替代性争议解决纪律调解计划的标准和指导方针。理事会制定和采纳的标准和指导方针,经不时修订后,应对所有执业者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并可涵盖由地方律师协会赞助的任何纪律调解计划。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4(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对替代性争议解决纪律调解计划的授权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改变本州最高法院或州律师协会吊销或处分州律师协会执业者的权力。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纪律调解计划相关的记录,可根据州律师协会理事会采纳的任何规则、标准或指导方针,在任何后续纪律处分行动中提供。

Section § 6086.15

Explanation

加州律师协会每年必须在11月30日前发布一份年度纪律报告。这份报告详细说明了纪律系统的运作情况和状态,包括所有影响公众保护的方面。它涵盖了上一财年的案件,包括新立案、待处理和已解决的案件,并评估了州律师协会在实现既定目标方面的成功程度。报告还必须包括投诉、律师自行报告事项、纪律指控以及各类案件结果的统计数据。该报告会提交给州领导人,并向公众公开。信息必须以一致的方式呈现,以便于逐年比较,如果可能,还应包括过去五年的数据。此外,报告还包括客户保障基金的详细信息以及系统成本的会计报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 州律师协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发布年度纪律报告,描述州律师协会纪律系统的表现和状况,包括所有影响公共保护的事项。除(d)款另有规定外,该报告应涵盖从上一个日历年7月1日至报告发布当年6月30日的期间,并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的准确和完整描述: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1) 首席审判律师办公室在报告期开始时已立案、在报告期内立案、在报告期结束时仍在该办公室待处理、或在报告期内通过结案、向州律师协会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向州律师协会法院提交纪律指控通知、或向州律师协会法院转交刑事定罪记录而结案的案件清单。州律师协会还应报告其在实现第6094.5条规定的案件处理目标方面的成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达到每个目标的案件数量和百分比、未在案件处理目标内结案的案件数量和百分比的表格,以及未能达到这些案件处理目标原因的概要解释。案件清单不应仅限于可能导致向州律师协会法院提交纪律指控通知的案件类型,还应包括非律师未经授权执业(NA-UPL)事项、第6007条事项、品格事项、有指控待决的辞职以及小型复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2) 咨询和投诉的数量及其处理结果。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3) 州律师协会执业者根据第6068条(o)款和第6086.8条(c)款自行报告的事项的数量、平均待处理时间和类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4) 其他来源根据第6086.7条、第6086.8条、第6091.1条、第6101条(b)款和(c)款以及第6175.6条报告的事项的数量、平均待处理时间和类型。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5) 按类型划分的投诉处理速度和处理结果,以中位数和平均处理时间衡量。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6) 已提交的纪律指控通知和正式纪律结果的数量、平均待处理时间和类型。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7) 其他事项的数量、平均待处理时间和类型,包括根据第6180条或第6190条提出的终止执业申请、根据第6007条实施的临时停职和执业限制、根据第6203条(d)款提出的强制执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判决或协议的动议、撤销缓刑的动议、警告信、私人谴责、告诫以及替代纪律处分的协议。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8) 涉及已被取消律师资格或已辞职并从事未经授权执业的州律师协会执业者的投诉数量、平均待处理时间和结果,包括转介给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其他检察机关,或根据第6180条提出的终止执业申请。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9) 针对从事未经授权执业的非律师的投诉数量、平均待处理时间和结果,包括转介给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其他检察机关;根据第6126.3条提出的终止执业申请;或根据第6126.7条转介给检察机关或由州律师协会采取的行动。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10) 客户保障基金状况的描述,包括赔付情况的会计报告。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11) 按职能划分的纪律系统成本会计报告。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a)(12) 遵守第6101条的规定,在收到任何涉及或可能涉及道德败坏的刑事定罪记录后30天内将其转交最高法院,或在不适合转交最高法院的情况下结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b) 年度纪律报告应以一致的方式呈现统计信息,以便进行年度比较。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15(c) 年度纪律报告应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州长、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以及众议院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并应被视为一份公开文件。

Section § 608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律师协会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向加州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报告,说明它如何管理和执行规则,以应对根据消费者保护法为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中涉嫌的滥用行为。

Section § 60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律师协会的审判律师办公室和调查办公室查阅与律师入会、执业许可和项目管理相关的记录。其目的是协助调查和起诉针对州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的投诉,但前提是法律不禁止分享这些信息。

Section § 6086.20

Explanation

从2025年1月1日起,首席审判律师将不能再对被指控违反规定的律师发出私下警告(也称为谴责)。截至2024年4月1日,需要提交一份计划,以建立一个正式项目,帮助那些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律师重回正轨。该计划需听取首席审判律师的意见,并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报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20(a) 自2025年1月1日起,首席审判律师不得对任何被指控行为不当的律师发出私下谴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20(b) 在2024年4月1日或之前,理事会应与首席审判律师协商,向众议院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供关于制定一项针对被指控轻微违反《职业行为规则》的律师的正式纪律分流计划的建议。

