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a) 与州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如果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应包含签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证明该事务所在合同期内同意作出真诚努力,在合同的每一年提供最低数量的公益法律服务小时数,或向第 6213 条所定义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和支持中心提供等额的财政捐助,该数量应等于以下两者中较小者:(1) 30 乘以该事务所在州内办公室的全职律师人数,对于任何不足一年的合同期,小时数应按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或 (2) 其与州签订合同金额的 10%。 “合同金额的 10%”应指等于合同金额的 10% 除以该事务所平均计费费率的小时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b) 未能作出真诚努力可能成为州法律服务合同不予续签的理由,并在决定授予未来州法律服务合同时予以考虑。如果事务所未能提供其证明中规定的公益法律服务小时数,在确定事务所是否已作出真诚努力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b)(1) 事务所在合同期内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务的实际小时数或财政捐助金额。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b)(2) 事务所从法律服务项目、公益项目以及其他相关社区或团体获取公益法律工作的努力。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b)(3) 事务所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或财政捐助的历史,或事务所其他证明其已作出真诚努力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或财政捐助的活动,例如采纳公益政策或设立公益委员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b)(4) 所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务的类型,包括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以及所寻求的救济性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b)(5) 未能提供证明中规定的公益法律服务小时数或财政捐助,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在证明时无法预见的减轻情节所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c) 在授予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州法律服务合同时,授予部门应考虑潜在签约律师事务所在合同授予前 12 个月期间,提供 (a) 款所述最低公益法律服务小时数的努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授予部门应将法律服务合同授予在合同授予前 12 个月期间已提供 (a) 款所述最低公益法律服务小时数的事务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d) 在本条中,“公益法律服务”是指以下任一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d)(1) 不收取费用或不期望收取费用,向以下对象提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d)(1)(A) 贫困或经济能力有限的人士。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d)(1)(B) 慈善、宗教、公民、社区、政府和教育组织,处理主要旨在解决贫困或经济能力有限人士的经济、健康和社会需求的事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d)(2) 不收取费用或大幅降低费用,向旨在保障或保护公民权利、公民自由或公共权利的团体或组织提供。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使未能提供 (a) 款所述最低公益法律服务小时数的签约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该失败也不得作为使现有法律服务合同无效的理由。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f) 本条不适用于州与律师、律师事务所或组织签订的合同,或司法机构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事务中向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士提供法律代理而作出的任命。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g) 如果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将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履行,则本条不适用于州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2(h) 本条规定应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