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此语境下“移民改革法案”和“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含义。“移民改革法案”包括国会可能通过的特定法律,或某些总统行政措施,这些法律或措施允许无证移民在美国获得合法身份并合法居留。“移民改革法案服务”是指帮助无证移民申请这种新合法身份的服务。然而,它不包括超出申请准备范围的服务,例如协助进行法律辩护以避免被驱逐出境或处理过去的刑事定罪。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0(a) “移民改革法案”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0(a)(1) 任何在2013年10月5日之后颁布的、正在审议中或未来的国会法案,授权未经检查进入美国、在非移民签证到期后未离境、或逾期停留的无证移民,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合法身份或以其他方式留在美国。州律师协会应在移民改革法案颁布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和发布。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0(a)(2) 总统于2014年11月20日宣布的移民行政措施,或任何未来的行政措施或命令,授权未经检查进入美国、在非移民签证到期后未离境、或根据签证逾期停留的无证移民,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合法身份或以其他方式留在美国。州律师协会应在行政措施或命令发布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和发布。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0(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0(b)(1) “移民改革法案服务”指与移民改革法案相关的服务,其唯一目的是为未经检查进入美国、在非移民签证到期后未离境、或根据签证逾期停留的无证移民准备申请及其他相关初始程序,以便其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合法身份或以其他方式留在美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0(b)(2) 移民改革法案服务不包括除根据移民改革法案准备申请及其他相关初始程序之外具有独立价值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客户防止被驱逐出境、防止任何其他与留在美国能力相关的不利行动(包括待决法律诉讼),以及获得对先前刑事定罪的判后救济。

Section § 6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提供移民改革服务的律师。它包括加州律师协会的活跃执业律师,以及那些非活跃执业但经联邦法律授权可在某些联邦移民机构执业的律师,前提是他们在加州的办事处提供此类服务。

本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1(a) 加州律师协会的活跃执业律师,提供移民改革法案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1(b) 非加州律师协会的活跃执业律师,但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1(b)(1) 该律师经联邦法律授权执业,并可在移民上诉委员会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代表他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1(b)(2) 该律师在加州的办事处或企业提供移民改革法案服务。

Section § 6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在移民改革服务实际可用之前,向个人索取或接受预付款是违法的。这项规定适用于各种移民行动,例如特定的申请或请求,这些行动只有在正式实施并提供必要表格后才能处理。如果在此类条件满足之前收取了任何预付款,则必须将其退还或存入客户信托账户,并且必须告知客户目前没有可用的福利或救济。客户可以将任何违规行为报告给相关机构。此外,已经收到款项的律师必须提供服务账目,或者退还款项或将其存入信托账户,并以客户的母语清晰地告知客户。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a) 律师向个人索取或接受用于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任何预付款是违法的,如果这些服务与以下任何情况相关: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a)(1) 第6240条(a)款(1)项所定义的移民改革法案,在该法案颁布之前,当相关表格或申请发布或公布且不受任何未决法律诉讼影响时,或当相关表格或申请的受理日期已公布时,以较早者为准。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a)(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a)(2)(A) 根据第6240条(a)款(2)项所定义的移民改革法案,请求扩大“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DACA),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开始接受这些请求的日期之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a)(2)(A)(B) 根据第6240条(a)款(2)项所定义的移民改革法案,请求“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父母暂缓遣返”(DAPA),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开始接受这些请求的日期之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a)(2)(A)(C) 在增加本分项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根据任何已宣布的行政行动或已发布的行政命令提供的任何救济,该行政行动或命令授权未经检查进入美国或在非移民签证到期后未离境的无证移民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合法身份,但在行政行动或命令实施且救济可用之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b) 2013年10月5日之后收到但在此类移民改革法案颁布或实施之前收到的任何用于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预付款,应立即退还给客户,但不得迟于收到款项后30天,或存入客户信托账户,该款项必须根据修订本款的法案规定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退还或使用。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c)(1) 如果提供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律师在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接受了用于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款项,并且与支付这些款项相关的服务已提供,律师应立即,但不得迟于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后30天,向客户提供一份说明所提供服务的会计报表。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c)(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c)(2)(A) 在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收到的、且在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未提供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任何款项,应退还给客户或存入客户信托账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c)(2)(A)(B) 如果律师根据本款将款项存入客户信托账户,他或她应以英文和客户母语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以下事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c)(2)(A)(B)(i) 在移民改革法案颁布或实施以及相关的必要联邦法规或表格出台之前,没有任何福利或救济可用,并且不能处理此类福利或救济的申请;并且,自本条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律师在移民改革法案颁布或实施之前向个人索取或接受用于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任何预付款是违法的。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2(c)(2)(A)(B)(ii) 他或她可以向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或向美国任何州、属地、领土或联邦或哥伦比亚特区律师获准执业的法院律师协会报告投诉。通知应包括这些实体的免费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站。

Section § 6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移民改革相关服务的律师向客户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如何报告投诉,并附上重要的联系方式。该通知必须是英文的,如果适用,还应使用合同谈判时使用的另一种语言。它必须是任何移民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由双方签署。州律师协会将提供多种语言的此通知并在线发布。如果律师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客户可以取消合同,但律师仍可要求合理的费用。这项法律在州律师协会在线发布表格时生效,发布必须在45天内完成。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a)(1) 当根据第6148条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受《民法典》第1632条管辖时,提供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律师应当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客户其可以向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或美国任何州、属地、领地或联邦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律师获准执业地)的法院律师协会报告投诉。该通知应包含这些机构的免费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站。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a)(2) 该通知应以英文和州律师协会根据(b)款(1)项翻译的表格语言之一提供,如果移民改革法案服务合同是以其中一种语言协商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a)(3) 该通知应附于或纳入任何移民改革法案服务的书面合同中。如果通知附于书面合同,则应由律师和客户双方签署。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b)(1) 州律师协会应提供(a)款要求的通知格式,并将其格式和译文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州律师协会应将该格式翻译成以下语言:西班牙语、中文、他加禄语、越南语、韩语、亚美尼亚语、波斯语、日语、俄语、印地语、阿拉伯语、法语、旁遮普语、葡萄牙语、孟高棉语、苗语、泰语、古吉拉特语。州律师协会可应要求将这些格式翻译成其他语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b)(2) 尽管有(1)项规定,提供移民改革法案服务且符合第6241条(b)款标准的律师,应负责添加和翻译其获准执业的美国任何州、属地、领地或联邦以及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律师协会的名称、免费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站信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c) 未遵守本条任何规定,使合同可由客户选择撤销,且律师在合同被撤销后,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43(d) 本条在州律师协会将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b)款(1)项要求的格式和译文时生效。州律师协会应尽快发布该格式和译文,但不得迟于本条生效日期后的45天。