Section § 60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州律师协会法院,以代替董事会处理律师纪律处分和恢复执业资格的案件。该法院拥有与董事会相同的权力,但不能制定职业行为或程序规则。其记录受司法机构规则管辖,而非公共记录法。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制定执业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与董事会的规则一致或获得最高法院的批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5(a) 董事会应设立一个州律师协会法院,以代替其裁决纪律处分和恢复执业资格程序,以及根据第6007条 (b) 和 (c) 款进行的程序,其范围由董事会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规定。在这些程序中,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行使本章赋予董事会的权力和职权,包括赋予董事会下属委员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委员会的权力和职权,但受限于董事会在本章范围内的规则。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5(b) 查阅州律师协会法院的记录应受适用于司法机构记录的法院规则和法律管辖,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5(c) 就第6007、6043、6049、6049.2、6050、6051、6052、6077(不包括第一句)、6078、6080、6081和6082条而言,“董事会”包括州律师协会法院。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5(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5(d)(1)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州律师协会法院制定职业行为规则或程序规则。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5(d)(2) 州律师协会法院执行委员会可以制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程序的执业规则。这些规则不得与董事会通过的程序规则相冲突,除非获得最高法院批准。

Section § 6086.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州律师协会法院内的复核部,并解释其运作方式。它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复核部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的提名和纪律处分遵循特定规定,其薪酬可能是主审法官的一半。此外,还任命了一个州律师协会法院执行委员会,其中包括一名从未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士。该委员会可以为法院制定运作规则。此外,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作出的决定,只有在案件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才能由复核部进行复核,而不是由复核部自行启动。复核此类决定的标准依据特定的法院规则。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65(a) 州律师协会法院设有一个复核部,由州律师协会法院主审法官和两名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复核部法官组成。复核部法官应依照第6079.1条(a)款的规定进行提名、任命并受纪律处分,应依照第6079.1条(b)款的规定具备资格,并应依照第6079.1条(d)款的规定获得与主审法官相同的报酬。但是,两名复核部法官可被任命为占用主审法官一半时间和薪酬的职位。候选人应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9.11条或最高法院另行指示进行评级和筛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65(b) 州律师协会法院主审法官应任命一个不少于七人的州律师协会法院执行委员会,其中包括一名从未获得州律师协会执照或在美国任何法院执业的人士。执行委员会可依照第6086.5条的规定,为州律师协会法院的运作制定执业规则。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65(c) 任何可由复核部复核并由依照第6079.1条任命的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发布的决定或命令,仅在诉讼当事人及时提出请求时方可复核,而非复核部自行启动。复核部在复核听证法官对诉讼作出最终处置的决定、命令或裁定所应适用的标准,载于《加州法院规则》第9.12条或最高法院另行指示。

Section § 608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将涉及律师的某些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的行为告知州律师协会。如果律师被认定藐视法庭,如果判决因律师的不当行为而被撤销,如果施加了司法制裁(轻微制裁除外),或者如果检察官违反了特定规定,法院必须通知州律师协会。法院还必须将此通知告知涉事律师。州律师协会随后会审查这些案件,以决定是否应对该律师采取纪律措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7(a) 法院应将以下任何情况通知州律师协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7(a)(1) 对律师施加的最终藐视法庭命令,该命令可能涉及根据本章应予纪律处分的理由。作出最终命令的法院应向州律师协会转交相关会议记录、最终命令以及笔录的副本(如果存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7(a)(2) 凡是司法程序中判决的修改或撤销,全部或部分基于律师的不当行为、不称职代理或故意虚假陈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7(a)(3) 对律师施加的任何司法制裁,但因未能进行证据开示而施加的制裁或少于一千美元 ($1,000) 的金钱制裁除外。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7(a)(4) 根据《家庭法典》第 8620 条对律师施加的任何民事罚款。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7(a)(5) 检察官违反《刑法典》第 1424.5 条 (a) 款 (1) 项所述的行为,如果法院认定该检察官存在恶意行为,且该违反行为的影响导致有罪判决、有罪或不抗辩答辩,或者,如果在审判结束前发现,严重限制了被告提出抗辩的能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7(b) 根据 (a) 款发出通知后,法院还应通知涉事律师该事项已提交州律师协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7(c) 州律师协会应调查根据本条报告的任何事项,以确定对该律师启动纪律处分是否适当。

Section § 60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律师在诉讼中被认定对欺诈或过失等行为负有责任,法院必须在20天内将判决结果告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保险公司也必须在收到针对律师的类似问题的损害赔偿请求后30天内进行报告。没有保险的律师需要自行报告和解或判决结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8(a) 本州法院判决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者须对因欺诈、虚假陈述、违反信托义务或在执业过程中犯下的重大过失而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对该律师作出的判决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后20日内,作出判决的法院应以书面形式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报告该事实。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8(b) 针对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执业者的每项因欺诈、虚假陈述、违反信托义务或在执业过程中犯下的过失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应自向该律师协会执业者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获准保险公司或持牌盈余经纪人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报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86.8(c) 未持有职业责任保险的律师,应以(b)款规定的方式,就(b)款所述的任何和解、判决或仲裁裁决,向州律师协会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报告。

Section § 6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州最高法院保留其对律师进行取消律师资格或纪律处分的原始权力,就像在1927年制定有关加州律师协会的某些法律之前一样。它还允许最高法院授权州律师协会采取一些通常属于最高法院职责范围的行动,但最高法院仍然可以审查州律师协会所做的一切。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改变本州最高法院对律师执业者进行取消律师资格或纪律处分的权力,该权力在1927年第34章法规(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颁布之前即已存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规则授权州律师协会采取任何原本保留给最高法院的行动,无论是在本章项下产生的事项中,还是由最高法院启动的事项中;但州律师协会的任何此类行动均应根据最高法院可能规定的规则接受最高法院的审查。

Section § 6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如果在法律程序中,某人没有回应、没有出席听证会,或者没有否认某些主张,那么这些主张可能会自动被视为真实。然而,如果这些主张被接受为真实的一方能够证明存在错误或有正当理由没有回应,并且他们实际上不同意这些主张,那么他们必须有机会在30天内对此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